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偷偷說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arales - 話說那個護家投啊,別說是否支持同性戀家庭組成了,這個投票最讓人生氣的地方在於--提供...其實愛家盟提的3個公投案都不構成歧視,而且歧視性法案是不得公投的。再來,愛家盟的提案從來都是和「婚姻」有關,而不是和「家庭」有關。愛家盟並未以正常不正常為由來提公投案;主因是台灣現在並未有任何一套法規來給婚姻下定義。
民法婚姻章只說了「婚姻由男女雙方當事人共同訂定」,尚未有任何和婚姻定義有關的法條。愛家盟的目的很簡單:給婚姻一個定義。了解愛家盟的目的後,就能知道他們為什麼還要提議第12案了。
為什麼一個反同性戀婚姻的組織,要提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很簡單,對愛家盟來說,婚姻的定義是一男一女。同性戀想在一起可以(大法官釋憲說了算),但必須用婚姻以外的概念。
latest #59
ಠ_ಠ
7 years ago
大法官釋憲748說:「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如果婚姻章為婚姻做出定義,那麼所謂的「婚姻自由」將可能不再適用於同志上。同樣大法官748:「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愛家盟很聰明,挺同方想爭取婚姻自由,他們就讓婚姻有一個定義,讓婚姻不再有其他的解釋。「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可以啊,只要不拿婚姻當冠名。」
ಠ_ಠ
7 years ago
我是挺同方,我之所以寫這篇,是因為打仗前必需要深入了解敵人。然而很奇怪的是,許多人似乎都沒有仔細研究愛家盟在做什麼,光是這噗提到的「家庭」定義就完全和愛家盟無關。不了解敵人,又要如何用最有效率的方式來打擊他們的論點?這難道不是最基本的功課嗎?常常拿反歧視做文章反而是最沒效的方式
jelly259
7 years ago
不奇怪啊,這公投就只是苗博雅等人意氣用事弄出來的,努力帶起愛家盟都是歧視同志的風向就能讓人去投票,反正根本沒人在意他們內文的細節只要知道他們立場反同就夠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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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ter47
7 years ago
只有我好奇「不冠名婚姻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真的存在,或是有可能存在嗎?
這分明是鑽漏洞吧?
pirate41
7 years ago
所以挺同的公投提案當初才會吵得很兇
因為沒必要跟反同爭這個。而且之後反同公投連署過了,苗那群也要爭自己公投案連署通過
但是真的沒那個必要
ಠ_ಠ
7 years ago
jelly259: 我也有耳聞過這件事。這樣一來,似乎能理解為何挺同方在對外時,往往有不同意見在
ಠ_ಠ
7 years ago
butter47: 我認為有可能,但我自己也很難為這種關係下定義。婚姻是最能用來涵蓋這種關係的;若不算婚姻,某方面來說也是在對延續千年的「婚姻制度」提出質疑。
愛家盟與其說是鑽漏洞,不如說有好好研究台灣法律和釋憲案,才能做出這種方法。
ಠ_ಠ
7 years ago
pirate41: 公投法有規定,提案需一案一事項。挺同方提14案我沒意見。但在第15案性平教育上,為了和愛家盟的反同志教育做區隔,把同志教育、情感教育、性教育放在一起談,我就覺得不妥了……
ಠ_ಠ
7 years ago
噗主修改一下排版,比較方面大家閱讀
ಠ_ಠ
7 years ago
另外補充一下,若未仔細了解愛家盟提案,就沒辦法對該其提案提出好的申論。下面以「第 10 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當例子:
愛家盟的懶人包與網站,一直將第10案視為「婚姻定義公投」。可以預想,愛家盟為此案準備的資料,想必和婚姻的歷史與脈絡有關,對「什麼是婚姻?」做出一個解答。
然而同性婚姻平權組織往往將第10案視為「反同婚公投」。也就是說,他們為此準備的素材,與同性婚姻有關,甚至會聚集在同性戀與異性戀都有婚姻自由上。如此一來,此案在現有的討論中,根本沒有「申論點對立」的反方存在。
ಠ_ಠ
7 years ago
順帶附上第10案的理由書小標題及第14案的理由書小標題
【第 10 案】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理由書:
1.我國現行法尚無婚姻定義及婚姻當事人性別結構之立法明文。
