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都做不到。
james6604: 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政府成立美國在台協會並在台灣設置「美國在台協會辦事處」。1979/03/01外交部成立對等機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國辦事處」1994年更名為「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各地的代表處。台灣當局在美國及沒有邦交的國家使用「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的名稱,既然美國聯邦公法《台灣關係法》及《台灣旅行法》都用「台灣」的名稱為什麼「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不改為「台灣經濟文化代表處」呢?總統府、行政院及民進黨與時代力量的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應盡速處理此一黨國時代的誤謬。
台北可以代表台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