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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view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74
讀者提問:「如果將Line上需要付費才能使用的貼圖上傳至噗浪當作表情符號使用,是否會有侵害智財權的疑慮呢?」
latest #14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我的答案是:有,而且非常深刻。除非經過原貼圖作者的同意,不然我不太推薦這麼做。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基本上LINE貼圖如果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的創意程度)的要件,就會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
七曜◆多喝水啊曜曜
說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審核準則說明 - LINE Creators Market
【5.權利、法律
5.1.侵害本公司或第三者之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新式樣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內容所使用之素材違反第三方使用條件
5.2.權利所屬不明(例如:二次創作等)
5.3.侵害肖像權、公開發表權等(例如:未經同意即使用他人的人像、肖像畫等)
5.4.無法證明已獲得有權者的授權承諾
5.5.其他有違反LINE所提供服務之地區法令等情形,或侵害第三者的權利、利益
除了上述內容以外,若貼圖經LINE判斷含有不適當的內容時,LINE將有可能限制、停止、變更或終止該貼圖的販售。若貼圖遭檢舉並經LINE判斷含有不適當的內容時,LINE將採取相同的處理方式。】
他們的規範裡好像就有訂了 噗首那種應該就是規範裡不允許的
立即下載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再說,貼圖作者將貼圖上架至LINE貼圖商店中販售,可以理解作者是將貼圖作為商品,授權付費購買的人可以在LINE上自由使用。但如果在未經原作者授權的狀況下,將貼圖以其他方式複製並重新上傳至噗浪,這個行為本身可能會有重製或公開傳輸的問題。而且因為表情符號不只是只在自己的電腦供自己使用而已,使用的地方是噗浪的網路空間,而且依噗浪的機制,表情符號一經上傳就有可能供所有用戶(=公眾)利用,這樣的行為應該難以主張合理使用。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當然如果原貼圖作者願意,就完全沒有問題,但如果只是因為自己喜歡這套貼圖,就擅自「複製」(重製)後再「上傳」(公開傳輸),我真的覺得滿危險的。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比較有討論意義的是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裡面第3款提到「通用之符號」不會是著作權的標的,所以如果真的是網路上已經通用的表情符號,或許有可能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我個人覺得LINE貼圖作為一種商品,是付費才能使用的符號,不太可能普及到符合「通用」的定義(換個方向想,如果自己辛苦製作一套貼圖,只因為爆紅就忽然喪失著作權,這也太難以想像了吧!)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LINE長輩圖愛用者只傳親友不觸法 - 焦點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另外一個有趣的問題是長輩圖,也是相同的道理,可以參考這篇新聞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chiyau
: 這條規定應該是LINE在規範貼圖作者上架的貼圖本身不可以是侵害別人著作權的規範,跟這則噗想要討論的重點有點不太一樣。不過類比過來想,噗浪的使用規範應該也是相同邏輯,希望使用者上傳的表情符號都是合法而沒有任何侵害第三人權利的圖片。
無情蹭飯機器*七一*
6 years ago
之前也好奇如果是貼圖作者自己把貼圖上傳到其他平台使用的話,line是不是可以主張該位作者侵害?
(* ´ ▽ ` )ノ瑞
6 years ago
已經非常多使用者保存使用過了
原作可以不用告知就對這些使用者提出告訴嗎?
還是只能針對改圖的上傳者?
其實大多數人想都沒想過能不能使用的問題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FromOuterSpace
: 這要看作者和LINE就貼圖之間所簽訂的規範(合約)而定,如果當初上架貼圖時有特別約定那些圖片僅能在LINE作為貼圖使用(類似於在LINE專屬販售),那原作者另行上傳其他平台使用,就有可能會違反和LINE之間的合約。但如果沒有這種約定,就應該沒有什麼特別的問題。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gekonyann
: 基本上這則噗想討論的行為是「複製並重新上傳」的行為,也就是你所說的改圖上傳者。至於單純使用已經存在的未經授權表符,到底會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基本上我會覺得單純使用表符,本身到底會不會構成重製,恐怕還不是那麼明確,但即使構成重製行為,我也會覺得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較高,疑慮比較沒有那麼深刻。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關於單純使用的問題,我個人覺得思考點有點類似於「看線上的盜版影片有沒有違法?」,一併附上相關討論給大家參考:
【法律白話文運動】線上的盜版影片違反著作權法,那我線上追劇有沒有違法?
在非法網站觀賞電影是否侵害著作權? - 蕭雄淋律師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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