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櫻@PF40兩日R31R32 分享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金魚茶包事件總整理
https://imgur.com/5cWDo07.jpg
終於弄好了,跟作者聊了很久
金魚茶包事件總整理

有學生作品參加了展覽後被事務所找上,學生花了錢讓事務所幫她申請專利,而三年後有其他廠商研發近似產品並成功申請專利後發揚到全世界,該學生試圖舉發,提出證據卻因為該事務所申請的專利無效而只好放棄的故事

簡單來說就是事務所看上學生怕被抄襲、以及想要跟企業媒合的的心理,讓學生繳三年的錢申請無效的垃圾專利的案例

補充:該學生是在台創中心遇到員工介紹的事務所,以為沒有問題,但事實上該事務所根本沒有掛牌,而該台創中心員工也僅是圖書館櫃檯,因此學生三年來都沒確認該事務所是否是合法而認為繳錢就好的心理也有問題,希望設計系學生能引以為戒

[達人專欄] 金魚茶包的由來(更新) - 巴哈姆特
latest #562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辛苦啦....orz
KingyoBachi: 不會不會,您也辛苦了
立即下載
然後這些是作者提供當年的展場攤位照片

可以看到金魚茶包的原形模型,這是2010年,距離子村申請專利時前四年的照片
OstoDeKarno
6 years ago
原來這種事不只發生在繪畫上...
專利證明

該事務所的收費證明
eiseke: 繪畫的是著作權,這個是專利權(產品)
其他詳細資料就看小屋吧,這邊就貼些重點照片,總的來說就是雖然有很多證據,但因為沒有作者"親自到場"的證明以及"申請專利權之後的展覽"照片,還有"作者沒有錢打官司",所以通通都無效
感謝整理
聖★兔
6 years ago
這個不需要打官司 向智財局提出舉發就好 而且只需要當時畢業展的照片 證明對方申請專利前這個技術已公開就可以舉發了 不過主要還是要看對方的新專利怎麼寫 晚點再研究
提一句,我覺得很重視自己的作品,就要知道現在的專利法在幹嘛。
有太多人只懂的創作而不懂得世間有多麼險惡......等遇到壞人才發現自己受騙上當
不是想檢討那位學生,但是希望提醒有在做、有在學設計的大家,只要你可能遇到的領域,全部都要碰
不然等別人拿專業來壓你就真的來不及了_(:
希望事情還有轉圜的餘地。
((((金魚真的豪可愛........(欸
morpheusarms: 他提出過了,但因為律師說畢業展的照片是申請專利之前所以無效(連作者也不知為何),必須要申請後的展覽照片,然後智財局根本理都不理,只有免費諮詢的律師會跟你聊幾句,所以他才放棄跟智財局周旋
Noel Sylphiel⏳
6 years ago
這件事情很可悲,原作者很可憐,大財團新自由主義又勝了一仗
mfyl: 當年專利法很亂,資訊也不夠透明,也不能完全怪作者,還有作者不算是設計系專業的,看他老師提出把作品寄信給自己就算專利證據這點就知道這他那個系其實都不太懂專利...所以被人稱作台藝大虛傳系
聖★兔
6 years ago
asdfg1233a: 那律師講的不太對 只要證明展出時間就可以了 不過這是兩面刃 要看他自己申請專利時有沒有主張新穎性優惠期
morpheusarms: 我也這麼覺得他應該是被律師唬了,但現在過這麼久了不知道有沒有效,你可以問問作者,就第一個留言的那位
聖★兔
6 years ago
asdfg1233a: 其實有些東西我自己就查得到 回家再研究XD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morpheusarms: 由於我校內展證明會影響原本申請的新型專利, 後來配合的專利律師事務所希望找到新型專利出來後的展出證明,但無法證明的緣故所以沒繼續
morpheusarms: 作者其實提的更詳細,但因為Line通話有問題所以沒完全聽到,所以更詳細的要問作者
阿卡
6 years ago
一個問題是,現在原創作者的目的到底是想要用他當初的創作證明做什麼,是要用新穎性舉發他在台灣的專利還是所有的專利?
所以我說我沒有怪作者,我真的沒有怪他
我只是希望看到這則消息的朋友除了"天啊作者好可憐業界怎麼可以這樣我想幫他"以外,也可以稍微去吸收一點關於專利權的知識,最少最少要知道遇到的時候要怎麼找.....
這種事情以後能不要再有,不是很好嗎?
阿卡
6 years ago
喔抱歉我看錯了,是廠商申請的前四年
chardavi11: 我個人只是希望把整件事都釐清,把創作證明資料找全,主要目的只是提醒其他設計系畢業生要注意這些可能遇到的危機,至於是否舉發你要問作者,我是沒這個意思
如果覺得離題的話把我的留言刪掉超級無敵ok,因為我常常想到就講真的很抱歉
聖★兔
6 years ago
參展~廠商申請中間隔4年吧
mfyl: 不會啦ww,我知道你沒怪作者
是我主動去找作者提供資料的,不是作者來找我,而我的用意就是不希望有更多人受害,以及能把這件事正確的傳達出來而已,因為有很多人認為是廠商等學生沒錢後強走專利的錯誤傳言,需要改正
morpheusarms: 三年多,也可以算四年吧
聖★兔
6 years ago
asdfg1233a: 先問一下 有後面廠商的專利號嗎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很好查到子村的臉書可以看到
阿卡
6 years ago
其實所有創作者都應該要有最基本的專利知識,網路上都有很多介紹,不然什麼都沒有真的只是肥羊而已
morpheusarms: 102221567
chardavi11: 是的,就是肥羊,但不能拿現在的標準來提,2010年專利法很亂而且網路也沒現在發達,加上他老師跟事務所亂講,基本上他當時能做的都做了,就只差照片跟專利沒申請齊全
可否轉至FB
sujn: 可以啊
阿卡
6 years ago
asdfg1233a: 老師坑人這就......
emoɯǝ
6 years ago
KingyoBachi: 聖兔就是在做專利,要好好巴著他喔看他有什麼可以幫你的
謝謝
windless
6 years ago
事實上隱約點出了一個重點..如果一個素人神來一筆想到了一個超棒的點子,但是自己沒有能力把它商業化,就算有申請專利也只能花錢抓著專利不放,若是廠商吃定你到時候 沒法繳錢養專利/沒商業化養了也是白養,就只要抓好時間差就能憑空拿到這個點子了..
chardavi11: 總不能不相信老師的話吧,雖然我覺得用郵票寄信給自己就可以當專利證據這現在看來滿扯的
windlessntnu: 對,其實就算專利真的申請好了,還是沒錢做商品,廠商大可以等你十年在收割,因為專利年金過越久就要繳越多,放棄只是時間問題
聖★兔
6 years ago
嗯 三篇(原作新型/廠商新型/設計)都快速看了一下 意見如下:
1. 對方的設計專利因為圖式失真的關係 保護效果不是很好 如果你把原本的茶包商品化 他們可能也難主張侵權 這部分可以請教對設計專利比較擅長的專利從業人員
另一種作法是用你自己的專利圖式作為證據 舉發對方的設計專利
2. 如果你還想保有自己的專利權 繳費復權並且不要再提畢業展的事情 但該專利的保護範圍並不是很好 從新型技術報告書可以看得出來 你就算要拿它告人也不容易 但或許可以唬住一些人
聖★兔
6 years ago
3. 對方的新型專利 保護範圍一樣很糟糕 拿去申請新型技術報告書大概也不會有什麼好結果 而且它其實是保護外包裝的 原則上可以置之不理
聖★兔
6 years ago
看了一下時間軸 舉發並不需要用你參展的照片當成證據 因為對方申請在你專利公開之後 加上參展這件事對你自己的案子也不利 建議不要提起了 但如果你的專利不想要了(剩下3年+技術報告結果不佳) 參展的事情可以作為另一證據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morpheusarms: D159730 子村的專利號
聖★兔
6 years ago
KingyoBachi: 我已經看完了 謝謝你啦
聖★兔
6 years ago
然後設計系的學生 想到特殊的商業外觀時建議申請設計專利 因為新型專利保護的主要是物的結構 而非造型外觀 用新型的寫法 不是因為屬於習知的物品結構而拿到不好的技術報告評價 就是別人稍微改一下結構元件就迴避掉了
金魚茶包賣到翻。還要去京都開店大賺一筆⋯⋯
emoɯǝ
6 years ago
很好奇一點:現在到底是想要「自己有授權生產的權利」還是「向別人侵權求償的權利」
依我想法後者利益比較大但難度高;前者要執行比較容易但沒啥利潤
聖★兔
6 years ago
對方的專利保護效果都不怎麼樣 宣傳工具罷了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恩,是呀我也,我當初碰到的事務所建議完全錯誤,
聖★兔
6 years ago
emolin: 其實兩者都不容易喔 如果抓侵權的效果很差 我是競爭廠商才不理你 幹嘛要你授權 直接生產 有辦法就告我
聖★兔
6 years ago
大部分的專利是申請辛酸的 都只有宣傳效果
聖★兔
6 years ago
KingyoBachi: 建議找有待過產業界的專利工程師接洽 事務所和專利權人的需求是很不同的
阿卡
6 years ago
我要補充一點,除非你的發明或創作只能用這個方法作成,不然看到用製成保護的一定要和事務所溝通,除了很容易迴避外,要怎麼舉證侵權是個大問題
KingyoBachi: 太令人憤怒...好險我從沒買過金魚茶包,以後也絕對不會買的QQQQ
雖然對財團而言根本不痛不癢,但我這輩子絕對不買它
白目的YUMO
6 years ago
今天來跟大家說一個學愛迪生的故事還好沒買過
聖★兔
6 years ago
我要講一個很容易被事務所工程師幹的事情 基本上盡可能不要"只"申請製程專利 太容易被迴避了
hotwolf: 我原本就要舉愛迪生的例子,不過後來看到愛迪生有把燈泡發明人雇用到自己公司就作罷了,待遇還不錯,可憐的主要是斯特拉
Makoto Chiu - 新一代設計墳場 廠商去參觀不是去徵才,是去找「靈感」,學校...
最初原文是打:我要冒生命危險告訴新一代設計展的學生,廠商去參觀不是去徵才,是去抄襲的,學校...
臉書就是偷來的點子
愛迪生表示:專利超棒的咧!
THEO
6 years ago
漫畫錯字很多建議修改一下。在值班、兩萬元滿專利。
爵太郎
6 years ago
漫畫錯字好多,而且對新型專利和設計專利根本不瞭解....新型一定要是物啊,怎麼可能是製程
然後只要公開在該廠商申請專利前,就可以舉發掉該廠商專利啦。

