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1759am 正在
6 years ago
申請先室之遺屬年金補發;勞保局仍以國民年金法第18之1條,但該條文已經立法修正;遺屬應可適用該法第28條,五年內申請補發;而依國民年金法第21條遺屬應就適用該遺屬年金、老年年金或身心殘障年金,擇一申領。但勞保局仍強調需其審核合格,其核定竟優先法定條文,21及28條形同具文! 法官明顯偏袒,勞保局官僚嚴重扭曲政府社福政策,損害弱勢人民權益。本人只要求合情理法判決而申領該得之遺屬年金補發;否則申請國賠,乃至釋憲。
肥貓偷笑露得清
6 years ago
早午安 :-&
ad1759am
6 years ago
wstg007: 許立浤執行長到勞保局但不是幫我要求補發遺屬年金七萬,反幫屏東服務處主任勸我接受其官僚牧民做法,以18-1條,中飯囫圇吞下便急趕著赴法扶;好天氣只有二天,11/18又是濕冷的 ~ (good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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