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促進會數位人權專案經理何明諠:「台灣的《個資法》雖有規範公、私部門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的要件,但《個資法》不僅規範本身即有缺陷,在規範的落實上,也長期欠缺可被信任的機制;至於《資通安全管理法》,固然有要求公務機關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但其主要目的是降低公務機關資訊系統被入侵或資料外洩的風險,而非避免特定資訊系統成為監控人民的工具(例如系統是否會儲存卡片使用者的認證紀錄、系統是否會未經使用者授權而讀取晶片資料、系統是否暗藏特定的後門等),這也是為何我們在給立法者的建議書中,要求必須開放原始碼(open source)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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