ಠ_ಠ 偷偷說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只是搬運工 https://images.plurk.com/7d6HtSxzmhFroqZQtGZ7z.jpg https://images.plurk.com/1FNLKRTd9ZR9lrGw695MnX.jpg
「走私」最多判三年,「超買」適用貪汙治罪條例,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
其實這只是我轉網友的話
如果要完整一點敘述
有人對於名詞解釋很有疑問在這裡補充一下
「走私」=罪名
「超買」=『超過免稅額的購買量』只是陳述事實

請傳給你身邊很愛拿這點摳字眼說嘴那些人了解一下
看看誰才是想輕拿輕放的那群人

夏途島
[轉FB]剛剛和一個法界的朋友討論我另一位法界朋友的文章,確認了法律上的「走私」是指私運違禁品,菸酒並非違禁品,如果檢方真的這麼沒sense用「走私罪」起訴吳姓官員等人,反而會因為不符合法律要件,而獲判無罪!!
latest #133
crab3079
4 years ago
可4小英也已經改口了...
donkey7085
4 years ago
crab3079: 因為被抓著這個詞一直打......
eel189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哏圖要不要加一個陳水扁說他任內沒有這種事發生,華航就說扁任內也有一樣有私下團購啊(白眼
快被一直出來拖後腿的阿扁氣死了
立即下載
soda1638
4 years ago
感覺之後會變成
「為什麼這是走私!你知道走私判比較輕嗎!這是超買!」
小英:
ಠ_ಠ
4 years ago
crab3079: 他沒有改口阿 他只是再度說明了
畢竟司法偵辦又不能隨便定調 他使用的紙是中性詞
pamelo6261
4 years ago
等待網軍過來表演
ಠ_ಠ
4 years ago
eel189: 像這種回覆感覺就很網軍阿 另闢戰場模糊主要表達重點
taro2264
4 years ago
我是覺得不要通通把別人打成網軍的發言會比較好.......
所以以後司法判決還是會變成超買吧 (thinking) 等等看
mochi8012
4 years ago
喔。還是走私啊
papaya5191
4 years ago
基本上爆出來之前蔡總統也是一無所知啊!不然知道還允許他也是要判刑的喔!(欸)
puff6703
4 years ago
求禁止釣魚表符支援
cream2231
4 years ago
donkey7085
4 years ago
bun6457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crab3079: soda1638: 的確會這樣沒錯,但反正現在被渲染成這樣,什麼都沒表示還是被打,就算出來講時解釋"府方先前用「超買」兩字是因為尊重司法偵辦,但了解到這個名詞的使用,引發社會質疑政府對這次涉嫌違法私菸案件有沒有徹底偵辦決心",也被打是改口,反正講什麼就打什麼咩,超 好 揍(心)

看看還有這個呢

影/蔡英文私菸案「超買說」 黃國昌:是誰出的餿主意? | 時事 | 聯合影音
wine5517
4 years ago
來喔~
這樣好了
要再有抓到走私香菸的就跟帶豬肉的一樣,
重罰一百萬,再讓我們看看還有誰敢犯?
畢竟這回國家安全部門的官員犯法不能比照普通老百姓,
司法不清明,這樣百姓那敢信任政府呢?
我們百姓都知道,能考取並適任軍公教者
必定是人中龍鳳
當然犯法更不能與之脫罪
雖然是過往都一路綠燈通行的潛規格慣例與陋習,
歷任總統秉持著信任原則,將自身安全與信任交與國安部 這樣責任重大的工作職責在身上 違規犯法當然要嚴懲不怠 讓日常的優惠毀於一旦的不正是走後門的主事者的錯嗎? 也是可憐那些後繼考取者再也沒有這樣的好康可用了 誰叫你們的前輩胃口這麼大,這才會銃康到後繼者呢
papaya5191
4 years ago
wine5517: 呵呵!真正用考取的才不太敢這樣做呢!會這樣作的大部分都不是考取的吧?
ಠ_ಠ
4 years ago
三際信息站[摘錄]加坡兩次出公差,受到新國情治人員接待,他們接待外國貴賓使用的高級菸酒,價格便宜到不行,更扯的是,我們光臨的酒店與餐廳,只因是情治人員作東的關係,價格超級便宜,所以我說,這種方便之門,早就行之有年啦,小英即使去整治,也只是在替國民黨擦屁股,無法治本,充其量是為「威權時代曾經選擇服從」贖罪。也許手術除掉痔瘡,比較容易擦乾淨,你擦不乾淨,人家還怪你婦人之仁護短「穿裙子的人不適合當三軍統帥」!

