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勒里✺三年不晚 分享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阿離:墮胎,不需要羞愧 — 一個田野研究者的回應|端傳媒 Initium Media
對照:
關捷
要賣弄法律知識的話,至少先弄清楚胚胎甚至成形的胎兒都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喔,從體系或文字可能解釋空間來看,胎兒都不具有等同「人」的生命法益。
掰噗~
7 years ago
傑克這真是太神奇了 (money)
Rabi🐳
7 years ago
對於關捷的發言覺得不舒服⋯⋯
💰開他K💰ᴋᴀɪᴛᴀᴋ
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他以為他是誰...
說的好像懷孕沒有灰色地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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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論點主要有二:
完全自願從事性交(即使避孕仍具有一定的懷孕風險)者必須完全承受風險結果不得排除。至於他認為不能排除的理由是基於生命權保障的權衡,這點噗首已經說明了,故不成立。否則就不會有墮胎罪章,而應該直接併入殺人罪章。胎兒之所以形成今日的特殊法律地位,在於他是母體的一部,那麼我們就不能忽略母體將面對的處境。

極端點說,即使是粗心或不具備正確的避孕知識因而導致懷孕者,並且已經有表示領養意願的家庭(所以不用負責胎兒出生後的人生),她仍然應該要能決定自己的身體如何使用。

再者其主張,優生保健法對合法墮胎的放寬條件,受限於配偶決定是合理的,因為只要有任一方認定胎兒出生仍能維持家庭生活或心理健康,即不符合規定意旨。家庭生活的維持,從來就不是靠一方可以決定的。心理健康則關乎個人當下的狀態,亦同。因此同樣不成立。
老話一句,想講道德,想講法律都可以,不要混為一談。道德未必應該入法,法律也不等於最低道德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