2.本公投案不排除同性二人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釋字第748 號所稱之「婚姻自由」-亦即「同性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3.民法婚姻規定仍維持一男一女之結合,惟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保障同性別二人之結合關係,如此可兼顧法律安定性與立法經濟原則,具有高度的公益性
4.民法婚姻定義應由公投決定:按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憲法第十七條明定,人民有創制之權。
ಠ_ಠ
7 years ago
【第 14 案】
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理由書:
1.婚姻平權、團結向前
人權不能等待,歧視就是傷害。
2.解決紛爭、節省成本
3.本主文並未違反公投法「一案一事項」要求
ಠ_ಠ
7 years ago
這些理由書都只有摘錄小標題,完整版可以去中選會的網站看,或是等選舉公報。
同性婚姻平權組織,請加油……
hawk253
7 years ago
在苗他們的公投案弄出來之後一堆挺同人士傻眼,然後就自己先吵個天翻地覆趕走一堆支持者了(嘆氣
lark597
7 years ago
ಠ_ಠ
7 years ago
hawk253: 其實一開始看到他們的公投提案就讓我有點傻眼。仔細想想,如果第14案是創制相關,那也提一個比較有創制意思的公投題目吧,才能了解他們的訴求
ಠ_ಠ
7 years ago
ಠ_ಠ - #求轉 #1124返鄉 記得不能帶有彩虹標誌物品!第22條在公民投票案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順帶宣導一下,我是在此噗裡幫大家做法律科普的puppy959。昨日回答的心路歷程:
來好好解釋法律吧~
→啊,我心好累Orz

挺同方到底怎麼了,總不會都是首投族吧,竟然還有主張憲法自由權、義正嚴辭的人在
ಠ_ಠ
7 years ago
個人雖自稱挺同方,但也僅限於「會投票」的地步。同性婚姻平權組織做了什麼,基本上個人是不主動關注的。也因此,越來越多消息都讓我覺得,這個組織該好好整改一下。
例如在成立辦事處上,他們所選的方式是在快截止的時候「緊急連署」。專業法律人士不可能犯下這種錯誤;我以為他們在決定迎戰公投時,就已經把公民投票法裡裡外外研究一遍。另外,成立辦事處其實是不需要連署的。婚姻平權組織把「成立辦事處」的動靜搞那麼大,也就不奇怪為何愛家盟可以在短時間進行反制。
ಠ_ಠ
7 years ago
彩虹V計劃的問題在上面的噗提過了。另外提一下官網上所出現的問題。
婚姻平權大平台|婚姻平權資訊站首先是最上面可以點進去看的財務報告。2016-2017年底,平臺收入1300多萬,只有120多萬(總收入的9.5%)用於打媒體戰,另外90.5%用於舉辦活動與遊行。對我來說這是很不可思議的現象;一直舉辦活動或遊行,也只是讓他們的訴求停留在同溫層。最近又看到他們在為打廣告募款,我是真的覺得,公投前一個月再來做未免太晚了。這不是「對方比我們有錢多了」的問題,少辦一點遊行(1年中有6場)少做一點活動,不就有錢打廣告了嗎?
hawk253
7 years ago
帶頭的團體……還不如散亂的義勇軍打游擊…
ಠ_ಠ
7 years ago
hawk253: 其實也有同溫層問題吧……我始終覺得,他們沒有「竭力爭取中間選民票」的決心,還很愛嗆那些提供不同意見的人。
最近也有些負面想法:「算了就用其他形式保障你們吧……反正不差我一票不是嗎……反正立專法也不會怎麼樣不是嗎……」
只是想想,我還是會認真去思考議題的
hawk253
7 years ago
他們把意見和自己不一樣的通通打成敵人,而這個意見不同包含了對他們所做所為提出建議的友方,例如主文三那一次,勸說不要洗友同立委版的、質疑第三條不恰當的都被打成反對派,或許只是部份人的做法啦,但這讓很多原本支持的人轉冷眼旁觀。
現在都告訴自己那些一定都是萌萌派來的反串,才不要相信他們說的話,要堅持自己思考出來的東西
ಠ_ಠ
7 years ago
另外再舉例一個婚姻平權平臺的問題,一樣截自首頁:
https://images.plurk.com/69gRW8Nvvh9u9qDWFgD3XG.png
https://images.plurk.com/75jgBjKBf7pyamvEsQCTG.png https://images.plurk.com/2sr1ZNjyhbg44hvG3dluZM.png
婚姻平臺將修五條描繪得一副簡單的樣子。然而事實上,光是民法親屬編裡,有提到夫妻二字的就有100處,有提到父母二字的就有60處。以為只要列一個法條說「平等適用」就沒問題,真的非常天真的想法。那五條若真能通過,我們所閱讀的民法親屬編,不就依然會出現「夫妻」二字,不就依然以「異性戀婚姻」為立法原則嗎?