wine5517: 現在要講到這些了是嗎
ಠ_ಠ
4 years ago
[上面摘錄]走私私菸藏放在華航空膳倉庫,新北市調處在總統出訪後就接獲檢舉,為何不立即報請檢察官查扣,為何相準小英拚外交回台,裝載私菸車隊跟隨總統座車駛出機場時才進行攔截?只因只有這樣「突襲」,才能使總統在美的外交成就被醜聞覆蓋
papaya5191
4 years ago
ಠ_ಠ: 不,這個討論可以到此結束了,只是不想模糊事件焦點而以,因為那種說法感覺考公務員的都是為了貪汙。
ಠ_ಠ
4 years ago
papaya5191: 不過統媒應該很開心現在一堆人早就被模糊焦點了吧
有人好像有罵才有參與感
guava5976
4 years ago
要就一起抓一抓啊 只想替誰洗白也太兩極標準 不管誰有買就通通都辦
guava5976
4 years ago
只會說前朝怎樣 知道前朝做不好還跟著那擺明不是一樣的心態 都一樣爛還有什麼好替誰說話
pisces6238
4 years ago
你搞掉蔡,冠冕堂皇的進總統府的是對面出錢的跟國內收錢的....
啊還能用貪污罪抓人嗎?我只看到滿島的人都是韭菜...
難怪某人一直自稱買菜郎
ox5965
4 years ago
走私才不止三年。
ox5965
4 years ago
這風向帶的響,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貪污治罪舉證不會成功的
ox5965
4 years ago
走私的話,根本不用舉證,因為是現行犯
frog9111
4 years ago
問號 你又不是法官 怎麼直接判刑人家超買會敗訴
otter3660
4 years ago
不知道現行犯不用舉證的言論是怎麼夢到的,法官判定任何事情都是以法庭上的證據為準好嗎,我國是證據裁判主義,不管你要調證人還是拿警詢筆錄當物證都還是舉證的範疇。
wine5517
4 years ago
補充我前面說的
走後門的主事者
指的是【國安部門底下明知故犯的官員】
PS個人不是很理解國安部門是如何去做應聘的
但是就這次的檢調的調查要予以肯定
雖然就公開的時機上很明顯是要弄誰大家都知道
就此事大做文章的昌天也很神奇不公開的調查內容
他都能一手掌握
現在只怕不只是國安部部門出的包被安在貓小英頭上
將來還有其他的人弄得鍋, 怕也是要由小英來一肩扛
畢竟不明事理的一般民眾是不會分得清楚這些的
tomato7044
4 years ago
走私香煙 超買、兆豐機密 超封

獵雷艦案 超貸、護航管爺 超渡

放水婦聯 超放、凌遲阿扁 超整

做掉文智 超殺、用老藍男 超用

雄三飛彈 超射、司法改革 超時

初選做票 超計、關掉政經 超卡

用陳明文 超人、人民不爽 超幹!

