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找樂趣 says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轉FB] 【黃國昌】 昨晚
1. 資進黨你們可以再扯一點。真的不想選了??? #希望民眾也不要白吃到去投KMT

2. 附帶一提,其實軍警之類的人,大家都知道他們的思維與政黨傾向是靠哪的。

via [轉噗] 【にょろーん】 只是前幾天看到藍媒突然很關心刑事人權覺得幽默。
+

via [轉噗] 可是警察主流還是鐵打的保守派吧,完全沒有警察想要人權的感覺
#抗爭與人權 #律師被抓載走丟包 #警察暴力 #警察濫權濫捕濫抓嘴臉 #警察淪為國家打手 #資進黨政府出包,藍的你們也沒資格出來罵 #黨政媒聯軍 #警界改革
latest #27
掰噗~ says
6 years ago
息怒息怒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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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找樂趣 says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我楞了一下,怎麼問這麼low的問題。

當然是:

刑法第 162 條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啊,我貼錯了。其實是,嘿嘿...
生活中找樂趣 says
6 years ago
刑法第 163 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生活中找樂趣 says
6 years ago
還有喔。這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檢察官要留意一下。
生活中找樂趣 says
6 years ago
刑法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生活中找樂趣 says
6 years ago
當然啦,檢察官是可以不要有任何動作,直接認定因為警察不是「依法逮捕」,所以其縱放行為(丟包)並不該當刑法第163條。

這樣一來,警察就是「未依法逮捕」囉。
生活中找樂趣 says
6 years ago
哇哈哈。我的解釋學是不是很強。
生活中找樂趣 says
6 years ago
=引用結束=
JDON-swn002
6 years ago
基本上以現況來說,軍警都是等著媳婦熬成婆,如果真的爭到「人權」雖然對老的也有利,卻少了那種優越感,才會這樣堅決反對
seeyeu
6 years ago
柯p表示:聖誕快樂 佳節愉快
生活中找樂趣 says
6 years ago
swn002: 覺得很糟糕啊,很多人都有媳婦熬成婆、優越感,與"不能只有我吃屎"的心態,超爛。 = = 這根本是一堆問題的源頭,又不去解決,真的只會越來越爛......
生活中找樂趣 says
6 years ago
seeyeu: 好像柯P又失蹤了
seeyeu
6 years ago
T680: 去開會了阿
生活中找樂趣 says
6 years ago
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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