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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years ago
養生養身,更須養心。 (heart) 無情是你的反應,安守本分無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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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years ago
鈞院106年度簡上再字第12號 (106/9/26)應是回本人9/4提告狀,此乃依衛生福利部訴願決定書衛部法字第1060019520號;本人開宗明義表明此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並附其文證明之。鈞院怎有本人未主張本件有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之情事?何況本人深知鈞院都以”不得抗告(上訴)”結束來文,哪來應於不變之30日期間可提起之可能?本人一直等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總會覆議,即使我找出被告103/7/15之公告應是宣導國民年金如附件2、3衛福部函(共二頁)加註邱先生/分機189,但直至11/3依然不予扶助(只好求人不如求己,自助人助)五年內申請都可補發,而非勞保;若是,勞保局何須刪除此公告!如此豈是該函之第五、所謂”日後會持續加強宣導國民年金相關給付條件,維護被保險人之權益”?法院是公平正義之最後防線,尚請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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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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