(devil)(devil)(devil) 超幹

soup8277
4 years ago
tomato7044:
otter3660
4 years ago
走私真的不只判三年,建議噗主改一下,但貪汙治罪條例是更重沒錯,任何針對公務員的專法都會比一般犯罪的刑期重
不過樓上說公務員加重1/2是刑法的規範,不管是適用懲治走私條例還是貪污治罪條例都不能適用
bun6457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聽說第四 項這條還沒人用過呢
coral1876
4 years ago
otter3660: 懲治走私條例是針對政府管制物品,香菸在馬執政時期已經從管制物品裡面拿掉了,所以要罰應該是用海關緝私條例下去罰才對吧?
otter3660
4 years ago
如果選擇不用走私來辦,聽律師說應該是香煙這東西應該不適用走私條例第二條的規範,如果到時候法官直接判定香煙不屬於本法規範物品不管後續做什麼處理輿論都會炸掉
coral1876
4 years ago
煙酒管理法也可以再罰一條,但是一定都比想像中的還輕
coral1876
4 years ago
所以用貪汙的方向去辦才是最重的沒錯啊
otter3660
4 years ago
coral1876: 原來已經確定拿掉了,受教>< 關務相關法規不是我專業所以就只回應確定不正確的部分
ox5965
4 years ago
otter3660: 你中文很差阿。現行犯是罪證確鑿。沒人說不用舉證,是罪證太充分
wine5517
4 years ago
作為一個全家除我和妹妹以外的個體都是含粉的單位,連家人都不能爭取到的笨蛋,真心覺得自己實在很不會說話 我對不起小英 ,決定還是乖乖地做一個路過的法盲民眾看大家討論
fig4386
4 years ago
基於罪刑法定原則
請問"超買"這名詞
是在哪一條法的哪一條中
有這個名詞?
ox4798
4 years ago
貪污治罪條例哪一條裡有超買這個詞
coral1876
4 years ago
上面不就貼了貪汙治罪條例可以用哪條嗎
ಠ_ಠ
4 years ago
走私是司法定調
超買不是定調詞 只是一個中性詞
那些摳法條的人在跳針什麼
fig4386
4 years ago
那不叫超買罪
我指的是定義
比如,刑法第10條就有性交之定義
所以凡有關性交犯罪採用的定義都是來自於刑法第10條
fig4386
4 years ago
把構成要件內容當成"超買罪"\
我覺得這不行
ಠ_ಠ
4 years ago
所以現在就是指是還沒有司法定調
所以用了超買性質代稱
而不是用走私定罪來形容阿
他只是在敘述一件事情 可是就一堆人抓著不用走私一詞
他又不是司法單位怎麼來定調
coral1876
4 years ago
超買指『超過免稅額的購買量』,是陳述事實沒錯吧
fig4386
4 years ago
你現在不是在說貪汙治罪條例的那一條是超買罪嗎?
所以我再問你哪來的定義阿?
fig4386
4 years ago
超過免稅額的購買量
但是今天用的法條卻是罰公務員的
如果是一般人民沒有這條的適用阿
整個邏輯就不對啦
cream5849
4 years ago
fig4386: 超買罪這個名詞不是你發明的嗎?

通篇搜尋下來只有你用了超買罪這個詞
ಠ_ಠ
4 years ago
fig4386: 超買罪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過是你用的詞
其實這只是我轉網友的話
如果要完整一點敘述

「走私」=罪名
「超買」=『超過免稅額的購買量』只是陳述事實
但可以依照貪汙治罪條例的方向偵辦
fig4386
4 years ago
「走私」最多判三年,「超買」適用貪汙治罪條例,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
噗首都加粗了,看不到怪我囉
ಠ_ಠ
4 years ago
fig4386: 你要自己加字超譯??
bun6457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ಠ_ಠ: 噗主你的描述脈絡,會讓人直接以為你把超買也當作罪名描述阿

