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慈湖潑漆案的義務辯護律師,本案經過一年多的調查與審理,在昨天(2019 年 3 月 20 日)經過長達十小時的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將於 4 月 9 日一審判決宣判。
這是一個訴求轉型正義、台灣作為獨立主權國家的議題型案件,不僅是單純的法條爭點辯論,雖然事發已經經過一年多,但整個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希望所有關心轉型正義、台灣主權議題的人都能持續給予關注。
先放一年前我在陪偵結束後的小記
@shadowytrue - 我是慈湖潑漆案今天的義務陪偵律師,還是要提一下幾個過程中的不合理狀況。1....當時也發生過社運工作者洪崇晏(八六)、多個大學學代會聲援本案件被臉書下架的言論審查事件
@shadowytrue - 【Facebook正在侵害言論自由/Facebook Is Violati...關於本案,其餘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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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一下,宣判日剛好挑在鄭南榕自焚日的言論自由日後兩天好像故意要諷刺一樣
言論自由日 (臺灣)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這個案件從最一開始的警察偵辦起就有一些明顯可見的程序瑕疵。從不合常理的「發傳票不到幾天就拘提」、檢察官訊問過程中的誘導與故意刁難的各種裁量等。
除了噗首的紀錄噗外,後來也有媒體的報導。
【民報】蔣棺潑漆案 律師:破格保釋金、指令誤傳很不尋常
大溪慈湖陵寢潑漆案 10人被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2018 年 3 月 5 日的拘提偵查程序共有九人,後來全數遭到起訴,並有部份追加起訴,到了言詞辯論時共有十一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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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過程中可以看到一些問題,例如部分調查程序沒有告知被告與辯護人就擅自進行,曾經傳喚了自稱是告訴人的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代表人,但該程序完全沒有任何被告與辯護人在場。
此外,本案使用的關鍵證據之一是行動者現場錄製的影片慈湖陵寢設置的監視錄影畫面,在法官勘驗該畫面時,也簡直可以說是私下進行,沒有讓被告、辯護人在場,甚至沒有通知。事後並作成了篇幅很長的「勘驗筆錄」,針對(事實上很模糊、且長度很短的)影片做成了非常活潑、生動、完全不客觀中立、帶有明顯立場的文字描述,內容甚至含有例如「疑似出力抵抗」等無法從影片內容看出,完全屬於推測而非事實描述等語句。法院並將此文字描述全文收錄於審判卷宗內,作為判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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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此外,關於過程中如何確認行動者(被告)是誰,指認的程序也有很多明顯粗糙的部分,例如要求 228 當天根本未在場的官員對著照片進行不在場之人的指認,或使用了非常模糊、連五官都看不清楚的照片,在照片旁邊直接寫上被告的名字來提供指認,先射箭再畫靶的情形等等。雖然警察實施指認程序所依據的「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是在這幾年陸續修法完成,但是對於指認的程序粗糙,還是有很多已經被批判很多年,但在本案中仍然沒有落實。
此外關於證人的部分,如果使用了他人的證詞作為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以下的數條規定,應該要傳喚證人到庭對質詰問,才有證據的效力。本案在沒有傳喚任何證人到庭對質詰問的情況下,宣告程序終結。
關於這些程序的瑕疵,還有許多不勝枚舉,法院雖然作為法律專業領域,但似乎對於程序上的爭點已經完全不關心,所以其餘先略過,以下談實體的爭點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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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起訴的條文總共有三條:
1. 刑法第 246 條第 1 項的公然侮辱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
2. 刑法第 354 條毀損
3. 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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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1. 公然侮辱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刑法第 246 條第 1 項)
檢察官認為,雖然慈湖陵寢屬於衣冠塚(沒有屍體在內),但因為一般常理會認為棺材也是墳墓,供人景仰亡者的,所以也算。
辯護人針對這一點做出答辯,這麼一來會搞不清楚到底哪裡是墳墓,例如這樣一來我家公媽廳放的神主牌用來景仰亡者,是不是也是墳墓,我家變成墳墓?
此外,身為亡者家屬的蔣家後代,針對此事完全沒有任何表示,至今在程序中也沒有表露過認為受到侮辱的情形,國家代位跳進來處理此事根本是橫柴入灶。
慈湖陵寢遭獨派潑漆 蔣萬安今早偕父母前往了解-風傳媒
針對公眾紀念處所的部分則有更多的辯論,因為本案的發生時間點,恰恰是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通過之後,促轉會也有表示中正紀念堂與慈湖陵寢等地屬於這個條例所稱的不義遺址。難道還要由法院來認證,這樣的不義遺址,在中華民國,仍然是偉大的公眾紀念處所嗎?
