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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view
靄 -手取川河景第六排
正在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一次公投失敗又如何?愛爾蘭花了16年、6次公投才廢除墮胎禁令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愛爾蘭過去是極端保守的國家,在2009年之前, 號稱全國92%的國民都是天主教徒。在1986年,一個廢除離婚禁令的公投,竟有超過6成人反對。直到1995年,廢除離婚禁令方才總算以不到一萬票的差距險勝。
至於爭取墮胎權的革命史,其實現在來看這些公投的命題,一樣是似是而非。(文內詳
latest #16
靄 -手取川河景第六排
說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附帶一提,台灣墮胎沒有合法,而且是
刑事
。
刑法第289條規定: 「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同法第290條規定: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
靄 -手取川河景第六排
說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目前的墮胎是在優生保健法關於人工流產之規定,係屬刑法墮胎罪之特別法
,該特別法第9條第1項定有懷孕婦女在六種情事下,得因自願而施行人工流產,故符合此等條件者,即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即行為違法,但基於法律規定行為不受處罰),不成立刑法之墮胎罪。
觀察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規定: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靄 -手取川河景第六排
說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男性只因為不合心意的懷孕而囑咐或要求女友或妻女墮胎其實是犯法的,而且是兩人同罪
,因為是刑事非當事人亦可告發。但多數人不知道這件事。八點檔還拼命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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靄 -手取川河景第六排
說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所以台灣未婚女性,對於不戴套的男性除非能醫師證明自己不孕/已結紮,請離他遠點,越遠越好
。 墮胎不但傷心傷身還會犯刑法,完全不值得。
靄 -手取川河景第六排
說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是說成年未婚者合意性交不犯法,但法條裡面相姦兩字雖為事實但不好聽啊...(也就是他假設非婚性交都是不倫行為,挖耳朵)
靄 -手取川河景第六排
說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再順路找了一下
還未除罪化的刑法通姦罪
一、通姦的定義:與配偶以外的「異性」,在合意之行發生生殖器官的接合。
二、小知識:「姦淫」和「性交」在刑法的概念上是不相同的。刑法第10條對性交的定義:非基於正當目的而(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可見性交的概念比姦淫還要廣,
姦淫是異性間的「性器接合」,所以同性間是不會成立通姦罪的,異性間的口交、愛撫就都不會成立通姦罪。
但也有極少數法官認為口交還是算通姦,但基本上是錯誤的判決。 來源:
法律常識-認識刑法通姦罪,兼論通姦罪之實務問題
靄 -手取川河景第六排
說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也就是萌萌害怕的同性淫亂......
其實你們現在真的管不到人家啊
(歪頭) ,我們的法律不懂也不管兩方成年未婚者性交(不論同性異性),只管異性戀已婚者的
,他們結婚你反而能才管得到啊,
泥們難道不會覺得守貞這種文明苦果應該共同承擔嗎
我想這時候吐槽就可以了@便當君
說
7 years ago
婚前性行為是不觸法的(劃錯重點
靄 -手取川河景第六排
說
7 years ago
boxlunch
: 請留意年齡限制,未成年還是觸法喔
我想這時候吐槽就可以了@便當君
說
7 years ago
我..我才沒有妄想那些....
靄 -手取川河景第六排
說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我們對性的認知其實道德譴責與潛規則多過法律認知,非常鼓勵不論男女在國高中時期,就主動了解婚姻與婦幼相關法律,千萬不要讓法律原本就賦予自己的權利睡著,也不要用錯誤觀念對待情人與伴侶囉~~
靄 -手取川河景第六排
說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boxlunch
: 逗你的,認真來說是憲法與法律撰寫在近百年前,當時多數女性的婚姻是媒妁之言,中間沒有自由戀愛單獨交往的空隙。所以法律如此安排是正常的。法條留到現代跟人民實際需求拉開差距。所以如通姦除罪/兩小無猜除罪才會成爲需要修法的討論。
靄 -手取川河景第六排
說
7 years ago
高睿甫/「兩小無猜」應該除罪化嗎?——青少年情慾的多重困境 | 法律白話文 PLM | 鳴人堂
靄 -手取川河景第六排
說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其實我覺得這些法律議題的討論,跟性教育與保險套一樣重要。
勵馨會到建中開講,直接跟男生們討論「
如果你的她有了,你要怎麼辦
」,就是因為這些事情逃避是不能解決的。
國外曾經有些性教育的方式是更直接看墮胎影片、看單親媽媽的痛苦告白。這樣把道德壓力往女性身上放,直接讓青少年恐懼性。近年也覺得是不健康的。
觀念一直在變,都是可以慢慢找到方式理解的。
前提是先開口談論
,從法律開始,也許是一種方式。
靄 -手取川河景第六排
說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我們討論婚平、性平教育本來就不是為了老人,也不是只為同性戀,而是為了所有人的未來。
既然如此,懂這件事的成年人,現在就開始跟年輕人討論不就好了
--尤其是創作者。音樂、繪畫、漫畫、編劇、文學。
力量明明在自己身上為何要因為老人不同意而難過呢?他們不同意我們並不會阻擋我們創作,但我們的失望會扼殺自己,這點才是阿嬸最不樂見的啊。
iO.oI|Ping
7 years ago
這議題隨公投決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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