兩個都用框框,當然在直覺上他們是對等、同地位的東西,你要框也框後面那個貪污治罪條例。
ಠ_ಠ
4 years ago
一堆人不是司法單位要搶當司法單位喊著定調
所以現在人人可以當鍵盤法官鍵盤調查局就是了
cream5849
4 years ago
喔 原來是抓語病 好喔散會
ಠ_ಠ
4 years ago
bun6457: 我也只是轉網友的描述 可是沒想到有人可以超譯成這樣
fig4386
4 years ago
又變成別人在超譯,明明你自己敘述就是把它當成超買罪
cream5849
4 years ago
大家都看懂了就你還在歡 國二逆
brandy4558
4 years ago
不是說「超買」適用貪汙治罪條例?哪來的超買罪?
coral1876
4 years ago
關務署在2017年的解釋: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也就是說會沒入+罰鍰
ಠ_ಠ
4 years ago
brandy4558: 「走私」=罪名
「超買」=『超過免稅額的購買量』只是陳述事實
但可以依照貪汙治罪條例的方向偵辦
再給你看一次
brandy4558
4 years ago
ಠ_ಠ: 阿咧?噗主是不是按錯人了?
ಠ_ಠ
4 years ago
brandy4558: 抱歉好像按錯XD
coral1876
4 years ago
一條罰五百,算你一萬條好了,就是罰五百萬,還不用移送法院
bun6457
4 years ago
然後走私罪分很多種啦,嚴重要超過七年的也有啦
fig4386
4 years ago
話說貪汙治罪條例的處罰對象也不是"超買"耶
而是處罰利用公用運輸工具私運的行為
所以超買到底是哪裡罰呢?
ಠ_ಠ
4 years ago
夏途島[FB]剛剛和一個法界的朋友討論我另一位法界朋友的文章,確認了法律上的「走私」是指私運違禁品,菸酒並非違禁品,如果檢方真的這麼沒sense用「走私罪」起訴吳姓官員等人,反而會因為不符合法律要件,而獲判無罪!!黃國昌貴為前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不可能不知道這件事!!
--
......所以才有人要出來帶走私風向阿
fig4386
4 years ago
所以你現在是要暗示我在帶走私方向嗎?
我可沒說要用走私罪喔
我只問你超買要用刑法處罰的定義是哪來的啊?
ಠ_ಠ
4 years ago
fig4386: 你去問調查局吧 現在是他們在偵辦
超買一詞本來就不是司法用詞 你在這裡問哪裡有罪 圖一劃紅線你根本沒點開看吧
cream5849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fig4386: 我是不知道你一直糾結在超買這兩個字幹嘛啦
噗主從頭到尾都在說"超買"這兩個字單純用來描述他們大量購買的行為
沒人在說免稅限額的那個超買好嗎?
fig4386
4 years ago
所以你是在散布謠言嗎?
「超買」=『超過免稅額的購買量』
這你說的
但你畫線的要件是
利用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
fig4386
4 years ago
兩這要件根本不同,如何適用?
ಠ_ಠ
4 years ago
所以難道那些菸不是大量漏稅物品
ಠ_ಠ
4 years ago
華航不是公共運輸嗎??
dove2698
4 years ago
超買的數量算漏稅吧
fig4386
4 years ago
超買 跟 利用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
是相同行為嗎?
我們要求去查辦得是後者好嗎?
coral1876
4 years ago
fig4386:
走私可能不成立,超買可以用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fig4386
4 years ago
所以這行為並非超買阿
只有超買並不能是用這條阿
要有利用公共運輸工具才會構成要件該當
cream5849
4 years ago
fig4386: 然後我不清楚公家的飛機 人員行李上飛機以前有沒有海關檢查等關卡
如果沒有 或是比較鬆散
那麼基於他們身份是公務員
鑒於這種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
適用罰則更重的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 我想還在合理範圍
mochi3477
4 years ago
一個行為難道只能有一種罪刑
cream5849
4 years ago
fig4386: 還是想請問你糾結這點是基於什麼理由? 有理嗎?
還是單純想展現我好懂我好棒棒?
fig4386
4 years ago
用錯誤的認知在散佈不是造謠嗎?
ಠ_ಠ
4 years ago
fig4386: 所以這位跳針網友是覺得要改成什麼樣的句子才符合你心目中合理的敘述你也沒有說出一個所以然 就一直跳針摳字眼
要不然你寫一個例句?
fig4386
4 years ago
涉嫌違法運輸菸品 不就更中性嗎
ಠ_ಠ
4 years ago
利用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
公用運輸工具=華航
漏稅物品=大量未報稅菸品

這只是一的偵辦方向的推論
你是覺得可以誤導什麼
我又不是調查局發言人
有專業的人士可以請寫一份更專業的文案出來喔 揪咪>.0
garlic5369
4 years ago
不要在當偵探了,讓檢調好好查不好嗎?
cream5849
4 years ago
fig4386: 然而根據內文的討論 噗主想表達什麼是非常明確的
如果覺得用這兩字不行 你可以提供正確的描述給噗主修正言論
起頭就是強硬質問 只會讓人覺得你是來找碴的