想申冤至少也稍微搞懂專利法或找真正知道專利法的人咨詢啊...
THEO
6 years ago
M404836 是一新型專利,並非保護製程,而是保護物品本身。漫畫資訊有誤,請更正。
THEO
6 years ago
2010年專利法沒有很亂網路資訊也沒有不發達,只是大家學校都沒教這個,也沒有網路名人出現這類爭議,所以各位剛出社會的設計者很容易被坑而且無力反擊。
THEO
6 years ago
[阿歐✨] [金魚茶包] 底下有專利相關的討論,建議設計人看看 如果有專利相關知識的專家歡迎補充或糾正,... 發現我在兩年前的這串也有路過給過建議,不過沒想到事情演變成今天這種狀況,我來研究看看有沒有什麼挽回之道...
theolin: 抱歉,我晚點回去改下
THEO
6 years ago
另外子村莊園的專利我還在找,如果各位有他的案號可以提供給我參考,感激不盡。
眠狂四郎水昆
6 years ago
theolin: 下班還免費幫忙喔,人真好
又酷又好笑
6 years ago
theolin: 會是這個嗎? RefleshHtml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theolin: D159730 子村的專利號
theolin: 102221567
聖★兔
6 years ago
theolin: 上面有 新型的申請號 102221567
設計的證書號D159730
依依❀
6 years ago
我記得我有在展覽上看過這茶包
不過剛剛去翻了一下我當天的照片,都沒了..
幫不上忙..
THEO
6 years ago
子村專利找到兩件,設計專利是D159730(茶包本體),新型專利是M481215(茶包外面的包裝)
THEO
6 years ago
苦主專利代表圖:
THEO
6 years ago
子村設計專利代表圖:
這也是子村官網上面放的那隻魚的造型
THEO
6 years ago
兩者的確有明顯差異,以設計專利的觀點來看,苦主的專利造型無法舉發掉子村的設計專利。
THEO
6 years ago
苦主專利已經於2016/6/1消滅(未繳費),且已經經過半年的復權補救期間,所以現在等於是放棄權利給公眾任意自由使用。
okitty
6 years ago
theolin: 人真好=口= /
聖★兔
6 years ago
theolin: 那兩篇新型的保護範圍打官司都不實用 更何況廠商的沒有去做技術報告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theolin: 因為技術鑑定報告評分不夠所以沒繼續付費
聖★兔
6 years ago
是說我怎麼覺得子村的商品跟設計專利圖式外觀差得有點大
THEO
6 years ago
設計專利審查基準:
https://www.tipo.gov.tw/...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ms0460317: 如果有文博會的展覽照片就真的是會幫上忙....orz
THEO
6 years ago
現在苦主的新型專利已經是沒有辦法主張權利,唯一的利用價值就是,拿苦主的新型專利的「圖」,去舉發子村的設計專利。但是舉發理由要從上面的審查基準去撈出一個可以說服審查官/法官的說法,就是明確指出當初核准子村專利是違反設計專利審查基準那一個規定。我現在正在研究..
THEO
6 years ago
KingyoBachi: 也難怪,因為新型想要主張到權利必須技術報告得到高分,這個難度和取得發明專利沒啥差異(甚至更難),所以國內很多小事務所到處招攬生意都是用新型:因為必定會拿到證書,讓苦主乖乖每年繳費,如果委託他代繳還可以抽一手。
theolin: 天啊 謝謝你 雖然我只是個無關的路人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theolin: 沒錯,我就有代繳多付錢...早年的專利事務所只管案件數,
THEO
6 years ago
當初想要保護的是「茶包」結合「金魚」造型的創意點子,這個要取得發明還真的有點困難,因為「產業利用性」是必須要講究「功效」,必須要有技術上的貢獻。唬爛一點,例如:我這茶包這樣做,茶葉可以超展開,泡的茶香氣勝過XX牌(當然這是不太可能的,要有證據/實驗數據證明,請各位不要認真)
THEO
6 years ago
但是「茶包」結合「金魚」造型的創意點子的確可以創造「商機」,而要保護這個是造型、涉及「美感」,這真的要申請設計專利。
THEO
6 years ago
其實在新型專利尚未核准以前,可以「分割」或「改請」成設計專利。「分割」就是複製一件獨立的案子出來,拿新型的圖去申請設計,因為是獨立案子所以准了以後要另外繳年費。改請就是沒有變多還是同一件案子,只是審查程序從新型切換到設計,這個比較划算但是權利上就少了新型所能cover的範圍
THEO
6 years ago
現在看到審查基準「2.4.3.2.2肉眼直接觀察比對」和「2.4.3.2.3綜合判斷」這兩部分的內容,看看能不能拿出來嘴,舉發看看
THEO
6 years ago
「2.4.3.2.2肉眼直接觀察比對」 節錄如下(字多我分兩段)
審查人員在進行設計外觀之相同、近似判斷時,係模擬普通消費者選購商品之觀點,原則上應以肉眼直接觀察為準,避免將細微差異微觀放大,而將原先足以使普通消費者混淆之設計外觀被判斷為不近似。
THEO
6 years ago
惟若該類物品通常係藉助儀器觀察以供普通消費者進行商品選購者,例如鑽石、發光二極體等,則可將該種觀察方式視同為肉眼直接觀察,而無須拘泥是否藉助儀器觀察比對。
其實有個點希望大家能搞清楚,強調視覺效果是申請設計專利
相關的東西,智財局有講,建議詳讀分清楚
🔥綺💡
6 years ago
您好,路人看到轉噗,想請問一下原作者是否考慮將金魚茶包的由來翻譯成日文版呢?畢竟很受日本人歡迎,但他們卻不知道這件事情。
THEO
6 years ago
上面有些關鍵字可以拿來寫舉發理由。「係模擬普通消費者選購商品之觀點」、「足以使普通消費者混淆之設計外觀」。我現在認為子村的設計專利和苦主的圖式如果作成商品擺在一起,或是兩個都下水去泡茶,消費者往兩個杯子一看,應該無法一眼分辨出來哪個是哪家的產品。這可以寫成舉發理由
THEO
6 years ago
「2.4.3.2.3綜合判斷」節錄如下(字多我分成很多段)
外觀之相同、近似判斷,應以申請專利之設計的整體外觀為對象,而非就商品之局部特徵逐一進行觀察、比對。審查時應以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特徵為重點,再綜合其他部分構成申請專利之設計整體外觀統合的視覺效果,客觀判斷其與先前技藝是否相同或近似。
THEO
6 years ago
設計外觀的相同、近似判斷雖然係以申請專利之設計之整體外觀為對象,但其重點在於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特徵部位。若其於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特徵部位相同或近似,而僅具局部的細微差異者,應認定為整體外觀近似。
THEO
6 years ago
判斷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特徵部位,通常應就設計特徵、視覺重點及具變化外觀之設計三種類型予以考量:
THEO
6 years ago
(1)設計特徵
設計特徵,指申請專利之設計對照先前技藝,客觀上使其具新穎性、創作性等專利要件之創新內容,其必須是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審查時,經檢索先前技藝,比較申請專利之設計與先前技藝相同與差異之處,客觀上應就申請專利之設計不同於先前技藝且未見於其他先前技藝之設計內容,始能認定為設計特徵;另說明書之設計說明欄有特別說明設計特徵者,則應一併審酌。
THEO
6 years ago
(2)視覺重點
設計係由圖式所揭露之圖形構成物品之外觀,就一般立體物而言,六個視面中每一個視面均同等重要,惟有些物品並非六個視面均為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位,對於此類物品,審查人員通常會依物品特性,以普通消費者選購或使用商品時所注意的部位作為視覺重點,例如電視遙控器之操作面板及冰箱之門扉等均為視覺重點。審查此類設計時,應以該視覺重點及其所揭露之設計特徵作為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分,其他部位若無特殊外觀,通常不致於影響相同、近似之判斷。
THEO
6 years ago
(3)具變化外觀之設計
為因應商業競爭、消費者及運輸等各種需求,設計可能呈現多種變化之外觀,例如文具組合可由若干組件組合變換成若干不同外觀之設計;摺疊式物品可伸展為使用狀態或摺疊成收藏狀態;變形機器人玩具可變換為若干不同外觀之設計。審查此類設計時,應以其所揭露各個變化外觀之設計及所揭露之設計特徵為判斷對象,例如申請專利之設計為變形機器人玩具,其揭露有機器人及其變形後之飛機外觀,先前技藝僅為相同或近似外觀之飛機玩具,因先前技藝未揭露有機器人外觀之設計,原則上應判斷申請專利之設計與先前技藝為不相同、不近似之設計。
THEO
6 years ago
以上
THEO
6 years ago
上面的(2)視覺重點 有可以拿出來嘴的部分。「對於此類物品,審查人員通常會依物品特性,以普通消費者選購或使用商品時所注意的部位作為視覺重點」「審查此類設計時,應以該視覺重點及其所揭露之設計特徵作為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分」
THEO
6 years ago
總之,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兩造茶包下水泡,無法一眼立即辨識差異,應屬(3)近似外觀應用於相同物品,屬近似之設計 ,而導致子村的設計專利喪失新穎性
THEO
6 years ago
注意的是,舉發即使成立,效果僅止於子村專利無效,並無法恢復苦主的權利。而舉發不成立,就是維持現狀,但舉發人花下去的舉發規費、或是請事務所代理舉發寫舉發理由...等等的費用,就是白花。
替可(ver1.98)
6 years ago
theolin: https://www.tipo.gov.tw/... 我記得半年是繳滯納金期限,復權是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 然而如果是2016/6/1消滅...好像還是差了幾天OTZ
THEO
6 years ago
另外好消息是,舉發人不限苦主自己,而是社會大眾任何人。只要看不順眼,路見不平,灑錢相助(智財局規費8000),都可以直接/透過代理人向智財局提出舉發。
THEO
6 years ago
舉發成立的效果補充說明。子村設計專利無效,並不代表各位可以按照子村的圖式製作出一模一樣的茶包去販售圖利,因為子村還是享有他自己的著作權。這點在苦主的新型專利的各個圖式也是同樣如此,苦主仍享有自己的著作權。只不過苦主將來研發出自己的產品,子村無法來告苦主。
替可(ver1.98)
6 years ago
咦等等,2016/06/01是還沒繳滯納金的期限的話... 那到今年年底前還可以申請復權@ @ 只是如果新型技術報告結果不樂觀... 繼續繳下去可能幫助也有限...
THEO
6 years ago
而廣大社會的第三人,在看到苦主或子村的專利(都已經無效以後),仍有可能研發出第三種、第四種、...第n種金魚造型茶包,但這些通通都沒有辦法申請專利,苦主和子村也都不能去告。亦即,「金魚造型茶包」這個概念已經變成public domain,在不侵犯著作權的領域內,任何人得以設計出更多更好的金魚造型茶包。誰賺錢誰賠錢就各憑本事,由市場機制決定。
amy776262002 says
6 years ago
THEO大的說明真的是相當完整仔細!
THEO
6 years ago
YunokiKei: 嗯,沒錯,還有三倍這招,但必須今年6/1以前,現在6/5了....orz
THEO
6 years ago
技術報告不樂觀也是應該的....因為這種創意不會有發明所謂的「進步性」啊....完全是「美術設計」,不是發明專利該保護的對象。不繳錢也算是正確選擇。
反正讓記者來抄, 讓代辦跟廠商黑掉, 這樣就夠了
THEO
6 years ago
真的是當年沒有改請設計專利是個大陷阱。事務所專利師沒有善盡職責,可以依照專利師法由智財局提出申誡/懲戒。看看苦主要不要寫信給智財局局長把這情形詳述一下,也許可以獲得一些心靈慰藉(唉)
替可(ver1.98)
6 years ago
theolin: 我查了智財局官網,原日期是2016/06/01,是還沒繳滯納金的期限(2016/12/01),我剛剛誤認6/1是繳滯納金的期限,所以到今年年底(2017/12/01)前應該還是可以嘗試申請復權的,申請復權期限是2017/12/01。只是如果新型技術報告結果不樂觀,繼續繳下去可能幫助也有限
THEO
6 years ago
局長信箱([email protected])
ニセモノ科
6 years ago
THEO大你人超好 受在下路人一拜<(_ _)>
替可(ver1.98)
6 years ago
當初策略錯誤沒申請設計專利,是最遺憾的地方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當年申請的專利工程師也離職了, 我當初就是不懂專利去台灣創意設計中心剛好碰到委辦的專利事務所老闆, 以為相信專業就可以....orz
THEO
6 years ago
專利師法 專利師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苦主的事務所有可能違反第12條
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任人。
二、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THEO
6 years ago
智財局的專利師懲戒審議程序
https://www.tipo.gov.tw/...
神様なんて
6 years ago
KingyoBachi: 工程師離職但專利代理人還在吧? 事務所要慎選真的
amy776262002 says
6 years ago
想請問說,假設原苦主當初以相同的圖面申請了設計案並且過了的話,提告的成功率高嗎?
THEO
6 years ago
基本上是可以投書請局調查事實然後召集懲戒委員會看看怎麼處置,也會給專利師答辯的機會。只不過這些做下去也無法挽回苦主的權利,所以只能算是做爽的...
THEO
6 years ago
amy776262002: 不是提告,而是可以組卻後案的申請(子村申請不會過)
THEO
6 years ago
假設苦主有取得設計專利,子村申請設計專利在後且被駁回沒有核准,然而子村依舊執意生產產品,那就可以提告侵權。
THEO
6 years ago
假設苦主有取得設計專利,子村沒有申請專利就直接生產現在的產品,苦主也可以提告,勝算就必須完全仰賴法官判定。
沒有看完留言,之後是那一家在賣啊?(絕對拒買)逛到他們店大概會大聲的說:喔~這就是抄襲學生買的那款啊!(雖然很白目
豪華王
6 years ago
(路過)該說...實在不該完全歸責目前廠商無良(專利商就...)
創作者當下實在不能預知未來商品化後的銷量,也可惜沒選擇自行開發、創業一途
THEO
6 years ago
智財法院的判定仍是會回朔到上面設計專利的審查基準啦,但是因為判定是在法院,有時候法官不是這方面的專業,所以結果比較難以預料。
THEO
6 years ago
如果有先經過專利卡位、阻擋成功,之後告侵權到法院去就是一翻兩瞪眼,當然侵權成立,比較好辦。(不過現在說這些都是if...)
bibo1409200: 子村莊園喔
THEO
6 years ago
我必須要幫子村說點話。他們現在不是「抄襲」,而是「受到啟發」,自己有研發出自己的商品。也有花錢申請專利,是賺合法的錢。
THEO
6 years ago
專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你申請專利本來就有風險要被人家拿去改良、創造更新的產品來幹掉你。
THEO
6 years ago
所以專利真的是沒錢很難玩下去的東東,弱小學生很難對抗大企業財團的資源優勢。
amy776262002 says
6 years ago
確實,就目前的訊息看來,感覺是承辦的事務所沒有針對案子給予合適的建議的部分比較...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也不是不想開發呀,沒錢開發, 並且家裡逼著去上班,點子想出來的時候我很清楚這個是有德國紅點,IF設計獎的潛力
真的跑去門市喊抄襲會被告吧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這個翻出來只是讓後進了解現狀多保護自己
THEO
6 years ago
奉勸各位若有什麼idea,先找大一點的事務所看看能否免費諮詢,評估未來的發展可能性。如果手頭上有個五萬十萬就請事務所寫說明書申請下去,如果沒有錢,就悄悄放在心裡,絕對不要曝光(見光死),確定別人不會先想到,等到你哪天有錢再來申請、玩下去。
THEO
6 years ago
事務所是有保密義務不應該外洩出去,但是人嘛,很難說....(懲戒辦法就是一種對抗事務所外洩的嚇阻力,理論上應該是有用,實務上你必須舉證,so...)
阿雅
6 years ago
有辦法確定別人不會想到嗎?
豪華王
6 years ago
theolin: 如果今天創作者是有創業、建立自己品牌、生產、銷售(只有新型專利或是無專利)
之後大型廠商另外山寨時,申請的到設計專利嗎?(記得得要市面上無相似產品之類)
替可(ver1.98)
6 years ago
但申請策略不合適,不代表事務所有違反專利師法... 請事務所寫專利說明書也是一分錢一分貨,非身為當事人也無法知道當初怎麼討論出申請新型專利的;另外無關的題外話是台灣專利年費已經算很便宜了...
靴成🥾
6 years ago
該老闆還是我們系上老師的學生,然後還來我們學校應徵工讀生去做魚皮(好聽點是產學合作),案件數算薪水,起初根本一天賺不到基本時薪
THEO
6 years ago
理想的狀態是,發明人/創作人 花筆小錢,申請專利,自己無力生產於是授權(非賣斷)給廠商生產,每年收點小錢,一部分繳年費,一部分拿來給自己研發下個產品。
THEO
6 years ago
專利年費逐年變高的主因:你的專利所製作出來的產品很賺錢,賣到五年十年還是很賺,所以國家多收你保護費。然而國家本意是:你最好把創意都捐獻出來給社會大眾,「促進產業進步」。
豪華王
6 years ago
KingyoBachi: 千萬不要認為我有責怪之意...大家都是一般人,大大肯繳25K實在夠帶種的了...
因為我今天看到這篇抖抖的...orz
只能說自己有項怪商品,目前開發、少量生產完畢,但會在近期選擇不走專利直接銷售
THEO
6 years ago
所以一般的產品賣到10年大概競爭者仿冒者都充滿市面了,專利權人應該都會放棄專利改謀求其他生路,或是在廣告、市占率、品牌上打下基礎培養死忠客戶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theolin: 恩,等等寫局長信箱,一吐為快吧
THEO
6 years ago
KingyoBachi: 沒錢....真的萬事沒錢難。上Kickstarter去募款、或是找銀行貸款,或是打電話問智財局義務諮詢服務專線(02-23780007轉3063),看看哪裡可以湊到錢....
替可(ver1.98)
6 years ago
https://www.tipo.gov.tw/... 上面有大大問到申請專利的時點,基本上申請專利除了符合優惠期條件(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或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露)以外的,都要先申請專利,再讓自己的產品公開和販售,不然會喪失新穎性
THEO
6 years ago
sharkgogo: 的確這是一種短線做法,在評估產品的利潤不足以cover專利費用以及產品生命週期短、同業競爭仿冒或類似品製作難度較高的情況下,可以不要用專利而改用類似「營業祕密保護法」的方式,把關鍵技術留在自己心裡、工廠裡不要外流就好。
theolin: 抱歉,錯字改好了,然後新型專利部分,我按照這篇文章的解釋
haungce0511.pixnet.net/b...
改成保護結構和裝置,而設計專利則保護很多,以這個案子而言最重要的是保護造型這樣
THEO
6 years ago
sharkgogo: 專利申請的弱點是「見光死」,你有什麼創意,只要在這世界上以任何形式曝過光,12個月內不去申請專利,就表示你放棄權利捐給社會大眾人人都可運用。
THEO
6 years ago
YunokiKei: 我聽起來是事務所主動去找苦主申請專利「招攬生意」的。這種事情我身邊也有碰過,商標、商號、招牌、烤肉串還拿去申請新型。只能說「新型」專利千奇百怪,已經淪為某些無良事務所斂財工具。這個制度真的該廢止。我會找機會向局長提出這個看法。