同性婚姻平權組織既想要改變婚姻的定義,又想要保留所有傳統稱謂,真的沒有那麼簡單。老老實實和大眾交待修民法到底需要修哪幾條,也別拿專法=歧視的說法來糊弄人,才是比較恰當的做法吧
ಠ_ಠ
7 years ago
順帶一提,看了他們的官網,我總算了解為什麼愛家盟做的公投懶人包裡,會說同性戀平權組織想把民法修正成同性婚姻了。他們在介紹法條的修正時,就不能多一點標記嗎……一行全是藍字的確會讓人誤會
bat115
7 years ago
可是今天的意見發表會,曾教授是主張「一男一女的婚姻才能生育,才能養育後代」這不就是否定非一男一女家庭的家庭功能完整性?
mule211
7 years ago
1.很謝謝你能夠為挺同方多想一點,但在還在推動公投的如今,如果能夠把這些想法與主事者互動,或許會落實、或許不會落實、或許會發現其實他們有更多考量,相信都會更好。畢竟護家盟組織跨及海外,藉由海外資金挹注與經驗分享,自然比挺同方更有手段。
mule211
7 years ago
2.只改五條?
婚姻平權吵什麼?──哪些法條修改?影響了誰? - 報導者 The Reporter這篇新聞有說到提出緣由與三案對照

3.關於平等適用?
婚姻平權闢謠...這篇有說到司法院對於此的看法

另外這裡提到了非常多闢謠: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 Law Firm Against Rumour
mule211
7 years ago
4.公投是所有公民少數能夠行使創制權的場域,或許提案者不夠成熟,或許公民對提案也不清楚,但投下的那一票卻代表了公民對這些事情的想法,也會影響「後續」立法方向。「後續」的意思是,體現公投支持民眾的聲量在如今優先於對法條如何修改的審視。(當然法條修改的相關討論也可以參照上面網址)

5.最後,不要認為護家盟核心成員會「試圖」理解挺同,文宣品從來就是為了宣傳某項理念而存在,即使挺同寫得再怎麼全面,他們一定找得到地方反擊。
hawk253
7 years ago
我想噗主說的「理解」,不是樓上說的意思,噗主指的是「最瞭解你的人不是你的朋友,而是你的敵人」這個意思
mule211
7 years ago
謝謝,那我寫清楚一點:我上面那句的意思是噗主最後一段的懶人包敘述,護家盟的懶人包從來不是為了幫挺同澄清,而是為了宣傳某項理念
所以他們無論看不看得懂,都不會好好寫(畢竟大部分的人看到都不會覺得是修正成同性婚姻而是增加同性婚姻
ಠ_ಠ
7 years ago
hawk253: 抱歉昨天沒看到你的回覆!現在來回一下,其實你後半段的想法只能說是半對。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每次出問題都認為是競爭對手派來的臥底,而從不檢討內部的話,那這家公司也差不多完了。
這種「我方搞砸事=對方的人在臥底」想法,最後會非常致命。因為你會對另一方產生一種「優越感」。不是說優越感完全不好,而是這種優越感會放任自己處於一種「我的觀點就是比你們優秀,你們的舊時觀點一定會自然淘汰」的狀態。(目前噗浪上也隱隱有這個趨勢)愛家盟也許觀點舊時,但他們就是有下功夫在「爭取中立派選民的票」上。反觀挺同組織,連「對外一致」都似乎很難做到
ಠ_ಠ
7 years ago
bat115: 你好!首先你必須了解「家庭」與「婚姻」的不同。自然界中有很多動物家庭,然而會用到「婚姻」這個概念與制度的,只有人類。曾教授說法不能說是錯,生兒育女確實是婚姻最初的意義之一。(意義之一,不代表全部)這不是在否定無法生下孩子的家庭功能,而是婚姻制度確實是個會讓人類有效繁衍並孕育後代的制度。
