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掛軸及棉花糖是我後續新增的要求,而繪者也已經同意了,所以亦在最初的目的範圍。<<最初目的之範圍不可後續加上,否則最初有什麼意義呢? 您直接視同最初目的範圍就是無雙方共識,無法強制收回的部分也僅限於最初委託目的之使用=小說封面+明信片+海報
2.未販售完畢的量應在雙方約定之指定時間立即銷毀,不可作為贈品,這是單一行為,除非繪師同意
3.未確定數量的部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告知所有相關商品的數量,在指定時間銷毀時也須現場點清加錄影銷毀,才是最正式銷毀流程
4.章老師: 出資人之使用,要依出資目的決定,不可以超越而使用。
5.最後,我需要提醒您,您以前有說過這句話的,如果一開始就遵守最初的目的使用,也不會有這麼多後續處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