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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sh!🌈玉吐大溪觀世音
6 years ago
#台灣人給明哲的365封信
#第198封
#李明哲無罪
#413104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益陽市沅江市南嘴鎮赤山監獄
李明哲你好
你的名字在中國是個禁忌吧,沒關係,還好在你的家鄉台灣這裡不是。
你今天好嗎?你一定不知道今天發生了什麼事,我來告訴你。
今天的台灣,同性婚姻通過快滿一個月,而就在今天早上,民進黨初選結果公布了,現任總統蔡英文民調獲勝,將會繼續競選 2020 連任。
今天的香港,在這段時間中國強硬推動《逃犯條例》修法,引爆全香港的怒吼,並且在禮拜天有七分之一的人口走上街頭遊行之後,只過幾天,武警集結,見人就打,已經血流成河。
台灣的人們,這個月的社群平台大頭貼很忙,我先換了婚姻平權亞洲第一,又換了支持蔡英文,又換了支持香港民主。
這些聲音當然傳不進中國,更傳不進中國的監獄,我現在來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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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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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sh!🌈玉吐大溪觀世音
6 years ago
《逃犯條例》增修之所以引起香港人憤怒,是因為這樣等於宣示以後香港的人就會受到中國不公正的審判系統威脅到人身安全。所以香港為了未來憤怒。
而台灣之所以也同樣感到憤怒,是因為《逃犯條例》修訂的適用範圍,宣示了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我們不要接受中國的司法侵犯我們。
Crash!🌈玉吐大溪觀世音
6 years ago
我在想,這些憤怒的台灣人當中,還有很多人,不知道你是誰,所以我們還會繼續寫信。
2017 年開始,台灣就有一群人聯合發動了寫信給你的馬拉松,我們要讓中國政府知道,他們隨便這樣抓走我們的國民,我們不會善罷甘休。我的工作接觸到許多國際的人權捍衛者,我們總是在討論怎麼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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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sh!🌈玉吐大溪觀世音
6 years ago
現在台灣聲援香港,有一個口號,「今日香港,明日台灣」。
但其實今日這些事情就在台灣發生啊。這些事情離台灣不遠,尤其香港正在抗議增修的《逃犯條例》,台灣則是早在沒人抗議的默默之中,通過了現行都有效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條例》。台灣的政府與法院,曾經引用這個條例,跟中國的公安聯手,在台灣自己的土地上,槍斃了自己的人民,杜氏兄弟。
Crash!🌈玉吐大溪觀世音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我不是一個勇敢的人,我在 2012 年第一次聽到鍾鼎邦事件後,我的一群朋友在看到你的消息知道你被中國抓走並羅織罪名後,都覺得油然而生的恐怖,並覺得此生連轉機都不敢經過中國。
我們都不敢想像現在在監獄當中的你過得怎麼樣。
感謝你為了台灣,奮鬥到現在。相信你就算在監獄中,也沒有放棄過身為台灣人的驕傲,我們珍貴的自由。
Crash!🌈玉吐大溪觀世音
6 years ago
而我要告訴你,在台灣,很多人也一秒都沒有閒著,我們向人們說你的故事,你的名字變成我們重要的一個象徵,變成我們繼續奮鬥的動力。
希望你好,希望你記得,我們受到你的勇氣鼓舞,我們不曾因為中國的霸凌而決定沈默,我們還在努力。
希望這讓你在可能極為艱難的監獄生活中,有一點點安慰。
Crash!🌈玉吐大溪觀世音
6 years ago
李翎瑋
桃園人,律師
2019 年 6 月 13 日
Crash!🌈玉吐大溪觀世音
6 years ago
接力寫信下一棒:廖振洲
加入接力寫信:
尋找李明哲
Crash!🌈玉吐大溪觀世音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給不認識李明哲的大家:
李明哲事件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前線衛士」全球性人權捍衛者組織的詳細介紹頁面(可點選不同語言版本)
China: Taiwa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 Lee Ming-cheh...
台灣人權促進會三分鐘影片:
Crash!🌈玉吐大溪觀世音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本文提及的幾個案件
杜氏兄弟案
杜氏父子在中國經商,被中國公安認定殺人,僅憑中國公安調查所得之證據,在
台灣的
法院審理後判決有罪確定(杜清水於審判尚未確定時就病死獄中),杜氏兄弟二人杜明郎、杜明雄,在 2014 年 4 月 29 日晚間,時任總統馬英九、法務部長羅瑩雪下令執行,槍決死亡。
佛山台商命案 杜清水2子死刑定讞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杜氏兄弟案是台灣司法醜聞(李佳玟)- 蘋果投書
李茂生老師在最近香港反送中事件再度批評杜氏兄弟事件
李茂生
(續)
Crash!🌈玉吐大溪觀世音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最高法院支持有罪判決的理由中,甚至大讚中國的司法制度:
大陸地區已於西元一九七九年七月間 ,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嗣於西元一九九六 年又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內涵兼顧打擊犯罪 與保護人權,並重視實體法之貫徹與程序法之遵守,雖非完美無 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
原判決上開論述,既認定上述大陸地區公安機關偵查員對付光選所製作之詢問筆錄,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而上述公安機關偵查員又係大陸地區政府所依法任命具有偵查權限之公務人員 ,則其對付光選所製作之詢問筆錄(即文書),基於時代演進及事實需要,在解釋上亦應可類推適用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 三款規定,而承認其證據能力。
Crash!🌈玉吐大溪觀世音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判決原文:
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900 號刑事判決
)
@.tw.
6 years ago
Crash!🌈玉吐大溪觀世音
6 years ago
2012 年鍾鼎邦事件
鍾鼎邦事件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Minip
says
6 years ago
勿忘杜氏兄弟
無住生心
says
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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