THEO
6 years ago
asdfg1233a: 感謝您的努力^^。現在我們也只能在網路上留下痕跡,讓後世知道苦主才是真正創意來源者..
眠狂四郎水昆
6 years ago
大半都是新型啊,而且內容經不起考驗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theolin: 我畢業那個年代還沒有募款呀,時空環境不太一樣,事務所老闆的心態不一樣,結果天差地遠呀....
眠狂四郎水昆
6 years ago
感覺像是業務靠專門知識唬爛不懂的人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theolin: 還有專利是屬地主義,不是台灣申請就行了,真的不是一班小老百姓可以玩的
豪華王
6 years ago
theolin: 因為商品是小眾、低技術性(山寨容易),國際銷售導向(先不論請不請得到設計專利、總不可能一次就搞多國)
的確是考慮短線、見光死的方式,快速更新研發次代產品去搶錢、搶山頭...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補充一下 台灣今年專利修法後新穎性優惠期放寬為一年(跟國際接軌) 而且即使未在申請時主張也能享有 但是呢 從公開到自己申請之間 還是有被他人搶先申請的風險 這樣的話雙方都拿不到專利喔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設計專利要申請的話只需要準備圖式跟基本的說明文字 被搶先申請的風險是很高的 所以也不能太仗恃新穎性優惠期
theolin: 不不不,這是應該的,畢竟我是設計系剛畢業,但學校沒教過專利權法,這種事跟相關科系的大家都有關係,而且我本來對專利權法沒那麼瞭解,很感謝您和各位以及原作者提供專利權相關訊息和經驗
豪華王
6 years ago
theolin: 如果苦主(?)當初能走創業、見光死一途
應該是不會讓後進大廠如此輕鬆吧
也許市面會充斥氾濫,但不至於到今天故事出來,大家才認識到鼻祖
THEO
6 years ago
morpheusarms: ya,所以我寫12個月。
இдஇ 虫袋有限
6 years ago
這種場商超多的,很愛去新一代抄點子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theolin: 我重點是"不用主張" 放寬好多 現在除非是跟他國專利申請公開衝到 不然幾乎都能保護了
子村不是財團,老闆是自己白手創業起家,噗主如果想要還原真相,也許可以考慮也調查清楚另外一方的狀況。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又 依專利法70條的規定 主張非因故意未補繳 申請復權期限計算部分 阿替說的才是正確的
-奈-
6 years ago
難過得哭惹
THEO
6 years ago
morpheusarms: 嗯,沒錯。我剛才在私噗和苦主有提到70條繳3倍這招,到今年年底以前還可以用。也就是12/1以前
THEO
6 years ago
不過真的新型技術報告不到滿分,繳錢下去也沒辦法主張權利,所以還是建議別繳了。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theolin: 是啊 主張侵權這條路沒什麼機會 舉發是有機會 但有沒有必要花這個錢? 畢竟原作者並沒有在販賣商品
THEO
6 years ago
我們現在只能在網路上討論幫苦主留下「痕跡」。至於商品化,這真的要看有沒有人脈、機緣、金主。
可借轉FB嗎><
會上傳條,在文末附註出處,以及巴哈姆特的連結
身為北投人知道子村的作為後覺得很ㄘㄟˋ心ˊˋ
唉每看到一次這件事都會很憤怒....
THEO
6 years ago
我很遺憾現在學校尤其是教設計的都沒有搭配智財權相關課程作為配套,讓你們學生無辜受害。當然若有媒體願意報導事實並且呼籲相關單位、學校單位重視智財教育,以此例為鑑,那苦主的犧牲也不算白費了...(汗)
kanasakurai: 好的,沒問題,但別去廠商FB鬧事喔...作者不希望引起紛爭,只是希望更多人能知道這樣的專利權爭議
THEO
6 years ago
再次提醒各位:廠商沒有過失也沒有違法,甚至是發揮專利法第一條的精神,促進產業發展,站在別人的肩膀上,研發自己的商品,上到國際版面,揚威四海,並非坐享其成。要論其不道德之處,也應歸咎於苦主專利佈局錯誤,讓人有機可乘,不應苛責廠商。重要的是從這個事情學習到如何保護自己的構想,如果沒錢該怎麼做。事務所找大間可靠的,諮詢可以打局內的義務諮詢電話。
THEO
6 years ago
另外PTT也有專利版,那邊高手如雲,有疑難雜症可以去問問。但必須注意,專業服務不是免費,有熱心人士願意回答已經算是謝天謝地了。所以如果沒有獲得完美的解答,或是被嗆,那還是去找間事務所吧。還有問的時候注意那邊是公開場合,任何你的創意都必須保密不要曝光,只能換個方式、用些比喻來問問看。真的需要保密的也還是去找事務所吧。
THEO
6 years ago
偷偷說:我沒有PTT帳號而且專利板經常吵架所以我只有在那邊看看而已XD
nasuyuuki: 同路人,記得小時候看到新聞有報
不懂日語無法幫忙,但真心覺得這比較好,因為真正能對子村做出影響的是買方(錢
Chi Yen
6 years ago
製程很重要
Chi Yen
6 years ago
你可以提一個 "上下左右四面都沒有邊框,完全都是螢幕與操控兼 Sensor" 的手機概念,但是目前無法量產、甚至無法製作
Chi Yen
6 years ago
然後沒本錢一次完成上下左右,各種衍生型與自然改良型態,無法窮舉並封住可自然想到的迴避手段的... 資本小資源小的無法避免會站在不利地位 (不只個人、廠商也是一樣)
🔥綺💡
6 years ago
co_RM2833: 我是日文不夠好…不然是很希望可以幫得上忙的(嘆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nasuyuuki: 我自己日文可以翻譯,也有很多日本朋友可以協助潤飾,只是現在這篇的還是有一些沒寫好的地方,還沒辦法開始動筆
nasuyuuki: 作者說要等內文都沒問題了再翻成日文和英文比較好,畢竟發過去就很難改了
theolin: 這次真的非常感謝您的幫忙otz,PTT不熟的話滿難深入瞭解,像我只知道C恰、八卦版和打工版,以及自己學校的版而已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我注重的是曾述事實且不要陷自己危險...orz
🔥綺💡
6 years ago
KingyoBachi: 了解,只能祝您一切順利了><
ORT
6 years ago
看完整個心情臭掉....真的是有夠黑暗
另一件在歐美很類似的事件,那就是現在全世界很流行的指上陀螺。
O_o
6 years ago
我比較想知道是哪間白癡事務所,應該要公布出來,免得大家未來不小心找到同一間。
聖★兔
6 years ago
Iamposter: 服務品質不好的事務所很多 不過我個人的偏好是不找非專利師領導的事務所 用的是律師 會計師 專利代理人的牌都不考慮 借牌的也不考慮
Iamposter:如果想知道是哪家事務所,看上面前幾條留言的專利權繳費單就可以知道了
THEO
6 years ago
有時候不是事務所的問題,而是發明人/創作人的經費問題。經費不足只好搞便宜又穩拿的新型....
聖★兔
6 years ago
theolin: 收很多錢還是處理的莉莉拉拉的事務所我也看過不少
O_o
6 years ago
asdfg1233a: 謝謝!
狐狸 胖
6 years ago
THEO
6 years ago
morpheusarms: 必須說句公道話(也有點像是廣告話)。子村找對事務所,專利布局還算完美。
鈴 Ling
6 years ago
所以, 結果還是已經沒有什麼能做的了嗎?
那位學生和我們還能做什麼嗎?
bellmsky: 就讓更多人知道,別讓更多人受害吧,或者有餘力就去同人場支持下原作者這樣
鈴 Ling
6 years ago
asdfg1233a: 那, 借轉臉書(會直接貼plurk link)
THEO
6 years ago
bellmsky: 我們都是旁人說真的不太能做出什麼實質的幫助,一切後續動作或花費都必須由他本人的意願去發動/執行。
THEO
6 years ago
asdfg1233a: 其實用輿論形成壓力或許可以改變智財局對苦主案子的技術報告的評分,但還是必須小心不要涉及毀謗到他人,尤其是苦主原事務所、以及後起廠商。
THEO
6 years ago
我有個想法是,這件事情若被媒體曝光,或多或少可以暴露出智財局技術報告的撰寫太過草率,斷送好的創意。
苦主的專利以我來看現在還是有的救的,要搞到對方侵權而付賠償金的可能性還是有的。只苦於現在他真的沒錢沒精神繼續玩下去吧,而且真的會很花時間。
theolin: 目前關於事務所的敘述應該是事實的,公開資料應該可以,用詞遣字會再改下
THEO
6 years ago
asdfg1233a: 嗯。其實要論過失,智財局這邊給的技術鑑定報告也算是有很大的過失喔,從葉子到魚類造型屬於「簡單改變」,這四個字給苦主評分2分導致斷送好創意,科科。
聖★兔
6 years ago
theolin: 觀念沒錯 圖式品質有進步空間 新型專利的技術報告評價大概不會太好看 我認為是宣傳大於實質
聖★兔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還有即使把葉子造型改為魚類造型並不簡單 但造型本身沒有功效的狀況下 是否合乎專利要件判斷?
沙漠之櫻
6 years ago
theolin: 評分標準大概是$$$$$
聖★兔
6 years ago
fullfull99990000: 這是對政府機關的無根據指控 事實上 技術報告是有審酌答辯意見的 只是認為造型並沒有功效 故無進步性
THEO
6 years ago
morpheusarms: 我也是斟酌功效這邊覺得不是新型該保護的標的。但是現在看到對手可以獲得商業上的成功,這是進步性的輔助判定因素之一。
THEO
6 years ago
總之很多事情都還值得一試,12/1以前還沒有真正絕望XD。不過萬事都要錢錢錢,苦主真有困難也許可以考慮上幕資網站或是銀行貸款之類的。還有就是這種「投資」風險很大,就算能回收,時間會拖很長....
聖★兔
6 years ago
theolin: 但廠商的茶包是申請設計專利 新型是外包裝 所以...其實也是佐證無功效的造型應該申請設計專利 當然 要拼拼看不是不可以 畢竟專利是人審的
聖★兔
6 years ago
不過 專利的價值還是需要透過產品才能彰顯 即使自己不製造 也要能授權出去
聖★兔
6 years ago
沒有產品 沒有授權 不能抓侵權的專利 只是廢紙一張而已
覺得當初事務所的建議可能沒有跟作者溝通好他想保護的部分,因為其實設計專利成本比新型低很多
然後專利如果想要營利的話真的只能靠授權,不然只有繳年費而已
THEO
6 years ago
morpheusarms: 現在就是快變成廢紙的狀態呀XD。我們在這邊討論也是希望能夠指引苦主一盞明燈,不要太早絕望。而且必須把新型審查制度的盲點反映出來,這種制度真的該考慮廢止了。
聖★兔
6 years ago
theolin: 可以去參加智財局的公聽會XD
不好意思再補充一下 大家不要有同一個商品只能申請一項專利的概念 同個商品可以申請多個專利(同一類型也可以) 只要專利內容作調整都可以 大公司也常有同個商品申請一堆專利的
還有就我接觸過的事務所 一般應該是不會幫客戶談產品開發的事情 所以作者真的....碰到很奇怪的事務所
專利授權我們事務所有碰過 這還OK
THEO
6 years ago
tin771126: 我也是這麼覺得,很怪。
聖★兔
6 years ago
另外 專利年限也是一個考量的點 2020就到期了 必須考慮自己在3年內能取得多少利益
聖★兔
6 years ago
tin771126: 有些事務所會碰"技術媒合"這塊 不過品質嘛... 呵。
鈴 Ling
6 years ago
不是人脈的關係了, 是當時就少申請設計專利了吧?
覺得如果自己是作事務所的, 設計專利也必須要申請, 應該是他們要知道的吧?
雖然我不想太陰謀論, 我也不知道是哪個事務所, 只是會想, 到底是過失還是合謀?
THEO
6 years ago
morpheusarms: 所以利益應該著重在賠償金的部份。授權金看起來子村已經停止接單不知道是否高人指點,賺飽就跑XD
THEO
6 years ago
還有就是對方跑人的話,賠償金拿不到手,這種事情在台灣也是常見的....orz
聖★兔
6 years ago
theolin: 台灣的專利賠償金也很難談高 因為原作本身沒有在賣商品 大概只能算合理授權金 但通常會被低估
kirayao
6 years ago
theolin: 現在有爭議就停止生產是合理的判斷阿
聖★兔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但是 那個專利範圍 要抓人家侵權難度非常高 要拿到比較好的授權金估價結果 也很難
是說這件專利我沒看到代理人,真的是有牌的事務所寫的嗎?
(雖然不是說有牌比較好)
但這專利內容,很明顯就只想寫個垃圾新型收錢就跑啊
不是說新型都是垃圾,而是這件寫的有跟沒有差不多。
丟去爆料公社曝光??
同感+1 並不是新型專利的保護劣於設計專利,兩者的保護標的不同而已。而苦主申請的專利範圍寫的不好,無法完整的保護到苦主的概念,很容易跳脫出申請專利範圍,進行改良及實施。
另外,整理的原PO很辛苦,也感謝讓大眾有了解專利的機會,但部分內容可能會導致大眾對專利的誤解,建議修改一下比較好喔^^
kirayao
6 years ago
karlseeker: 不要亂害人 問題是專利事務所 沒有實作商品又不願意繳費維護專利是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 作者與本噗原PO把方向轉向抄襲是很大的誤解
kirayao
6 years ago
如果今天換成某家專利蟑螂大家的反應會是這樣嗎?
kirayao: 我們沒說過廠商抄襲吧,主要是專利事務所的問題
kirayao: 我回想起,去年PMG還沒進台灣的時候,有人自稱擁有某專利所以PMG不敢來台,結果輿論一面倒的罵專利擁有者是專利蟑螂、有專利為何不自己生產XD
THEO
6 years ago
kirayao: 專利蟑螂的定義是不實施還到處告人。現在苦主是連當蟑螂的資格都還不到耶XDDDD
苦主也沒有不尋求授權、產學合作的管道,只是四處碰壁也沒找對頭路...orz
鈴 Ling
6 years ago
「不要害人」? 丟爆料工社是會害誰?
先講我只想自己廣傳, 沒想過要貼什麼專頁、什麼報社
但樓主只是講了個事實, 並沒有指責過廠商。
外間可能還有人正在申請專利, 講不定就是樓主這樣一提, 大家會再小心一點。
如果外人看後希望改為光顧學生, 不光顧廠商, 也是他們的決定。
kirayao
6 years ago
breeze2729: 可以看人家公司臉書已經有人拿去鬧了
THEO
6 years ago
漫畫沒有表達出我今天分析的重點:從葉片形狀茶包到魚類外型,新型技術報告只有簡單四個字「簡單改變」。這四個字也直接促成現在這種亂象,新型制度真的該廢一廢。
THEO
6 years ago
不過作者又要頭痛去改漫畫了,不要打我呀XDD
kirayao
6 years ago
theolin: 專利是挖洞大賽
kirayao
6 years ago
我對最後一格的表現不太認同的 這樣像是廠商坑了學生一樣 但實際上坑了他的是專利事務所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正確教育才會幫到大家.要麻煩奈櫻辛苦改一下說明文了
鈴 Ling
6 years ago
老實講, 學生是有公開展出。
我也認為廠商有抄襲, 我也決心不去光顧, 這是我們讀者的決定, 和樓主沒關係。
重點是原PO只是直述了事件, 不應該怪責原PO。
KIRAYAO護航護到要原PO噤聲, 只讓我對子村的印象更差。
kirayao
6 years ago
bellmsky: 您這護航說可就嚴重了 我根本不認識也沒聽過子村 怎麼評斷該學生作品與子村產品的獨立性也是大家自己判定
🎼吟子🎸正慶の女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上面說有人貼去FB了,我就去看了,然後就看到子村的回應中說了這段話:
CHARM VILLA小金魚茶包的創作者與網傳中的學生毫無關係、素不相識、從未接觸,更毫無參閱任何「受其啟發」的資料(還敬請小心留意所有與事實不符的公開留言所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公司電腦因為保密有鎖截圖功能,恕我無法直接拍照貼過來)
我比較好奇的是,為什麼事務所當初不叫發明人申請設計專利
以這個例子來看,申請設計專利更是輕鬆愉快,一產品二吃。
kirayao
6 years ago
breeze2729: 前面有討論過 所託非人
圖 勳
6 years ago
請問當初幫苦主代辦的是哪家事務所呀?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 - IPtoMONEY 智慧財產技術交易平台 其實有資訊的緣故我就PO出來好了
kirayao: 知道了,我回去改掉最後一格,並把事務所和新型專利評分缺失放上去
THEO
6 years ago
其實子村那邊我覺得他也算是無辜受害者之一,要被拉進來淌渾水XD
也許子村真的是作夢一覺醒來突然覺得可以把茶包變成金魚造型,而且也請事務所好好寫份專利,也請事務所好好調查前案,發現他的創意真的和苦主的專利不會相撞,所以幫他完成這些事情。
THEO
6 years ago
不過制度就是制度,苦主申請在前,且是文字力量強過圖式表現的「新型專利」。
如果苦主真的有心挽回專利,進而利用這個制度去採取行動,子村方面也不能規避應有的法律責任。
聖★兔
6 years ago
theolin: "簡單改變"跟新型無關 進步性判斷有所謂的易於思及 跟發明或新型無關啊
聖★兔
6 years ago
然後基律的話 我之前對他們負責生醫案的工程師印象是不差的
THEO
6 years ago
我比較樂見這場亂象的最後解決之道是:苦主和子村坐下來好好談,子村支付一筆費用足夠cover苦主這幾年的損耗,當作授權金,當然這筆費用不會高過實際雙方在法院幹起來的價格/時間成本,然後各走各的。
morpheusarms: 新型專利上簡單改變的低評分這件事跟專利被侵權沒太大關聯嗎?還是很重要?
聖★兔
6 years ago
asdfg1233a: 這篇專利本來的請求項範圍就不太適當 涵蓋了先前技術 才造成評分不高 不是評分本身的問題
morpheusarms: 了解,那我就不把這段加上去了,回家就先改最後一張的用詞
THEO
6 years ago
morpheusarms: 請您若有興趣實際看一下技術報告內容和引證案(都有公開)。第4項的寫法真的說不過去啦。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theolin: 我有看過^^ 審查委員的意思是你改個造型so what 是有達成什麼技術效果嗎? 沒有的話就沒有進步性啊
THEO
6 years ago
asdfg1233a: 評分不高比較難去主張權利(告別人侵權並且成立)。至於被侵權與否這和評分高低無關。侵權人可能是無意也可能是有心。非故意侵權的話,賠償金較低。以子村的案例而言,子村也有申請專利,局裡也有核准,所以日後子村即使發生侵權事實(這是假設,現在還不是事實),應屬善意第三者,損害賠償的責任也很低。但是光是走法律程序跑法院,這點真的就夠累了(雙方都累)。
theolin: 可以貼給大家看看嗎?連結或截圖,我回去就加上去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asdfg1233a: 智財局檢索系統找到M404836這個案子之後 最上面那列有捷徑可以點 但台灣的檢索系統不會有固定的網址 貼網址點進去只會導回系統首頁
THEO
6 years ago
morpheusarms: 專利審查基準3.4.2.4 發明獲得商業上的成功。這邊有斟酌的餘地。
THEO
6 years ago
asdfg1233a: 我努力截圖看看,等我一下。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又 我不太願意判定原作的專利權被侵犯了 技術報告評分低的狀況下 主張侵權告下去 還有可能反過來被求償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theolin: 別人獲得商業上的成功是靠保護產品"外觀" 純粹外觀沒有技術效果的構造 本來就已經不是新型的保護標的了 如果你覺得硬凹可能性不小 那去提訴願吧
THEO
6 years ago
苦主第4項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茶袋,其中該物體輪廓呈魚類形狀。
技術報告