審判中律師即提及,「如果是在德國,保留與希特勒有關的任何遺址,甚至是由政府帶頭讓大家去景仰,都是絕對不可能容許的事」。如果這個判決仍然覺得慈湖陵寢屬於「公眾紀念處所」,其背後宣揚的概念就是台灣仍然在紀念數百萬人的屠殺者。
(順帶一提,本條在立法以來,幾乎在實務上從來沒有使用過,是屬於幾乎實質沒有作用的立法,但卻在拿來針對社會運動行動者時派上用場,滿感歎的)
2. 毀損(刑法第 354 條)
首先的爭點是毀損是個人法益的犯罪,意思是被害人是個人,不是社會或國家,而且這條罪是告訴乃論,不告就沒有犯罪成立。
有趣的是,在這個案件中,提出告訴的人不是蔣家後代,是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而在審判過程中也一再反覆提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對於慈湖陵寢的土地沒有所有權,對於其運作也沒有管理權(遑論在慈湖陵寢幫忙蔣家守靈算不算是公家機關管理事項還有討論空間),應沒有權利提出告訴。
而且針對是否有產生毀損,由於油漆潑灑屬於可回復的作用,檢察官甚至沒有提及為什麼這樣算是已經毀損。(蔣家也曾發言表示現場已經回復)
慈湖陵寢遭獨派潑漆 蔣萬安今早偕父母前往了解-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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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縱使認為客觀上有毀損物品的情形,但這個事件中還有必須要考量的是,針對公眾事務進行的抗議、倡導,屬於追求社會公益的「象徵性言論」,在這種情形,動輒用刑法規範來懲罰性地報復社會運動者,可以說是國家發動的壓迫。
因此,日前也有很多的案例顯示了在這類案件當中應該要有高度的權衡,例如三一八事件中顯然難免也有部分的毀損,但由於屬於公民行使抵抗權的特殊狀況,而判決無罪。
又例如拆除光復校區「光復」兩字的行動,雖然當然可以說這樣有「毀損」校區看板的狀況,但經過法院審理,最後也在審判中被宣判無罪。
拆成大「光復」校區招牌 無罪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3. 妨害公務罪(刑法第 135 條)
這一條算是本案中比較特殊的狀況,因為只有一位當事人有涉及本罪,恰好就是我的當事人。我的當事人在現場因為與陵寢官產生了肢體接觸,被檢察官起訴本條,其他人在現場因為剛好沒有肢體碰觸到,所以都沒有被框定在本條的範圍內。
但不得不說,妨害公務罪這條罪名正巧就是可以命中幾乎所有社會運動行動者們,弄得現在可以說幾乎只要有志參與社會議題、願意加入行動的人,就算只是參與遊行,可能都要有一點「我可能會犯(妨害公務)罪」的基本覺悟。
妨害公務罪在立法之初,帶有很強烈的「抵抗國家罪」的性格,基本上就是專門針對政治犯。看法條文字,他的成罪條件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就算成立。雖然看似合理,但其實法院實務認定寬泛到可以,幾乎只要是公務員,就算是便衣、就算不算是在行使公權力的事項,都算「依法執行公務」。
而「強暴脅迫」雖然在很多法條中(從強制性交、強盜、⋯⋯到公務員濫權起訴等等)都有出現,但在這條法條中,強暴脅迫的範圍被法院判決判例放寬到幾乎無限大,無論是直接、間接,無論有沒有造成受傷,簡直是用最廣義的方式認定。目前可以看到比本條認定條件更寬的,可能只有早就已經實質廢止的內亂罪了。
關於超級容易成罪這一點,在民間早已有各種批評,可見:
起訴標準也太寬!只要抵抗警方命令就是妨害公務? – 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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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這個法條的立法目的,依據多數人的看法,是保護公務的順暢進行
那麼問題就是:一個法治國家,為什麼他的公務順暢進行會這麼容易被妨害?這個國家對於自己的公權力,這麼沒有信心嗎?為什麼會這麼害怕他的人民?
很害怕自己人民、所以隨便就會把人民框進刑法處罰,說他們威脅到國家主權的案例,剛好台灣隔壁就有一個,叫中華人民共和國:
顛覆國家政權罪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那麼我們要問的可能是,如果我們認為台灣是一個民主國家,我們可以容忍我們的法院用這麼威權國家的標準,對付人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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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講完這條法條的問題,回頭看這個案件。
在這個案例中,所謂的妨害公務的事實是發生在身穿便服的陵寢官,因為蔣姓陵寢官站在行動者正前方,阻擋行動,而楊姓行動者在此情形下,上前阻擋蔣姓陵寢官的動作。接觸的全程僅有數秒,且國防部與檢察官起訴書都直接提及蔣姓陵寢官並未成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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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當然不會成傷,這個僅持續數秒的動作,基本上就如同在擁擠的捷運上被其他乘客的肩膀碰到肩膀的程度而已。
這麼輕微的行動,加上蔣姓陵寢官當場並沒有任何顯示自己是公務員的標幟或服裝,請問如果在這樣的情形下仍然構成妨害公務罪,到底是保護了人民對公務的信賴,還是傷害人民對公務的信賴,覺得公務員就是官威
妨害公務罪此罪從最一開始「抵抗國家罪」的立法背景,到今天台灣已經成為完全民主的國家,剛好在 2019 年的現在,是時候反省這個立法例,並且由法院帶頭給出全新的認定了。
日前已經宣判的 318 佔領立法院事件中的妨害公務判決,針對所有行動者都宣判妨害公務罪無罪,正好可以作為指標性的裁判。
太陽花無罪判決的理由上面這是《一起讀判決》針對一審判決無罪的文字分析,下面是針對二審再度無罪進行的簡短報導
318太陽花學運,二審判決出爐!22人均無罪(《新聞時時報》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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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總結這個案件,必須要說,台灣的民主還在進展中,還有很多事情等待我們去做,還有很多在政府、法院裡發生的事,需要被改變。
簡單引用本案被告的最後陳述(原文為台語,以下為我自己個人的翻譯,如果有出入,文責屬於我個人):
我們今天會坐在這裡,是很多前人累積下來給我們的,我們只有努力做得更多。
跟二二八與白色恐怖受難者比起來,我今天坐在這裡根本不算什麼。希望早日看到台灣成為一個公義的獨立民主國家。
Siuko一起到雲林創業 話す
6 years ago
(worship)
amo581108
6 years ago
作為當天法院旁聽者與被告家長雙重身分,對於全體義務辯護律師的努力深深感謝(鞠躬)
無住生心 話す
6 years ago
(p-st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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