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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view
MGdesigner
討厭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藝術家哭訴集體詐騙,但輕忽著作權的風氣才是世紀大災難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最近看到有創作人大為稱讚,善意解說資方所設對勞方不平等的某授權條款,但那其實是非常功德的條款啊。
簡單說那個條款的大意是只要你在他們的創作平台發表作品,視同你同意他們出版社自動能幫你出書、幫你改編成另一種型態的創作等等,而完全沒有對價條款也沒有收回的選項。
如此鼓勵勞方做功德給資方賺錢的條款,我會聯想到這個舊聞
latest #29
深愛系☣月亮熊
7 years ago
平台回應是這樣:
該段文字,為網路平台定型化條文之一,參見:
https://goo.gl/wfNeeQ。
任何可供投遞資訊之平台,內容皆由權利人主動上傳,
如無法取得上述授權,則為免與權利人針對權利之解釋產生歧見,
平台應屏蔽該資訊,如此便與投稿平台營運之宗旨相矛盾。
例:
站方分享作品的試閱、節錄,是否涉及 「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
及著作權法「發行」定義之「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站內提供簡繁轉換功能,是否涉及「翻譯」等,易陷於過度解釋之爭議,因此必先取得授權。
條款前文亦載明「您所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公司之任何資料,其權利仍為您或您的授權人所有」,
故該等權利並未放棄或讓渡,亦不構成獨家要件,僅是授權本站基於營運目的而使用。
深愛系☣月亮熊
7 years ago
我對法律研究不深,但事實上popo與鏡文學等商業論壇都有同樣的條文,這個就有點尷尬。如果作者真的想去這些平台連載,能考慮的就只有與編輯之間的信任問題?
MGdesigner
7 years ago
shiung
: 這個平台的回應有很多漏洞。 比如其宣稱目的只是「分享作品的試閱、節錄」,其實這個條文只要取得作者這樣的限定衍生著作授權範圍之同意:「改作出試閱、節錄本」,其改作出來的「試閱、節錄本」就有自己的「重製、公開播放、散佈」的權利。
我做個例子,好比台灣歌手某乙取得授權翻唱國外歌手某甲的一首英語版歌曲A成華語版A',這個A'的錄音母檔是付了授權費而加以製作產生的衍生著作,A'自然產生自己不同於A的所有相關權利(公開傳輸、公開播放、重製等等)。
說回這個平台的授權條款最有問題的地方,以前述的歌唱作品為例,就是沒有對價條款,然後乙跟甲簽下的合約,讓乙也取得原來甲的英語版A錄音母檔所衍生的所有權利,乙得到製作A'的權利,還得到A的所有權利,還不用授權金,甲也沒有退出條款,這樣甲就是不求回報地奉獻給乙。
立即下載
深愛系☣月亮熊
7 years ago
瞭解,所以同理,這樣的條款應該也是很有問題的@@?
深愛系☣月亮熊
7 years ago
還是因為尖端比其他平台多了個「修改、重製」所以不妥,是這個意思嗎@@
MGdesigner
7 years ago
shiung
: 至於跟編輯的信任問題,我覺得是,你完全寄望他是個對你友善的好人,永遠不會變心,不會因為他們的商業利益犧牲你。
MGdesigner
7 years ago
shiung
: popo的條款雖然「術語不夠專業」,但是他的東西很明確限定在「網路」上改作與進行公開傳輸的權利
深愛系☣月亮熊
7 years ago
喔喔!好的,我看了一下。對方有疑惑的位置是在「會員條款」的部份:
原創星球
POPO原創市集 - Member Static
POPO與尖端是一樣的會員條款,「投稿條款」尖端跟POPO也相同
MGdesigner
7 years ago
有大問題的那個條款,我不知道是哪間公司的(簡單嗎?),那個條款是可以讓你在其平台所發表的嘔心瀝血大作,讓出版社全自動取得從實體出版到電子散佈甚至改編成電影、電視等等的所有權利(你自己同意的,大大方方的全部交給出版社)
MGdesigner
7 years ago
sry 筆誤,「簡單」->「尖端」
MGdesigner
7 years ago
試想,如果J.K羅琳 是在這個平台發表哈利波特,那你看到的1~7所有的中英文版小說,電影,J.K羅琳很有可能都收不到錢,或者無法作主自己的作品,使得作品被商家任意的改編
深愛系☣月亮熊
7 years ago
其實POPO跟原創星球都是城邦的,XDDDDD
總之,雖然作家條款看似明確限定在「網路上」,但是從「會員條款」開始就不利於使用者了(不管你是不是作者,只要在上面輸入任何資料與內容就無法保障自己的文字),對嗎@@?
深愛系☣月亮熊
7 years ago
這個則是我剛剛回頭查鏡文學的「會員條款」(不是城邦旗下),之前都只注意投稿條款,但都沒注意到會員條款的部份...
