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13
讀者提問:「以盜版片源製作電影、動畫心得等,是否有違法?若不是製作成影片,而是用盜版片源以截圖的方式來寫電影、動畫、遊戲心得,這樣有違法嗎?如果以正當的手段取得片源(例如購買DVD、遊戲,或是網路上正式授權的巴哈姆特動畫瘋等),以截圖或是截取影片的方式來製作心得,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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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直接先講答案:無論是截取影片或截圖,只要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就不會違法。而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並沒有限定片源來源的合法性,換句話說,無論是合法非法的片源都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講到這個就想到之前很紅的谷阿莫案,完全就是最好的案例示範。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剛剛才發完噗首就有事暫離,結果現在我要去開庭惹,先列出這個噗的參考文章,有興趣的大家可以先閱讀(其實讀完就能知道答案了,不太需要等我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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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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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什麼是合理使用?
如果有先看過上面文章的話,就知道著作權法除了保護著作人的權利以外,很重要的目的是要調和他人和著作權人之間的利益分配關係。畢竟如果讓著作權人獨享著作的權利,一旦徹底執行,在社會生活裡反而會引來很多麻煩,也確實會阻礙人類全體的進步(人類的進步是需要很多人一點一滴的努力共同累積起來的,不可能靠一個人一蹴可及),所以很重要的是要怎麼在讓著作權人擁有權利的同時,讓公眾也能在一定範圍內加以利用,這就是所謂的「合理使用」。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合理使用的具體規範在著作權法第44條以下,比如政府機關因為立法或行政目的、司法程序、學校授課、編教科書、圖書館或博物館、新聞或廣播等時事報導、國家考試或學校考試出題需要等等(族繁不及備載),能在合理範圍內利用他人的著作。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值得注意的是,法條有仔細規定被利用的「著作」是什麼樣的著作。比如政府機關或司法程序需要的話,是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之著作」(只要是別人的作品就行,不論有無公開發表、合法或非法取得),舉個例子來說,要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上有必要,可能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未公開發表的作品。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但如果是學校授課或出題需要,這時候的法條就是規定在合理範圍內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必須是他人已經公開發表的作品,但不論是否合法或非法取得),所以究竟是什麼樣的需求下可以合理使用什麼樣的著作,還是要回歸法律規定來看,沒辦法一概而論。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其中和噗首提問最相關、同時也是大家最常用到的法條,就是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條文寫得不難,我就不用白話翻譯了)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如果是寫心得,應該是評論或是其他正當目的,而影片或截圖(無論是合法或非法取得)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接下來的問題就剩下是不是在合理範圍內(合理使用)的問題了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合理使用的標準?
著作權法對於合理使用並沒有固定標準,換句話說,沒有一個絕對的原則告訴你怎麼樣一定是合理使用、怎麼樣就一定不是合理使用,必須依靠法院依不同個案的情形分別判斷(像我之前在某個噗裡提到的,沒上法院不知道最終答案,而法院即使判斷了也未必是絕對的真理)。著作權法只有提供幾個原則給法院作為判斷的參考標準,也就是第65條第2項規定的四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必須注意的是這些標準只是參考,法院會用這些標準下去檢視個案情節,用來作為最終決定。比如說第一項會考慮利用的目的與性質,以提問的寫心得為例,如果你是截圖寫心得來刊登在商業雜誌上,那成立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有一定機率比單純發在噗浪上分享來得低(注意,我不是說商業目的就一定無法主張合理使用,也未必商業目的就一定比較難主張合理使用哦)。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再以第三項為例,考量的是你利用的質量及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一樣用截圖寫心得來說明的話,考量的就是你截了多少張圖、截了哪些段落的圖、截圖範圍在整部影片裡占了多少比例之類的問題。所以如果你把整部影片的開頭到結尾都截個不停、全部PO上網路寫了個「好可愛!!!」「這邊被帥慘!!!」「這裡我飆淚QQ」之類的心得,要主張合理使用我看很難。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但相反地,如果只是截幾張比較印象深刻的場景,縱然是超級重量級的劇透或關鍵畫面,搭配你的心得,就很可能主張合理使用。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所以回到一開始的提問和回應首樓的回答,我沒辦法很明確地說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因為合理使用必須要個案判斷,只能說有成立合理使用就不會違法。所以啦,只能請大家在寫心得時自己衡量一下自己是不是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換句話說,有沒有覺得自己這樣太過踩線或太超過了),能夠在一開始就意識到合理使用的話,相信大家應該會有一定的分寸。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最後補充一下剛剛被我刻意跳過的必要性問題。剛剛法條裡說「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可以知道必須是要有「必要」才能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也就是說如果沒必要使用,就算是在合理範圍內,也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原則)。以寫心得來說的話,要注意的是截圖或截取影片對於寫心得或評論這件事是否有必要?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法條會這樣規定,也是覺得如果沒必要的話,寫心得或評論本身就成了幌子。但寫心得或評論究竟是否一定要配合截圖或影片片段,這就很見仁見智了。這當然要視你寫的心得或評論內容,來決定你截的圖或影片是否有必要,而法院對此抱持的態度寬嚴也會影響必要性的判斷,同樣無法一概而論。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但我自己是覺得必要性這邊如果用言論自由的角度去衡量,應該有比較大的空間(為了寫心得而截圖,只要截圖不是與心得內容無涉,可能都還是可以認為有所必要),所以我是覺得重點應該還是要放在後面的合理使用部分(但這是我的見解,不代表法官都是這樣想喔)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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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合理使用的問題大概簡單講到這裡,因為我當作大家都有先看過上面的文章,所以就講得比較簡略也比較難一點點,如果有不懂的地方歡迎留言問我,我會想辦法再講白話一點。
古備前律師
6 years ago
有延伸問題也可以問,不過這次真的很建議大家都去看看前面的文章喔!之後有想到要補充什麼再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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