技術報告中所參考的引證(只擷取摘要和代表圖)
THEO
6 years ago
技術報告中有提到「申覆理由」,所以苦主原事務所也有做過努力,主張功效,但是真的如聖兔所說,沒用XD
THEO
6 years ago
morpheusarms: 你說服我了。這凹不過去。唉...
theolin: 仔細看了下,我覺得新型的審查依據本來就不是造型,而是物體本身的創新,如果是設計專利這樣寫那就滿有問題了
Quickmind未來眼
6 years ago
專利技術報告, 1~5項 都只指向 代碼2 (第2項) . 無法進到 [ 代碼6. 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 ] . 這個時候 代辦公司其實就要告訴苦主. 技術審核沒有通過. 回歸第一階段的專利. 而缺少技術審核的保護, 其實就是專利不存在.
御茶思(SK)
6 years ago
廠商徵才時也許多時候充滿陷阱呢...個人覺得以台灣風氣連作品集給看時都不能大意。
另外說說個人對廠商舉辦比賽的看法,我感覺他們就是看準可以吃死傻傻的參賽者,免費比稿+自動投上門的點子+報名費吸收,一次爽賺3種。
只要用個"名氣"、"獎金"等的誘餌就會有魚上鉤。
有好目標還能用便宜獎金買斷收下,成本還不必花費太高,也不須耗太多研發時間。
Quickmind未來眼
6 years ago
台灣10年前將專利變成2個部分, 文件審與技術審 造就了現在一堆假性專利. 如果苦主知道他的專利沒有成立與獲得保護, 也許年費不會繳3年之後停掉. 可能繳一年也會停了
THEO
6 years ago
asdfg1233a: 功效「使茶袋因魚造型之輪廓而展現出多面之立體結構,不僅使茶袋內之茶葉有足夠的膨脹伸展空間,同時茶味亦可從多面滲入茶袋」。其實已經很努力凹過了XDD。
theolin: 因為這個跟一般茶包的效用是一樣的,只是用葉片茶包來比很怪,功能上比葉片茶包創新但不比傳統茶包
Quickmind未來眼
6 years ago
新型專利證書 第一階段拿到證書時, 下方有2行字"上開新型業依專利法通過形式審查取得專利權 行使專利權依法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 所以技術報告沒有取得=> 審議結果為項次2 . 其實就是 無法行使專利侵權的保護. 苦主一開始知道這個意義, 不用多繳年費, 也不用考慮子村的侵權 . 如 THEO 大大所說 , 無法回復原苦主的專利, 實際上 也沒有專利需要回復 ; 至於 子村 他做的事得到審核, 有他的權力.
THEO
6 years ago
必須說,苦主專利請求項4的茶葉擴展功效的確優於引證1的葉片造型(因為太扁)。但是審查官不採認,有點粗糙地直接認為未有功效之增進。
THEO
6 years ago
不過如果再次申請技術報告,審查官可能換人,引證案也可能換掉,又會闢出另一個戰場,所以都是變數,很難說。
magnet_300: 是的,像金犢獎就是這類比賽的集大成,得獎者的作品廠商給予獎金後可以拿去自由利用,還有一種是利用比賽本身當廣告賺取人氣,不過也有不少是真的認真辦比賽的,像是國家單位(資安、警察、衛福部)或信誼獎、李國鼎(KT)科技藝術獎等等
Quickmind未來眼
6 years ago
現在很多學校帶學生出去國外參賽,除了對國內的專利法不熟, 回來會造成原思維 後來不一定能申請專利(已經被公開,須舉證自己是原創). 還會更不可能去參賽國申請專利 ,而將點子送給國外. 而且很多國外參賽, 幾乎是 參賽者都有獎, 特優,金牌,銀牌 . 所以會聽到 台灣本次在某地獲得團體第一 金牌N面. 這又是另外一群苦主了.
THEO
6 years ago
Quickmind: 因為再次申請技術報告的前提是,案子必須還活著,所以苦主有繳錢(3倍+今年的份等於4倍)才能辦下去。
THEO
6 years ago
asdfg1233a: 國內外發明展得獎的作品,拿來國內申請專利,有時候下場都很悽慘。原因就是發明展這種東西又不是真的專利審查官在審查把關,而是評審委員一時之間看到覺得很爽就給你獎。
THEO
6 years ago
而國外的發明展品質會比國內佳,尤其是歐洲因為從小注重設計藝術概念教育,評審真的有點底子。不像國內就是老師想要取悅小朋友給給獎開心了事。
THEO
6 years ago
Quickmind: 今年新法實施之後現在有好一點啦,就算公開,12個月內(以前是6個月)來提出申請,不必提出聲明,日後被查到再來舉證就好(所以漫畫最後結論很對,展覽時多拍拍自己和東西的合影,留下痕跡)。
THEO
6 years ago
另外雖然法律放寬到讓你猶豫12月要不要來申請,實際上並沒有辦法防治其他人看到你的東西也跑去申請(類似或改良品專利)。所以真的有心要保護自己的心血,請盡快委託事務所在越短時間內寫出說明書送件申請,比較有保障。
THEO
6 years ago
國外大廠大多公開後1~3個月內會提出申請。即使如此也還是有碰過中間被插入程咬金然後被玩到快死的事情...orz
最佳態樣還是先申請、後公開。不過大部份發明人並沒有那個能力在準備展覽的期間就寫好說明書。
Quickmind未來眼
6 years ago
(applause)
最後一格修改過了,主要問題為學校教導專利權知識少,以及遇到有問題的專利事務所給出錯誤建議,還有小屋文章修改了專利金要繳兩萬五的部分,兩萬五是給專利事務所的撰稿費用,實際上新型專利金頭兩年只需要三千而已
THEO
6 years ago
設計保護外觀(創造新的美感),新型保護物體結構(創造新的技術功效),發明保護概念(物、方法都含,也是要創造新的技術功效才行)。請各位慎選事務所,也要審慎評估自己的創新是落在哪一塊,用多少預算去保護才合宜。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asdfg1233a: 申請費3000 第1-3年費每年800 技術報告5000 2萬5含申請費嗎? 剩下的是事務所服務費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又 發明展有各種性質 有的只需要idea 有的需要prototype 我比較建議當你的idea沒辦法申請專利的時候 不要輕易的公開它
THEO
6 years ago
30000算是合理價格啦。事務所拿25000大概也是國內案的均價。其實就事務所來說是少的可憐。專利工程師寫一件說明書大概花個2、3天,快的甚至1天,因為實際拿到手上的錢(工作獎金)可能只有幾千塊,所要養人負擔開銷,必須大量接案子,工程師就是天天寫,寫到麻木不仁(遠目)
theolin: 我把你剛剛那段話加進第六格後面了,解釋發明、新型、設計的差別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一直做in firm真的很累 而且因為是in firm 在說明書佈局和claim設計上和in house的工程師會有比較大的想法差異
morpheusarms: 問一下原作者,不過我想應該是總共兩萬五吧
THEO
6 years ago
morpheusarms: 學術單位有些時候情勢所逼,必須要公開一些成果paper、或是學生必須要參加畢業展展出作品等等(如苦主)。不公開就過不了關,公開後申請專利一來沒錢二來沒時間三來不懂,等到生米煮成熟飯才知道來不及了。常見學校教授的發明後來就是放棄,因為那些公開、申請,都只是為了教授升等或學術評鑑要求,Go到最後沒有業界要來實施或是已經被別人端走了,教授只好摸摸鼻子繼續做研究...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theolin: 如果是科研成果 別人要搶先申請難度高(沒有data) 而且其實先丟個PV就好了 之後有一年時間可以評估要不要找事務所寫正式案 至於外觀設計類的 就是把圖式準備好丟設計專利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asdfg1233a: 是說我剛剛去看了一下新的漫畫 發明保護的標的是物/方法/用途喔 如果只有概念 提出的說明書內容是產業界無法據以實施的 沒辦法拿到專利的喔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喔對了 遇到不好的事務所這句 我會建議改成委託的事務所沒有給最適合的建議 怕.jpg
THEO
6 years ago
morpheusarms: 學術界paper掛名很常見,申請專利也來掛名的很多。在真正發明人評估了半天真的想去申請的時候,發現掛名的人之中有人已經先拿去申請專利了。有可能是同個實驗室的人,也可能是他的上司、下屬之類的。也有他之前的發表論文被別的論文引用又回來打到自己申請專利的(前鎮子PTT熱烈討論)
聖★兔
6 years ago
theolin: 所以丟PV是相對便宜快速的方式 然後就開始評估可專利性 決定要不要申請正式案 正式案要申請哪個國家 申請費要用哪邊的經費支付 要委託哪個事務所等
THEO
6 years ago
總之先公開再申請,問題很多,風險很大。除非迫於無奈,否則盡量避免。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另外 正式的學術合作大多是有合約載明權利歸屬的 職務上發明權利屬於雇用單位啊 誰敢違約申請或用私人名義申請 跟雇用單位說 給他大吉大利啊(咦
THEO
6 years ago
啊,我寫的不好。「發明保護概念」這句話是被智財局鄭重否定的話XD
THEO
6 years ago
請照聖兔的改吧。「發明保護概念」這句話是放在心上,實際寫出來的東西還是必須要能夠實施成為「物品」、「方法」、「用途」。
morpheusarms: 改好了,是說改成事務所給了不好的建議這件事...我下面說得更狠耶,那都一起改掉了
🎼吟子🎸正慶の女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不好意思,想要請問一下,因為下午還有繼續去子村的FB看,現在他們的回應多了一段:「兩件作品在專利領域中毫不相關,互無干擾,該學生是可以任自己心意進一步處理自己的作品的,繼續申請專利、製成成品、或售出,或是由喜愛該學生作品的人們投資或集資等的實際支持來鼓勵其作品發展!」