MGdesigner
7 years ago
shiung
: 這個9 10是沒問題的,9 就是你發表有違法的東西時,站方得以把你發表的東西下架,如果你的違法造成站方的損失,站方要你賠償;10 的話是站方不準你使用他們的著作物作那些使用
深愛系☣月亮熊
7 years ago
抱歉,好像一直在煩你QAQ"
因為有些寫得很細節的條款是真的搞不清楚差別,之前自己一個人讀的時候也不會注意到那麼多,所以還是很謝謝MGD的認真回應>"<
MGdesigner
7 years ago
10是他們合理保護他們的財產。 而你看喔,他們會保護他們自己的智慧財所有的權利,卻要你自動同意他們經手、管理你的智慧財所有的權利,這怪怪的
深愛系☣月亮熊
7 years ago
嗯...所以乍看之下好像跟POPO和原創星球內容相同,但本質上似乎還是有微微差異在@@"
MGdesigner
7 years ago
對,我們討論的最誇張的這個條款,很類似演藝圈的「經紀人」,可是經紀約簽的時候,一定會提到如何分潤、分紅等等,什麼都沒提,就讓經紀人完全得到管理你創作的所有權利,這很可怕
MGdesigner
7 years ago
shiung
: popo條款的危害(假設他們是壞人)頂多能做到的,也只在你的大作在書店賣時,網路上大量「合法的」你的作品到處流通著。
MGdesigner
7 years ago
你要跟自己的網路免費版作品競爭,這應該還好,甚至就是你本來盤算的計劃,書本版提供更新的情節、精緻的排版、插畫、質感
深愛系☣月亮熊
7 years ago
嗯嗯,瞭解@@ 感謝釋疑!
MGdesigner
7 years ago
shiung
: 不客氣,我會建議創作人一定要真的閱讀過著作權法,基本的概念一定要正確,比如說,現在的法律根本沒有「版權」這個詞(可能是30年前用的?),我們靠這個吃飯,就一定要很清楚(好像醫生護士一定要知道醫療法規、會計人員一定要會財稅、商業法等等)
MGdesigner
7 years ago
有讀有搞懂(網路上有很多律師解說著作權法、有時還會有實體講座),出版社合約、網路平台的授權文字我們就不致於因為看不懂,而損失自己贏得的權益。
沒時間研究著作權法的話,也可以雇律師請他看條文(請一個小時多少錢之類)
John Smith
說
7 years ago
我之前就說過,涉及簽約的自己都要看過,不然別簽,簽下之後別說一時失察...這些話,為時已晚。
John Smith
說
7 years ago
雇律師+1
MGdesigner
說
7 years ago
shiung
: 關於
"進行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
連結,因為你尾巴多了一個全形句點,因此變成無效連結,我睡前用手機app看沒有點開。現在用電腦可以看了,我說明一下。
那些都是從一個定型化的授權條款的公版範本改來的,問題是各個網站平台有沒有「用心」,針對各自平台的特性(鼓勵大家共筆集結出群體智慧物如維基百科,或者讓使用者發表自身獨立寫作的作品)去調整,以及明定網路平台會把使用的著作物用於何業務範圍。
例如愛料理的條款
服務條款 | 愛料理情報室
我摘錄一下他的寫法:「授權愛料理及其關係企業可以基於公益或為宣傳、推廣或經營愛料理及本服務之目的,進行使用、修改、重製...」,1. 這個網站的立意本來就是「共享食譜」,這當然是非常make sense的
MGdesigner
說
7 years ago
2.站方的範圍 限定在「公益或為宣傳、推廣或經營愛料理及本服務之目的」
關鍵是「經營愛料理」,它就限定在該公司的愛料理網站範圍而已(公司名稱是 Polydice ,寶利拾股份有限公司 )。
而瀝青轉貼的那個,平台運用的範圍是「經營本公司」,且施加的對象是小說創作等,「本公司」是公司,並不只是網站平台、「本公司」又是出版社,而平台是「個人小說發表平台」,不是像維基百科那樣志工服務型、或者mobile01 那種資訊傳播的網站,這是其非常有問題的地方。
MGdesigner
說
7 years ago
是不是意圖使人用志工心態提供小說作品給出版社無報償進行各種權利的操作?
自己要想清楚,我們有些事情是適合志工型態,是我們真心想要奉獻給這個社會;而有些事情則不是,是我們想讓自己的創作物被更多人看到,求的是讓自己的努力被看到,被賞識,目的是要得到報酬
MGdesigner
7 years ago
試想在影片創作發表平台youtube上傳作品,你跟google 的合約包含透過觀眾點擊、廣告曝光付費得到報酬等條件,這是個對價合理的交易;而一個小說創作發表平台如果不是類似這樣,你應該是要challenge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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