也因此,早在「同性戀婚姻」這個觀點提出前,就有人針對「婚姻制度是否在人類社會是必要的?」提出論述。隨著社會發展,晚婚族與拒婚族越來越多;婚姻制度的許多意義,都被一些人視為不必要的負擔。聽完發表會後,我認為除了就婚姻自由思考外,你也可以從「婚姻的定義」和「婚姻是什麼」做一個思考
ಠ_ಠ
7 years ago
mule211: 你好!首先謝謝你發表觀點。以下是逐條回覆:
1.你可以參考我對hawk253的回答。就像一家公司不能把錯誤都推給其他公司一樣,你不能因為愛家盟資源好就覺得挺同方打仗打得爛就是情由可原。好的資源+好的管理才能帶來成功。從婚姻平權平臺去年的財務報告來看,我認為他們對錢的管理可以更好,可以多放一點錢在媒體宣傳上。愛家盟懂得管理他們的資源,挺同方若不懂得管理,錢再多也沒什麼用。
ಠ_ಠ
7 years ago
2.和3.我一起講。你所給我的資料我都大致上了解,然而我就是因為這幾點對婚姻平權組織不滿意。婚姻平權組織為了爭取票,特地將「只修五條超簡單」當做宣傳,卻完全不願去說明其他修法方案。任何一個修法過程,都不該拿「修法簡單」當做宣傳。
另外,當他們決定用「修五條」+「保留傳統稱謂」來宣傳他們的理念時,也會產生民法依然以異性戀婚姻為立法原則的問題。
ಠ_ಠ
7 years ago
4.其實我不確定你這一點是想表達什麼……
5.我的重點不是「愛家盟試圖理解挺同」,而是:「挺同組織,你們說明法條修正時,做的標記很亂!那五條的格式就不能統一一下嗎!」

另外,你搞錯敵人了,護家盟已經消失很久了。你的敵人是「下一代幸福聯盟」。我之所以用愛家盟來稱呼,是因為愛家公投是他們提的
為什麼到現在還有挺同方不知道敵人是誰
mule211
7 years ago
謝謝你的回答,那我也回答一下:
ಠ_ಠ
7 years ago
抱歉,我更正一下,護家盟還在,但影響力已不如幸福盟。
mule211
7 years ago
1.我支持你說公司沒做好可以再做更好,我的意思是很希望這些建議要讓他們知道,在這個場域上發言他們不會知道
(我很佩服大家都能夠提出各種方法想要更完善,所以覺得能夠溝通會是更好的,或許最終他們沒有採納,但至少會朝更好的方向)
mule211
7 years ago
2.3,原來您有看過了,那這樣更好了。這代表就是完整的資料不是沒有,是缺乏曝光。在這個公司管理層還未必做得盡善盡美的時候,所謂的讓彼此意見一致可以是大家一起想辦法讓它曝光。
我們當然都可以對組織不滿意,但是除了不滿意,也是要試著解決,所以才會有第一項的想法。
mule211
7 years ago
4.的意思就是說,現在公投對立法者的用處無非是要看哪方的聲量比較大,所以不會著重跟民眾說民法到底要修哪幾條,而是希望先讓民眾了解這次公民背後的實質意涵。
當然這些知識沒有整合在同一個平台(至少放個連結也好),我也覺得很可惜,所以才會說要跟他們說XD
像是婚姻平權跟性平教育如果能有一個專門探討跟闢謠的懶人包該有多好......(我待會會去提提看的
mule211
7 years ago
5.畢竟你說到能夠理解愛家盟為何(以下省略),所以才會說他們並不是因為挺同沒寫藍字會誤會而是壓根不想理XDDDD
但謝謝你告訴我你這句話也是恨鐵不成鋼,那就大家一起努力請他們成鋼了XD
mule211
7 years ago
最後,我知道現在是下姓盟啦XDDDD
只是我比較習慣用護家盟來稱呼而已(因為個人不想把愛這個字放在他們的公投上...)