想請問這是真的可以的嗎?雖然實質情況子村已經先進入市場,也註冊了34國專利,原作就算真的發售商品了可能反而會被當成抄襲者吧?
不過還是想問他的回應是否真可行?在目前專利問題的情況下,原作者還是可以將作品商品化?
kirayao
6 years ago
annsevi: 要看子村專利怎麼寫
Quickmind未來眼
6 years ago
(個人看法) 子村 就說明這是兩個不同的東西, 所以原苦主依自己的原意去執行,是不會侵權.而且原苦主如果是依自己的原意去開發, 也具備在子村之前就存在的要素, 所以子村也無權禁止.(其他人 無法舉證更早就有類似想法,其他人才可能侵權)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annsevi: 子村的新型是茶包的外包裝 不難避開 設計專利跟原作prototype像也不像 不過他們都已經這樣說了 原作如果有心產品化的化 趕快備份
又 註冊專利雖然對行銷產品有一定的幫助 但產品的行銷手法(包含商品包裝/目標客群/通路等)才是賣或不賣的關鍵
大部分消費者買東西有在管專利的嗎XD 以氣炸鍋為例 當初就是佈局漏掉台灣 在台灣才有各種品牌可以買
Nomind-無心
6 years ago
樓上聖兔說到重點,不是有產品就會大賣,行銷、通路、物流......要有很多東西支援
發明、新型與設計專利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我覺得這個作者說的滿簡潔明瞭的,就拿這篇來解釋專利了
THEO
6 years ago
子村的聲明沒有錯誤,我上面也有分析。另外子村也看得到這個噗啦,而且他們背後是滿大的事務所,關於此案做出正確策略是很正常的。
GREEN_TEE
6 years ago
有產品,要先找到工廠又要能配合MOQ,沒辦法量產都是枉然...
THEO
6 years ago
苦主真的實施去賣不會被當成抄襲者。必要的話,苦主可以在產品上標注台灣新型專利號,申請日早於子村,足以證明苦主有先想到魚型茶包這個概念。
morpheusarms: 也就是說,如果子村說的是可行的,那原作者的設計其實是可以繼續申請專利而不會被擋下來?
kirayao
6 years ago
asdfg1233a: 實作法不一樣是很重要的 能夠證明雙方有各自獨特性就不會被擋
kirayao: 嗯,了解,不過還是要看作者選擇
聖★兔
6 years ago
asdfg1233a: 不是繼續申請專利 而是產品化
TheoEpstein: 剛看到,已經改了
morpheusarms: 可是原本的專利沒有了吧,應該還是要重新申請才能談產品化?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asdfg1233a: 不需要 產品化只要不會侵害別人的專利權就不會被吉 剩下的就是看商業手腕了
沒有專利=人人可產品化吧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原本申請專利 除了宣傳效果以外 是為了讓國家保障新技術/創作一定年限的排他權 現在的狀況是沒辦法排除他人競爭 但至少對方自己宣稱原作不侵權 所以要產品化是比較不用擔心侵權 (趕快存證!!
morpheusarms: 好的,了解,那我需要把補充的第一段通通修改成:
廠商發文說可以讓學生繼續做了,如果該發言有效且廠商不追究的話,那學生是可以繼續研發製作成商品販賣的,這樣的話現在問題就只剩下事務所的責任以及釐清整件事的專利權問題而已,跟廠商無關
嗎?
我不太懂廠商不追究<<這句話的意思
如果自始就沒有侵害到廠商的專利權,又何來廠商追不追究呢?
廠商的意思比較像是:苦主的專利與廠商的專利是兩個互不干涉的獨立事件
不管苦主的專利在或不在,苦主要不要商品化都跟廠商無關
breeze2729: 這還是要看智慧財產局如何判定吧,萬一等作者真的產品化後廠商追究起來還是具有法律效果,那就不是沒關係了,不過我還是改成”廠商聲明他們的產品和該學生的設計是互相獨立,所以...“這樣比較好?
asdfg1233a: NONONO,這不是二創的關係,申請的時候專利範圍寫多大就是多大,換句話說,要看實質的內容,不是都是金魚茶包就變成原創或二創關係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asdfg1233a: 原本說廠商取得專利原作就失去專利這點就是錯的了
如果要修改的話 廠商發文表示雙方專利並不相同 且不干涉原作者繼續發展產品的專利或商品 所以原作者是可以把產品商業化的
如果要我說的話 整件事情只剩下 原作的願望是什麼了 要產品化嗎? 要花錢保留原本的新型專利嗎? 要改良後再重新申請專利嗎? 實現這些願望 需要的代價(費用/時間等)大概多少? 都需要去評估
breeze2729: 所以實際上還是要看獨立性在哪以及法律效果如何,廠商的聲明只是能作為參考這樣?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那個補充的部分啊 建議直接找一位專業人士修改一個版本再放吧XD"
簡單說,苦主當初申請專利/打算製作金魚茶包A-type,廠商申請的專利是金魚茶包B-type 還有一個茶包組件(新型)。
只要金魚茶包A-TYPE不像金魚茶包B-TYPE,也沒有作出廠商申請的茶包組件,就沒有侵權問題
我覺得如原作者如果未來有要商品化的話,最好把廠商現在的留言去截圖備份一下會比較好哦~至少代表了這是廠商有表示過這樣的立場
當然,A-TYPE到底像不像B-TYPE,是由智財局來判定,而且要廠商提起告訴;可是如果真的告了,苦主也可以拿A-TYPE的專利公告早於B-TYPE的申請日,來打掉B-TYPE的專利權
morpheusarms: 這樣要改很多...總之我先把廠商聲明造成的影響放上去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asdfg1233a: 事實上 因為廠商的設計專利已核准 是有效的專利權 未來如果要告原作 也不是不行 但仍要看技術審查官的比對結果和法官的判斷 不過這段聲明可以先留起來 佐證廠商曾經宣稱其專利不及於原作作品 如果要打官司 也是對原作有利的證據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breeze2729: 同意 而且目前廠商自己宣稱A-TYPE和B-TYPE是兩回事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其實這已經算是滿善意的回應了 我不動你你不動我 商場上各憑本事吧
THEO
6 years ago
是啊,要動來勞命傷財,最大贏家是律師呀...。
THEO
6 years ago
然後是否真的不相關,不是單方面說的算,要搞到舉發打到法院認定才能算。反正就是勞命傷財啦,大家克制,和氣生財。苦主只能怨歎自己沒錢沒人脈沒機緣把當年的創意商品化,也沒選擇到正確的保護方式。
morpheusarms: https://imgur.com/kgZgpQZ.jpg
這樣行嗎?
聖★兔
6 years ago
asdfg1233a: 最新那段沒意見 原本補充的第一段建議斟酌用詞以免... 怕.jpg
THEO
6 years ago
最後一格事務少了「所」
THEO
6 years ago
「和此事無太大關係」前面加上「宣稱」兩字
THEO
6 years ago
子村聲明是經過公關包裝的,有些屬於未定事實,即使申請34國專利經過嚴格審查,也不保證不會被舉發成立。因為審查官不是神,是人。沒有檢索到苦主的專利,也沒有檢索到其他類次前案,就放行了。然後拿去其他各國申請,苦主沒有去歐美申請,當然歐盟也不會來台灣檢索,就准了。
THEO
6 years ago
舉發制度的存在就是回歸社會公審的精神,國家給你的排他權是否真的經得起社會大眾的檢視,在舉發、侵權官司的檢驗之後才能論定。
theolin: 加上宣稱,不就又變成在指證廠商有嫌疑了嗎?
theolin: 所以你的意思是廠商的宣言其實是沒有效果的?
THEO
6 years ago
asdfg1233a: 只是陳述事實而已呀,別多想XD
改好了,包括補充第一段整段全改,以及最新內容的更新,還有錯字的修改
思想ノ罪販
6 years ago
恩...我還記得,滿早以前就看到這個了,沒想到到現在還是無解狀態...
THEO
6 years ago
asdfg1233a: 補充的第一行:警慎->謹慎
宣言是有效果的啊,所以是他們「宣稱」沒錯呀..
THEO
6 years ago
asdfg1233a: 我只是等個讀下來感覺好像是您論定「無太大關係」XD
不加也沒差啦
theolin: 打宣稱的話就變成我們還在懷疑他們有嫌疑,這樣也可以的話我就改了喔
薪水小偷。拉
6 years ago
或是宣稱改成其他辭彙,像是表示之類的,會不會比較好XD
apc258: 好一點,不過還是用聲稱吧
用表示感覺比較不確實,用聲稱或宣稱比較符合事實
jsoccer
6 years ago
不好意思。看到友人轉貼進來看,也看到漫畫作者一直有修改內容。