這就是討論

附帶一提 官方也有對使用超買這兩個字這點做出解釋
如果你有在注意的話 相信你也有看到
donkey5826
4 years ago
不是專業人員也並非法治相關人員,然後說要來闢謠⋯⋯這樣不妥吧?你的推論無法導向正確的事實不是嗎?
ಠ_ಠ
4 years ago
donkey5826: 哈哈哈哈哈現在又要開闢謠戰場
這整件事情重點有很難抓嗎

喊走私風向的那群人才是想讓這次菸案被輕拿輕放的一方
mochi3477
4 years ago
在我看來這次的事件不只是走私,還涉嫌貪汙收賄等重罪,偵辦以貪汙收賄的方向,並不代表不是走私吧
cream5849
4 years ago
即使是 但用走私罪下去辦反而法則比較輕
既然能適用公務員專法 朝這個方向去也沒什麼不好或不行的
cream5849
4 years ago
總之 嘴砲打歸打 還是抱著快樂花看他們怎麼處理吧
ox4798
4 years ago
抓語病
噗主自己定義「走私最多判三年、超買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再嘴人鍵盤法官,都不覺得打臉嗎?
bbq4817
4 years ago
fig4386: 你是在跳針什麼?既然你認為噗主說的不合理,那你提出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合理解釋呀!
bbq4817
4 years ago
ox4798: 他只是搬運,你再看87遍看清楚
ox4798
4 years ago
bbq4817: 噗主的結論不是認同嗎?轉述別人發言被打臉再說那不是我說的?
切割是這樣用的喔www
bbq4817
4 years ago
ox4798: 那請問你有何高見?來個更棒的解釋給大家?
mochi3477
4 year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4hsA6nWMQicDCw4A1l5coI.png
mochi3477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菸酒管理法裡有針對走私菸酒另訂規定,不是說沒有走私問題,只是適用的法條不同。
mochi3477
4 year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7pyjrhsdnQLJDajauqHzhN.png
這說法並不完全正確,我國走私法規系零散落於不同的法規內的,包含藥事法和菸酒管理法
ox4798
4 years ago
bbq4817: 被點出錯誤就惱羞實在很不可取
https://images.plurk.com/471ZrUMacV5Aqds8xq5UMw.jpg
這是我國教育部辭典對走私的定義
噗主擅自定義走私=走私罪,是從哪來的根據呢?
ox4798
4 years ago
再者,噗主說超買是事實陳述,又要人別當鍵盤法官,那要怎麼解釋他斬釘截鐵的認為超買「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呢?
所以我說那個噗主呢?神隱了?
mochi3477
4 year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5nisysmQhYb26kBwm7mr3X.png
mochi3477
4 years ago
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多項罪刑,然後以罰責最重的罪刑處理,並不代表沒有其他罪刑問題唷。
ox4798
4 years ago
感謝mochi完美作結
brandy5862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感謝mochi作結,也感謝上面一些人完美示範了何謂只要顏色對了,人人都可以當法學專家。
taro2264
4 years ago
感謝mochi完美作結論
fig4386
4 years ago
mochi3477: 幫你補充
這是在刑法第55條明文規定的想像競合
mochi3477
4 years ago
fig4386: 感謝補充
另外順便補充下,台灣一罪不二罰,細節大家可以看下下方的連結,就當作是增進法學素養:
法律百科|一罪不二罰
ham3933
4 years ago
mochi3477:
【國安人員走私?】利用總統出訪,走私私菸該當何罪? – FOLLAW
攜帶超量的煙,只會被處以罰鍰嗎?當然不是,根據菸酒管理法第6條規定,在未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的菸品;或有許可執照輸入卻未向海關申報之菸品為「私菸」
而走私菸品屬於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所規範的行為,「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得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請教一下大大,照法操的文章所述,公務人員「走私煙品」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我這樣理解法操的文章有錯嗎?
ham3933
4 years ago
要先有「私煙」的前提,才能適用貪污治罪條例,這樣理解對嗎?
ox4798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ಠ_ಠ: 你的貼的FB裡寫要以菸酒管理法處理,菸酒管理法就定義了「私菸」
你轉貼這篇文章是承認你根本沒看法條、還是看不懂法條寫什麼?
ferret4492
4 years ago
這麼想強調法律名詞定義那小英就別當總統去當大法官或是法律系教授吧
總統府發新聞稿理所當然要考量到社會觀感,走私跟超買在社會認知上哪個比較嚴重,別抱著法律系象牙塔的理解,離開同溫層去問問看吧。
不干涉司法還要描述事實,語文程度再不濟也有「涉及犯罪」這種說法,這件事就是政治上危機處理失敗,連小英都為了超買道歉你了們還在洗超買沒有錯,是想把小英的票敗光光吧。
ಠ_ಠ
4 years ago
ox4798: 我有說我是什麼司法專業人士嗎
我搬一下網友的話
想請鄉民出來內行看門道 外行看熱鬧一下
你找我這個看熱鬧的給你說個門道到底是想幹嘛
你如果比較專業我推薦你另外開一噗好好講講
也歡迎你貼新噗連結喔>.0
ox4798
4 years ago @Edit 4 years ago
ಠ_ಠ: 「轉述」了有問題的文章,加上自己的結語並表達自己的支持,獲得181個喜歡、357個轉載
被指出有問題的時候就出來切割,自己是外行人了
跟散佈、輕信假消息的韓粉有87%像
ಠ_ಠ
4 years ago
ox4798: 不阿 韓粉可是有指名道姓強烈攻擊性的
我跟那種戰鬥力200%的韓粉比起來真是微不足道
反正你們這種回應只是想搞到刪噗吧
幹嘛這麼怕ㄋ
要相信網民們有自己的判斷事情的真假喔

