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待過一間公司,老闆想開除人但找不到理由,就開始「天天」「親自」下來找人麻煩,各種雞蛋挑骨頭,沒骨頭就挑態度、挑坐姿、挑眼神,像教訓小孩那樣,但不帶髒字,直到有人受不了自己去領離職單。
這樣的作法不僅可以免費無痛炒人魷魚,還能把最奴或是最走不掉的篩選出來,壓榨到最後一滴。
雖說舉證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而要資遣、舉證義務在資方,不過遇到這種情況其實還是凶多吉少;會搞到上勞資調解庭的都是手段不夠漂亮的資方。
而且上面舉的例子是勞基法修法很久以前的事情,大概十年前。
要在現在的台灣生存下來,你得比人壞,比人狠,比人皮。
說好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