但有個地方我想提出來,那漫畫的最後一格,「自己的心血被發揚光大...無奈的接受一切」。

在後來修改後,似乎比較接近於「自己錯失了商品化揚名國際的機會,看著類似的商品成功紅遍全球」?
jsoccer
6 years ago
(沒打完就按到ENTER)

因為,以目前看到的狀況,成功商品化的該廠商,似乎不能認定是這位...呃?金魚氏的「心血」?

或許用「類似的商品」或「相近的創意」之類的詞,會比較好一點吧。

以上個人意見,懶人包有時煽動效果有點強,用字遣詞要小心點比較好。
jsoccer: 好的,回去再修改
天啊是台藝的學姊!! 老師都嘛教我們把設計的資訊寄給自己就算自保
聖★兔
6 years ago
akazue: 這是作為主張著作權的證據
jsoccer: 改好了,感謝建議
morpheusarms: 那專利權用這個方法有效嗎?
聖★兔
6 years ago
asdfg1233a: 無效 專利是採先申請主義
morpheusarms: 了解,那我順便一起補充上去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akazue: 那個只限於文學或相似度極高的圖像創才有效
panther jiang
6 years ago
我一直以為那家莊園怎麼那麼會發想 搞了半天= " =
鈴 Ling
6 years ago
我反而覺得, 改後的版本好像金魚同學只是想揚名似的…
但其實就是自己的心血啊
不過真要執著的話, 作者怎麼改都無法滿足所有人
但是我也覺得改後文意已經變了,"明明我先做出來,怎麼可以你紅不是我紅?那個位置本來是我的" 的感覺,雖然知道本意,但是完全不知情第一次看的人可能會誤解
Quickmind未來眼
6 years ago
也不是誤解, 因為對苦主就是這個感覺
Quickmind未來眼
6 years ago
只是苦主要理解 他的感覺不等於整個事件如他所假設或是想像.終究 他沒有完成他的想法產品化與通路銷售.
Quickmind未來眼
6 years ago
創意發想大家都有過更可能出現 早知道我就去申請專利, 甚至是這個我如果有專利 早就賺到翻. 但是 失落也就是這一瞬間就該停止. 因為沒有做的事 就是沒有.
Quickmind未來眼
6 years ago
或許苦主應該慶幸於自己曾是一位擁有專利的人. 因為這仍然是少有的成就.
Quickmind未來眼
6 years ago
然後 尋找自己的idea , 找出新的點子與也許另一家專利代辦公司合作, 將這個經驗變成下次成功的利基. 何況 縱使通過技術審核專利的也是一堆. 那些投資了 然後懷才不遇的 還是一堆. 有些創意不進到專利 先上市先贏. 沒有絕對的.
Λmёι
6 years ago
我建議如果來年又要提起此事,請原苦主和代發聲者能把事情全都順好沒問題再來發文,我不是站在子村方講話,而是一群人去粉絲團上面鬧跟各地方資訊傳播最原始的訊息,基於商標形象,子村應該是不會做什麼動作,但,此事也要警示網路上任何發言都要謹慎,這種狀況最後對原苦主個人形象很傷...
THEO
6 years ago
我必須佩服子村,在京都也能擴點搞出實體店面。整個商業模式在專利投資最少,且也研發出實際產品,大部分精力轉移到行銷、通路,且名利雙收,獲利最大化,相當成功,實屬罕見。
THEO
6 years ago
苦主當年只是學生,剛出社會,沒錢沒人脈沒資源,沒有實施,也沒能力時間繼續研發,現在還在為生活苦惱所以去做別的事情。但現實社會就是如此。
annsevi: bellmsky: 那還是改回心血吧,畢竟後續申述無效其實就代表專利權確實有被搶走
THEO
6 years ago
這個故事算是負面教材,以後可能會出現在某些智權課程講師的講義裡頭,告訴我們專利是個兩面刃,保護創新的方法必須選對。
THEO
6 years ago
對於苦主個人形象很傷這個問題...我想他自顧生活都已經來不及了,就留給大家內心公評吧。
這整件事最大的問題其實是錢
jsoccer
6 years ago
稍等一下...專利權被搶走?

金魚同學的專利還在吧(他也是到今年才沒繳費,要補繳),只是跟子村的同時存在而已,他要開發商品也可以啊。

「被搶走」好像是子村搶了金魚同學的專利(跟創意)一樣.....這會有誤解吧。
camei: 其實整件事除了最新增加的廠商立場宣言,事情始末一直都沒改過,只是一直在改用詞遣字,主要是為了呈現事實以及不給原作者添麻煩
我想確認一件事,苦主首先研發出金魚茶包,但是商品化碰壁。
後來子村也研發出金魚茶包,過程跟苦主一點關係都沒有,只是另外一個人有相同的構思,也沒參考過苦主的作品。
這樣對嗎?

現在的問題就只是在於相似商品的專利問題,這樣我有沒有理解錯?
聖★兔
6 years ago
asdfg1233a: 專利權被搶走的敘述跟事實落差太大了
THEO
6 years ago
專利權沒被搶走啦,是專利權因為技術報告而被評斷為沒有實際權利,所以苦主沒繼續繳錢,快要報銷了。
jsoccer
6 years ago
asdfg1233a: 我覺得你先跟聖兔與THEO那兩位懂專利也給了非常多建議的專家討論一下「被搶走」這三個字合不合適......