有問題你們自己討論
舞台讓給你們這些專業的來
有時間在打我這種消息怎不去想辦法制止四處流竄的統媒ㄋ
pitaya3856
4 years ago
偷偷說就是這麼無恥啊,不用具名,隨便「引述」一下側翼的護航言論,再加個聳動的標題,就會有一群英粉按讚轉噗了。被打臉還可以說這些通通不是我說的喔^^
bean687
4 years ago
所以現在改講私菸有改用法條嗎?
懶得看新聞就不要怪說別人不懂
第一時間吳宗憲被起訴的法條不就是貪汙
最重可以無期徒刑
超買被罵還說中性名詞咧
ox4798
4 years ago
ಠ_ಠ: 刪噗?幹嘛要刪?這種自打臉的噗就應該要好好的擺著
讓大家看看這就是英粉素質,與韓粉何其相像
pitaya3856
4 years ago
真的求噗主別刪噗,這種側翼曲解法條的秀下限護航行為真的應該讓更多噗友看看
taro2264
4 years ago
這噗的文字一直在紀錄,誰做了甚麼怎麼做很明顯,看這噗的人自己判斷的很清楚就好。
記得你們是要說服觀眾不是說服有強烈立場的對方((
ox4798
4 years ago
bean687: 私菸是事實、走私也是事實,蔡英文第一時間出來挑比較好聽的那個講,被罵不是應該嗎?
你也知道調查局一開始說的就是貪污自罪條例,而非走私也非超買,那蔡英文為何不說涉嫌貪污?偏偏要聽一個比較好聽的超買來說?
bun5304
4 years ago
以我來說,懲治走私條例第1條、https://images.plurk.com/33LwAJ6beugmNnXlQBKaFD.jpg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4款 https://images.plurk.com/1B04ME2XIzDbRom1BMYdQ7.jpg 並見,可以謂之「走私」了。
bun5304
4 years ago
懲治走私條例第1條「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4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fig4386
4 years ago
走私條例不會成這部分應該是沒錯的
因為在構成要件上只有針對管制物品有定義以及罰則
應稅物品並未有明文規範
基於刑法第一條的罪刑法定
事實上可能無法成罪
bun5304
4 years ago
fig4386: 我讀完全文也發覺,怎麼條例全文都沒有其他地方提到私運應稅物品……
fig4386
4 years ago
沒意外就立法怠惰(嚼
coral1876
4 years ago
bun5304: 放在海關緝私條例裡面吧
dwarf8270
4 years ago
(p-good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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