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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我是慈湖潑漆案行動者在偵查程序中的選任辯護律師。
昨天事務所收到桃園地檢署通知,本案已於4月初偵查終結,檢察官決定提起公訴
簡單說明下收。
(補充:2018年2月28日發生在慈湖陵寢的潑漆案與2018年3月24日凌晨發生在行政院、警政署外牆的與拒馬的潑漆案,雖然都是潑漆行動,時間都在今年三月,我也都擔任偵查辯護。但兩案的行動者、訴求對象、訴求內容都不同,希望大家不要混在一起談,但兩案分別都需要大家關注,我也會持續提供我所知道的訊息。在這個河道上為了區分方便,我會分別稱為慈湖潑漆案324潑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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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噗提及,本件案件的涉及刑事犯罪是: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第246條公然侮辱墳墓及公眾紀念處所罪、第354條毀損罪。前噗也略提過關於刑度輕、執法手段重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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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偵查中行動者們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規範抗辯。起訴書中針對此點另外提到,政治史觀或理念之闡述與表現皆屬於言論自由,但必須遵守法律之界線,否則即屬恣意、潑漆行為只是加深社會之對立及撕裂而已無法見容於多數國民及現行法律秩序。所以雖然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規定,還是予以起訴。
(粗體為原文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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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years a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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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相關法條:
第2條第2項第2款:「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應規劃、推動下列事項: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第5條:「(第一項)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 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
(第二項)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
關於本案,最主要涉及的法律概念是在台灣的法體系中的相對違法性概念。相對違法性的意思是,一個人的違法行為,要看他違法的程度與他所想要保障的法律上利益孰重孰輕,例如因為正當防衛而打傷別人可能阻卻違法,不構成犯罪。所以如果一個行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違法、但保障更大的公眾議題目標、公民參與時,因為其所捍衛的價值大於所觸犯的法律,而應該阻卻違法。
關於政治性行動、政治言論的保護,可以見2017年228蔡丁貴教授焚燒國旗後,法律白話文對於象徵性言論的討論:
劉珞亦|強迫的愛國並不偉大:面對國旗不只一種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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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years ago @Edit 7 years ago
另外補充對於本案也涉及的妨害公務罪論點,前陣子剛剛判決的318佔領立法院案,其中部分當事人在該案件中獲判無罪定讞。318立法院案在地方法院階段時,其中一個討論就是針對妨害公務罪,因為刑法條文寫得不夠清楚,法院特別進一步闡述,為了避免被警察驅離逮捕或是避免流血衝突而產生的推擠,如果沒有主動攻擊警察的話,並不是妨害公務。依照這個觀點,慈湖潑漆案當事人亦屬於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範圍。
關於318立法院案件地方法院判決詳細可以看極憲焦點的文章:
極憲焦點 – 【極憲法庭】三一八運動「佔領立法院案」法院說了什麼?
這件案件尚未結束,仍然在進行中。行動者們也仍然處於可能被判刑的狀態。請大家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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