因為「被搶走」真的是非常強烈的指控。
jsoccer
6 years ago
咦?刪掉回應了?(汗)
聖★兔
6 years ago
annsevi: 現在的問題在於原作一開始被建議的專利申請策略不當使得專利保護效果不彰 以及子村專利有效的情況下原作未來若尋求商品化需考量侵權風險或舉發策略
theolin: 確定是技術報告嗎?那這樣就要補上你之前說的評價不足的問題了,因為我認為當時作者跟其他事務所舉發過卻被律師以“沒有文博會照片”"校內展照片時間比專利申請早"而駁回,而非和“廠商的設計相近但沒其實沒有關聯”
THEO
6 years ago
asdfg1233a: 聽起來那是舉發別人專利沒有成功,不是「搶」、「被搶」,而是打掉別人的專利沒打成。
THEO
6 years ago
舉發就是請智財局撤銷專利證書(可以想是請國家收傘不要再繼續保護那個人)
Λmёι
6 years ago
asdfg1233a: 因為一開始表達的意思比較像是子村搶了創意這個部份,但後續陸陸續續討論下來是中間專利公司與個人創意與創作保護摘要加強,但目前看了一下網路上輿論,都是在子村偷竊方法走,而專利公司部份並沒有人在注意,除了有在追看這整串進度的人才知道,我的意思並不是在責怪誰,而是在網路上發文,都有可能被有心人士拿去做文章....把事情先理清楚再發文,對日後若有要依些事件做任何其他處理才站的住腳...
theolin: 我瞭解了
jsoccer
6 years ago
camei: 網路上輿論很可怕,這次我一樣有這種感覺。

很多人看了懶人包,都以為是子村剽竊....
jsoccer: 抱歉,現在plurk沒法編輯,我剛重發一次,話說我從一開始就沒說子村搶走他們創意,只是說"學生心血被他人發揚光大",以及在"廠商賺錢的同時別忘了學生"
聖★兔
6 years ago
又 其實80萬產線開發費並不多 也不需要原作能自己拿出來 當年政府有很多青創類的補助和貸款(我離開跟青創輔導有關的工作幾年了 現況不清楚就不亂說了) 寫得出計畫書就有相當機會 除了專利策略 如果創作有產品化潛力 可以多方尋求資金來源 現在有募資平台 文創環境算是比當初原作創作出金魚茶包的時間點友善 因為口袋淺錯失機會很可惜
jsoccer
6 years ago
asdfg1233a: 我瞭解你的意思。

但目前沒有證據可以指出「子村的商品是來自金魚同學的心血」,當然這樣說也許對金魚同學來說很受傷,但原本的說法蠻明顯地暗示金魚同學「被剽竊創意」、「被搶走專利」,我想這可能是不太好的。
jsoccer: 可是我後面補充也都是在說最重要問題在事務所身上,這是最初版本就說了,但看過很多FB上的評論後,覺得有很多人觀念還在之前的“廠商等學生沒錢申請專利,就把專利搶走”這件事上,畢竟三年下來謠言影響很深
眠狂四郎水昆
6 years ago
個人覺得其實子村有點無妄之災,只能說苦主沒有去商品化,這風險也是很大,當初也沒法確信一定會賣吧
jsoccer
6 years ago
經過了這麼多的討論,也比較拼湊出事實真相與學到許多法律知識了。

金魚同學固然很可惜,但也不要把成功商品化的,打成抄襲學生創意的財團吧。

一點個人意見,不好意思。
THEO
6 years ago
camei: 若論「金魚形象和茶包的結合」這個概念,證據顯示是苦主在2010/08/09就先想到。另外證據顯示,子村是在2013/06/28想到自己的商品的形狀,並且實際商品化。兩者之間落差大約三年這樣。至於這中間發生什麼事情,我們不能讀心,也沒什麼實體證據,只能選擇相信/不相信。
jsoccer
6 years ago
asdfg1233a: 有看到你的補充,所以我講「原本的說法」。

你這漫畫畫的很好,傳播效果應該比這幾年的謠言都還要強,也看得出來你這幾天一直有在更正,這種細心程度非常值得學習。

所以,剛剛看到你講「被搶走」時,我反應才大了點,因為那好像又回到「原本一開始」的想法了(汗)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我理解的事實是 原作的創意因為專利策略不當 沒有得到適當的保護 後來的類似創意則因為專利策略正確 得到了較佳的保護 但是看懶人包的網友不見得會這樣理解
THEO
6 years ago
子村的確有做過自己的努力才能實際商品化。但是子村撇清說他們沒有看過也沒有接觸過苦主的任何資料(包含專利公開案),那就任憑各位想像吧。
Λmёι
6 years ago
jsoccer: 我看子村在粉絲團回文感覺是在忍受不停洗版的困擾,依子村目前的商品形象是不會做任何法律上動作,但若有個什麼"萬一"造成品牌損傷,這篇不停修改的圖文就會變成很傷的證據,從一開始的子村偷創意拒買行動到現在的沒有怪廠商意思及專利公司的不良,風向不停的在變,雖然說原意不是這樣,但,日後在做其他任何事請再多思考一下會比較好,個人小小感想與建議..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kouketsu1974: 如果原作有申請設計專利 子村可能就不能拿到他們的設計專利 而必須尋求原作授權了 雖然過去無法改變 但這個案例至少對未來的創作者有幫助
jsoccer: 抱歉,這是我對申訴這件事的誤解,我以為法律申訴是對他人的手段,但實際上是對自己權利維護的手段
jsoccer
6 years ago
camei: 我也看到子村FB的被洗板了,真的很誇張,每篇貼、一直貼、不斷貼。

還有人想翻成日文貼到日本去不是?
THEO
6 years ago
講個假設情況,苦主原先的圖式也有拿去申請拿到設計專利。後來的子村也拿自己的形狀去申請設計專利,智財局可能也會放行。局面還會是今天這樣,因為苦主不實施,子村有實施。
眠狂四郎水昆
6 years ago
morpheusarms: 沒錯啦,是有這個可能,有時要看審委的判斷就是了,台灣審查水準....我想你也知
camei: 因為這還是第一次遇到被傳到紛絲頁上去搗亂的情況...下次一定會注意
Λmёι
6 years ago
jsoccer:這就是我提的很傷,會傷到什麼呈度誰都不知道,我覺得二位專業提供的意見都很好,大家也都學到很多東西,但是輿論問題,苦主和圖文者可能要多注意接下來的變化
jsoccer
6 years ago
asdfg1233a: 我必須要說,這漫畫畫的真的很好。
THEO
6 years ago
有沒有拿到專利權、有沒有舉發成功、有沒有去參考別人、有沒有被啟發,其實都不是重點,重點就是先進入市場先贏,先商品化拿去參展先得獎先贏。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asdfg1233a: 你很熱心 只是對專利法制和用詞還沒有建立完整的觀念 所以像這樣牽涉法律關係的圖文 最好能夠在專業人士完整確認過內容後再發出 不然敘述或用詞上的錯誤容易讓討論失焦或把輿論引導到難以收拾的方向
jsoccer
6 years ago
camei: 我覺得最麻煩的是有人祇看過最初的版本....>_<

而且就堅信「商品化的公司是抄襲窮苦學生的創意」,於是正義感爆發去洗FB。

但其實圖文者有在修正了,也慢慢拼湊還原出接近事實的方向,可是那些已經根深柢固相信他們以為的真實的人,已經轉不回來了.....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theolin: 不是實施與否的問題 是外觀差異的問題 然後我個人經驗會讓我覺得設計沒那麼容易過兩個類似的XD
jsoccer: 謝謝Otz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kouketsu1974: 不予置評 USPTO有時候也滿ㄎㄧㄤ的>w<
jsoccer: 主要還是之前三年來的謠言造成的刻板印象吧,加上社會風氣差,而且無論修改都無法改變學生普遍沒錢,廠商才有能力商品化,專利有很多漏洞和陷阱的社會問題
THEO
6 years ago
morpheusarms: 我是假設智財局兩邊都給設計專利,結果一個不實施,一個有實施,局面還是今天這個情況沒變。
morpheusarms: 知道了,抱歉otz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theolin: 哦哦 了解 的確是你說的這樣沒錯XD
THEO
6 years ago
苦主當年的想法很天真(抱歉,有點刺),以為申請專利擺著就會有廠商找上門來談授權。但是廠商真的不是笨蛋,除非非用你的專利才能製造某種東西,否則自己研發搞自己還比較實際。加上當年苦主的專利離實施量產化還有點距離,還有很多難點沒交待清楚。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asdfg1233a: 不需要跟我道歉啊XD" 熱心是好的特質 經一事 長一智 你以後會做得更好
THEO
6 years ago
廠商研發商品參考前案並不是可恥行為,參考前案之後,改良設計,自行研發創出自己產品,獲得商業成功,這就是專利法第一條在講的「促進產業發展」的精神。
morpheusarms: 嗯,謝謝你
THEO
6 years ago
當然廠商要撇清說他完全沒有接觸、參考、受啟發,我們也只能選擇相信or不相信。就這樣了。
Λmёι
6 years ago
給個為什麼會有子村抄襲輿論出現問題點在那,就這篇圖文來看,一開始就在講子村的金魚茶包,後續就接著提學生發想的事,基本上第一次看和懶的看後續冗長文的人士就直接把「子村」偷竊「學生創意」深刻在腦海裡了,就如聖兔說的「牽涉法律關係的圖文 最好能夠在專業人士完整確認過內容後再發出 不然敘述或用詞上的錯誤容易讓討論失焦或把輿論引導到難以收拾的方向」...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theolin: 看起來原作是被事務所主動開發的客戶啦 然後事務所又有在做媒合 只是後來沒有成 中間到底哪個環節脫落了 沒有更清楚的說法和證據 也不好評論
然後有在碰媒合的小事務所其實不少 但他們本身不見得有足夠的資源找到適合的出資者
Λmёι
6 years ago
當然子村說的話都可做為相信與不相信,但在熱心供資訊時,自己也要保護好法律層面的部份..
THEO
6 years ago
morpheusarms: 媒合這個我真的沒碰過。經濟部還是智財局以間有開設媒合平台的樣子,現在不知道怎麼樣了。
camei: 這倒是沒問題吧,因為其實滿多人知道最早是這位學生發想出金魚茶包,覺得子村應該是跟作者談好然後一起做商品的,主要問題還是後面新型專利解釋不對,以及學生所擁有的專利權具體出了什麼問題,這兩件事必須請專家幫忙釐清
THEO
6 years ago
所以最初補充第一段才把學生跟廠商做切割,廠商是廠商,學生是學生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theolin: 現在我比較有聽到的媒合單位大多是學校的育成中心 中研院/工研院等自己也有平台 部分產業界也有自己的媒合平台
Λmёι
6 years ago
asdfg1233a: 如果你這麼認為就這樣囉...^^;
THEO
6 years ago
asdfg1233a: 子村沒有必要跟作者談好然後一起做商品。雖然這是選項之一,但沒有任何強制力規定廠商必須這麼做。除非苦主寫了一個專利是不用這個的方法就做不出這個商品,而且迴避設計做出來只會更差、改良又難度高而根本做不到。
那個,剛有人問說
作者有委任事務所來申請專利,但是專利檢索系統上沒有出現代理人的名字?地下代理?
可參考:
防專利無照、代收人 經部擬修法 - 台灣醒報 Awakening News Networks專利師法第32條
事務所有違法?
THEO
6 years ago
事實上子村的商品在某種角度(從肚子看過去)有點不像金魚,但泡在水裡從上面觀察就很像。這是子村在兼顧量產成本/製作難易度之後研發出來的形狀,必須說很有創意。
theolin: 雖然對廠商是沒有必要,不過不說的話很多人還是會樂觀地認為作者有受到幫助,這也是我發這篇漫畫的原因之一
聖★兔
6 years ago
asdfg1233a: 要看當初契約 如果事務所只接受撰寫說明書的委託 不會違法喔
THEO
6 years ago
asdfg1233a: 代理人的名字好像不會秀出來,也好像解任後就不會秀。我去確定一下。
theolin: 好的,麻煩您了/
THEO
6 years ago
morpheusarms: 啊,也有這種情況,我沒想到。就是發明人委託事務所來撰寫但自己提出申請,這是沒問題的。
THEO
6 years ago
省點錢
GREEN_TEE
6 years ago
就算有圖示,不代表你畫了蘋果,其他人就不能畫蘋果吧...
聖★兔 says
6 years ago
GREEN_TEE: 不是都畫蘋果的問題 而是依審查基準是否判斷為相同或近似創作
GREEN_TEE
6 years ago
morpheusarms: 但是都是金魚,要怎麼判斷@@?茶包的工序做法嗎?
宅叔小海‧Θώθ
6 years ago
之前不是有一個也是跟"金魚"有關的侵權案,好像是包裝或海報上的圖案之類的
聖★兔
6 years ago
GREEN_TEE: 設計專利是保護產品外觀 假設要判斷侵權與否 要先比對物品是否相同或近似(都是茶包) 再比對視覺整體(外觀)是否相同或近似(對普通消費者來說兩個金魚造型有多像) 後續再考慮有沒有其他阻卻事由
以設計專利來說 不管製程的喔 只管最後產品外觀
雪伊。🌊🎴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lovesea: 我印象中是看到這個,不曉得跟您所講的是否相同
抄襲金魚圖 橙果判賠
jsoccer
6 years ago
lovesea: 你說這個吧?
抄襲金魚圖 橙果判賠
設計師跟原告是同大學,原告有在校內參展,找到這種關係才有客觀條件去認定「該設計師有機會接觸到原告的作品」。

