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神聖婚姻當事人,得自行選擇子女之性教育教材版本,政府與校方不得拒絕。
民法管到那麼多地方去
第十三條 為鼓勵生預,神聖婚姻當事人生育或領養三位以上子女時,第三位以上之子女公立學校學費全額免除。
因本法六至八條或其他民法相關規定離婚者,政府應向雙方或有過失之一方追討前項免除之學費。
<<<學費還要免除 想得很美
第十五條 神聖婚姻當事人,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時,加重其罰則。
<<<啊上面不是說要自己挑教材
為維護神聖婚姻家庭之穩固,婚姻當事人有通姦等行為,為公訴罪。
<<<檢察官免費跟監抓猴!(真是幸福的法案(?
這議題真的是慶典XD
因為太玩鬧同婚推不過怎麼辦?不怎麼辦啊
大家玩得開心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