mule211
7 years ago
其實我說那麼多也無非是:你有這些思考真的很好,或許真的有這些沒做好的,可不可以告訴他們;如果他們不聽但你還是覺得這些事必須做,那可不可以一起想想辦法來做。
實在太多人都是分析完最後給予一個悲觀定義就把事情擺在那裡了......Q__Q
mule211
7 years ago
然後其實剛剛說的三個版本以及稱謂問題伴侶盟也有寫啦,我收回他們都沒整合這句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TAPCPR – 首頁
(雖然婚姻平權跟性平教育的懶人包還是有點不夠懶,好難吸引長輩們的觀看....
worm557
7 years ago
那我問一下,不能一體適用之後,叫同性戀兩人自己猜拳決定誰是夫誰是妻嗎,反正法律應該沒有規定到戶政系統一定得身分證字號一個輸入1另一個就一定要輸入2吧?
bat115
7 years ago
「曾教授是主張「一男一女的婚姻才能生育,才能養育後代」這不就是否定非一男一女家庭的家庭功能完整性?
bat115
7 years ago
worm557: 戶政系統或法律一定要用夫和妻分別稱呼婚約當事人嗎?(笑)
難道我們說父母就一定是父和母,沒有父或母的意思?
老師說:「請記得回去給你們爸媽簽名」
是指請爸爸和媽媽都要簽名,還是爸爸或媽媽簽名?
bat115
7 years ago
【民報】平權公投/裘佩恩:從宮廷劇可知人性偏愛血緣關係 同婚家庭不穩定裘佩恩還說,同性伴侶的下一代,在雙方親戚無法平權,畢竟血濃於水,非先天的愛要付出非常多努力,自然的血緣比較常見,從古代宮廷劇和現代連續劇就可以發現,人的天性就是會偏愛跟自己有血緣關係的人,同性家庭也相對不穩定。若同婚通和人工生殖通過,是不是把台灣的下一代當成實驗品?
-
這是他們正方的意見發表,雖非公投主文,但是說「愛家盟並未以正常不正常為由來提公投案」,我想是有些違背事實的。
worm557
7 years ago
bat115: 直接讓夫妻和性別這詞脫鉤不是比你們把夫妻一條條修改成伴侶來得快
prince95
7 years ago
不好意思,有些疑問想請教噗主。噗主上面提到:
「如果婚姻章為婚姻做出定義,那麼所謂的『婚姻自由』將可能不再適用於同志上。」這句話我不是很明白。釋字748既然已經就「婚姻自由」進行定義,並說明「民法婚姻章未保障同志婚姻自由違憲」,在我的理解是,已經明確肯認同志享有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那麼如果以公投定義民法婚姻章上的婚姻限於一男一女,為什麼會使同志無法享有婚姻自由呢?
prince95
7 years ago
依我的理解,大法官解釋的效力等同憲法,在法律位階的原則下,就算以公投讓異性婚姻獨占民法上的婚姻定義,還是必須以其他法律來保障婚姻自由。也就是說,無論公投結果如何,政府都必須要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差別只在於以民法的形式或專法的形式。
prince95
7 years ago
另外,「歧視性法案不得公投」這句話我也有些疑惑。在現行的公民投票法裡,似乎並不存在這方面的限制。不過也許是我對法條的理解有誤,不知此部分是否能請噗主指教?
歧視與否是個很難定義的問題,不過從噗主的文字裡其實我看不太出來,礙家公投無正當理由而為區別對待的提案,不該稱之為歧視的理由為何呢?
ಠ_ಠ
7 years ago
mule211: 首先謝謝你認同我的觀點,但我不認為我有那個權力,或有那個義務去說服同性婚姻平權平臺來聽我的意見。我只是從這個月才開始關注挺同方到底在做什麼,並提出一些讓人傻眼的點。如果你覺得看完我的想法後,你想寫信告訴他們你新的想法,也是ok的。
至於你提的公投相關,很抱歉,我無法認同你將公投視為「民調」的態度。公民投票一定和「創制」與「複決」有關,我對每個議題,都是抱持著「這個法律是否能運行在台灣」的態度去思考。公投不是在比大聲,而是人民制定法律、複決法律的一個手段。公投若通過,依法絕對要限期處理。
現在的問題是,愛家盟的第10案與挺同方的第14案皆可能同時通過。如此一來也只對愛家盟比較有利,因為愛家盟提案目的很明確(為婚姻定義),挺同方只說讓同性二人列入婚姻章,沒指出是「用什麼方式、哪個法條入婚姻章」。
ಠ_ಠ
7 years ago
worm557: 你好,我提到的問題不是「不能一體適用」,而是民法若沒改變傳統稱謂(夫妻、父母),也只是持續用異性戀婚姻來當立法原則。我提到的問題點在於,挺同方修民法現有3種提案,其中一種含修改傳統稱謂(夫妻→伴侶之間),只是要改81個民法法條。然而挺同方往往選擇用「只修五條法條超簡單!啊,我們還不用修改傳統稱謂,這是最省社會成本的方法!」來選揚理念。這對我來說很不可思義,因為這相當於認同台灣民法以異性戀婚姻為立法原則的方式。
ಠ_ಠ
7 years ago
bat115: 不好意思,我已經就婚姻制度與家庭制度的不同來解釋了。如果你真的無法理解我的意思(也或許是我太不會解釋的緣故),認為婚姻功能與制度/家庭功能與制度是一起談不可分隔的話,我覺得你可以不用繼續留言了。我不知道要用什麼方式才能讓你先了解這個大前提;有了這個前提你我才能繼續進行交流。很抱歉,你再繼續針對這部分留言,我也無法回覆你。
至於你說的父母稱謂問題,可以參考我上面的留言,這就是我的答案。
ಠ_ಠ
7 years ago
很奇怪,為什麼不只一人覺得「我就是要保留父母這個稱謂給同性伴侶有,我真可笑」。這不就是挺同方一直以來宣傳的嗎?(只要修五條+不改傳統稱謂)我針對這點質疑,不代表我就是認同「父母」這個稱呼不能變。
ಠ_ಠ
7 years ago
prince95: 抱歉現在太晚了,下午時我再來回答你,先謝謝你願意提出你的想法^·^
prince95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先謝謝您看完我的問題,也補充一下我的想法。在我的認知中,公投第10、12案的立場與目的其實非常簡單明確,就是「民法上的婚姻僅限於異性夫妻,要實現釋字748的婚姻自由的話就去制定專法,別來碰民法」。這樣的觀念是否構成歧視,可能要從定義什麼是歧視開始。
做為一個法律人,基於法律觀點,我對於歧視的認知就是違反平等原則,亦即「無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而為區別待遇」。公投第10、12案的理由書,並沒有提出足以讓我覺得「同性婚姻應該區別對待」的正當理由,只是恣意地以似是而非的理由排除同性婚姻的適用,因此我認為這違反平等原則,所以我會以歧視稱之。
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淺見,也期待聽聽您的看法。
prince95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抱歉,又有一些東西想要補充一下。雖然第10案被提案方稱作婚姻定義公投,但該案並沒有在定義婚姻,它只做了一件事,就是「限定民法婚姻章所謂的婚姻只能是一男一女」,這是一種範圍的界定,至多只能算是定義行為裡的一小部分(所以,就算該案通過,我們民法的婚姻章還是不會有婚姻的定義)。所以在辯論時的重點不應該是「婚姻的定義是什麼」,而是「民法上的婚姻是不是應該限於一男一女」。當然,這樣的辯論必然會各自引用「什麼是婚姻」來作為立論的依據,但這只是過程,終究不是公投提案本身。
另外,您提到同運組織想要改變婚姻的定義,這樣的說法雖然不算錯誤,但似乎也不夠精確,同運組織想做的事是擴張可以適用婚姻制度的對象,不是去改變婚姻制度內部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們既然都是法律人,我想可以用更精準的用語來討論這些問題,以免造成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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