但即使這樣也是打到二審,勞民傷財啊.....
jsoccer
6 years ago
...跟樓上貼了同一篇新聞XD
宅叔小海‧Θώθ
6 years ago
giminlo: jsoccer: 就是這個~
聖★兔
6 years ago
著作權和專利的保護方式和範疇又有不同
宅叔小海‧Θώθ
6 years ago
是呀
老實說首噗的文字也蠻有問題的啦……
「簡單來說……」這段開始,第一句與第二句的連接詞使用「卻在」,這是一個不恰當的暗示。好像廠商自行研發是個不對的行為。
不要說廠商聲稱沒看過原發明人的相關資訊,就算是有,看著公開公告的專利進行研發改良亦是非常符合專利法精神的行為,沒有什麼可爭議的。
在廠商不會侵權的前提下,廠商本來就可以生產金魚茶包,不管廠商有沒有申請專利
試圖撤掉廠商的專利對學生本身並沒有任何助益,比較像某種眼紅的行為
而這句話讓不懂專利或詳細始末的人會誤以為在暗示廠商欺凌沒錢的個體戶
breeze2729: 已修改,感謝提醒
但實際上撤不掉專利的可能性有:
1.學生程序、證據舉的不對
2.廠商的專利經改良後確實有其可專利性
其中2.在業界很常見,而1.的情形我相信應該就是噗主想強調多學相關知識的原因之一^^
再麻煩噗主囉~
breeze2729: 1,的點主要就是缺少"現場照片"跟"親自到場證明",還有申請不適宜的專利,用造型上的創新去申請注重結構創新的新型專利,結果被給予低評價,這方面廠商的新型專利就很強調結構,再加上沒申請設計專利,不過這方面就是事務所的缺失和教育不足了
asdfg1233a: 其實直接丟原本新型專利的圖面當證據就可以了,一般沒有公證的展覽要被視為已公開資訊會比較困難
asdfg1233a: 理論上走"舉發專利"的話,根本不用什麼親自到場證明。娜聽起來像是主張自己是發明人或著作權人,跟舉發專利沒有太大關連。
要舉發一個目標專利,提出的證據為"系爭專利申請之前的已公開資訊"。這個已公開資訊不需要是學生自己本身的著作
breeze2729: 當事人認為自己權益出問題提出申訴是很正常的吧0.0
所以,拿公開/公告日就寫得清清楚楚且是智財局發布的專利當作舉發的證據,會比沒有照片的展覽當證據的效力會好很多
asdfg1233a: 所以是"當事人認為",但實情不是,導致申訴的程序不對(聽起來不像是走舉發),或走舉發但提出的證據效力不足
簡單說,專利是先申請主義,不是先發明主義。要打掉一個專利,不是告訴智財局你才是第一個想到、作出來的人,而是要告訴智財局,這個專利在申請日之前,早就已經是公開資訊。
聖★兔
6 years ago
asdfg1233a: 我覺得有必要確認用詞的"申訴"是正式流程嗎? 申訴的受理機關及內容分別是?
聖★兔
6 years ago
從現有公開資料看起來 子村的專利沒有被舉發過 缺照片之類的說法 是否為原作尋求免費法律資源時得到的答案?
morpheusarms: 為自己的權益申訴跟舉發不同嗎?
morpheusarms: 應該是,我問一下作者
聖★兔
6 years ago
asdfg1233a: 申訴是法律上的專有名詞喔 是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當時可以使用的救濟管道
聖★兔
6 years ago
認為專利案件被不當地授予專利權時可以提出舉發 舉發需要出具舉發理由 檢附證據 由智財局審理舉發案 如果舉發成立 專利權可能會被撤銷或限縮
breeze2729: 的確是用新型專利舉證就行,只是當時並沒有提出
阿盧不發爐
6 years ago
各憑本事?你覺得一個剛畢業的年輕人跟有資金資源的企業可以各憑本事?
聖★兔
6 years ago
jerry_2635: 有人限制學生不能募資 不能找企業合作嗎?
聖★兔
6 years ago
而且原作現在也不是個剛畢業的學生了
GREEN_TEE
6 years ago
jerry_2635: 連噗頭的金魚茶包能不能正式量產都不知道呢... 這種概念性的商品離實做量產還遠著呢...
jerry_2635: 這已經很好了,可以募資也可以找人合作,難不成你認為廠商必須把賺來的錢和技術都給作者才算各憑本事嗎 ˊAˋ?
(是說各憑本事本來就不是公平競爭的意思)
除非是賺黑心錢的某些家族大企業(像頂新),不然像子村這樣的小企業能有錢有品牌名聲大多也是冒了很多風險靠融資掙來的,因創業而賠錢負債毀一生的人多不勝數,沒那麼簡單的
(當然如果是富二代的話就另當別論)
奈奈
6 years ago
幹他在打甚麼
又酷又好笑
6 years ago
「但並沒有把這件案子的代理業務交給對方,最後委任契約也沒有成立。」裡面這句有點問題,因為苦主是有付款給事務所的收據,代表苦主有[意願]委託事務所處理,只是最終沒有正式委託書及其他正常程序。
又酷又好笑
6 years ago
「難道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應該有讓人凹免費諮詢的義務嗎?」下面又在打免費諮詢的業障重,苦主又不是沒付錢,王宗偉這位商周作者根本就沒理解這個案子。
因為那篇文的關係,出現不少人怪學生貪小便宜,不想花錢去找正式的事務所事後又抱怨的樣子,但實際上是事務所先來找學生,而且學生繳的兩萬五比市場行情還高,後來繳了四年才發現這家有問題但已經來不及了,這是才是事實
所以當初的公司根本無牌嗎(??
summerair: 好像是,葛先生在102年才拿到牌照,而且智慧財產公司好像也不是正規的法律事務所
說學生貪小便宜的應該是指那位S先生吧 點進去看他應該就是本文作者 他好像一直很堅持這點- -
這種無牌的我們土地登記業也有..有些還混的好好的 超無言
法律(? 專利(? 事務所
商周編輯表示學生不用負責嗎...?
又來了,檢討受害者的社會風氣www
不好意思我剛又看了一下指稱學生貪小便宜得有兩位 一位是song跟在它下面留言的Jonah 兩位都是王先生自己的帳號啊- - 需要帶風向帶成這樣嗎
THEO
6 years ago

我的立場就是中立。釐清事實最重要。如果有牌卻污衊人家,那就等著被告。如果沒牌,那該送懲戒該抓去關,局長看著辦。
不過我應該跟金魚茶包原作者確認後在回應的,我說是學生自己送件,其實是事務所收了規費後去送件的,只是不知為何沒有代理人而只有代收人的名字
還有學生對他們有沒有牌照並不知情也沒有詢問過,不過現在看來該事務所有沒有牌照不知道,如果有,那文章作者可能會被告,如果沒有,那事務所可能會被告
THEO
6 years ago
補充一下,我現在查是有牌的。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基律 不是智律喔
眠狂四郎水昆
6 years ago
基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眠狂四郎水昆
6 years ago
目前也是有牌
這這間沒錯吧?
THEO
6 years ago
我真的有老花了,基律看成智律…orz
眠狂四郎水昆
6 years ago
lovesea: 下面商周寫文的作者也有回.....幹嘛不都用同一帳號就好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當初是到台灣創意設計中心,詢問該如何進行,當時的員工介紹該在現場的該公司老闆,也沒有要刻意省錢,而是當時沒有想到要再多方比較
KingyoBachi: 要補充上去嗎?
金魚@FF42 P09,10
6 years ago
最初我有去台灣藝術大學的創意育成中心等了半個小時等不到承辦人也不知道要問誰,才會再去台灣創意育成中心詢問,是可以補充上去
KingyoBachi: 好的,我補充在小屋文章裡頭了
もも
6 years ago
もも
6 years ago
爆野家
6 years ago
關於專利,昨天看到不錯的Facebook文章。把連結貼過來當知識性補充資料:
Kevin Hong 文章1

Kevin Hong 文章2
bakunoya: 嗯,我有看過,第一篇就是廠商只要直接做出來賣,其實根本可以無視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專利,第二篇則是說美國人沒有比台灣聰明且努力,科技進步卻遠超過台灣,就是因為他們的法律對於技術的保障非常重視,只要你研發出新產品廠商就必須要花大錢把你的商品甚至公司整個買下來.反觀台灣則是只罰侵權者小錢且都是法官自由心證,所以導致沒人想創新
所以才很多人說金魚茶包的案例,其實申請到新式樣也一樣沒太大用途,只是和現況相比有機會能多拿到點賠償金而已
THEO
6 years ago
以前還有三倍賠償金的懲罰性條款,現在已被刪除,只能賠一倍(簡單說就是你損失100萬,就只填補你100萬)
然後即使申請到新式樣(設計),現在仍然可能也拿不到任何賠償金/補償金,因為後者申請也通過了,所以表示兩者不相似。
聖★兔
6 years ago
不是都有專利 實施時就不會侵權啊 雖然設計專利領域比較不會核准相似的創作 但直接用專利權判斷是不準確的
聖★兔
6 years ago
台灣目前賠償金的確判得偏低 但並不代表專利權沒有用途 很多時候只是當事人委託的專利和律師事務所不夠力罷了
聖★兔
6 years ago
而且 如果只是型號多 大同小異 也不見得需要每個型號都做鑑定 反而可以據此主張對方故意侵害 依專利法97條 法官依情節審酌賠償金額 最高還是可以判到損害額的三倍(不高於三倍)
morpheusarms: 但事務所還是要看錢的吧,畢竟沒錢沒法生存,如果廠商方給的錢很多那當事人委託的事務所很容易處於劣勢是當然的吧
聖★兔
6 years ago @Edit 6 years ago
asdfg1233a: 專利品質 要靠專利師把關 後面打官司 請找有相關經驗的律師
morpheusarms: 嗯,知道了
在這個案例中,會問「產品長的跟對手專利一模一樣該怎麼辦」的人,我是不太相信他具有判斷產品是否侵權的能力啦,大多是看著圖面一樣或專利範圍有部份雷同就緊張了。
看到目標專利,先去看它國別跟法律狀態,有威脅性才進行專利範圍的文義讀取。通常進行到這邊,就很少真正侵權的。
如果很不幸,文義讀取都中,下一個步驟我建議準備可以舉發對手專利的資料。如果對方警告信來就丟給對方看。
如果覺得舉發不了,也可以找對手公司的產品是否有侵自家的專利,然後兩方法務私下(ry
這還只是用專利的手段來面對專利侵權的問題,實際上商業手段可以有更多
某位自認還算專業的專利律師給的建議,在原文章下面留言(因為太長所以就直接轉貼這位的文章),不過沒說是哪家,話說他說找他提供建議一小時一萬不包括申請費是專利律師的正常收費嗎0.0a?
眠狂四郎水昆
6 years ago
亂唬爛的
kouketsu1974: 感覺是想藉這個事件賺諮詢費的事務所,我不太懂專利法的話前面可能會相信,但後面出價推銷自己的手法就很熟悉了
THEO
6 years ago
還在新型專利,不敢碰發明專利,最後結果可能和今天的局面一模一樣。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是否達到進步性」的審查標準並無二異,實際能否成功保護仍須通過「是否有技術功效」之檢驗。這篇就當作懂專利的「律師」免費大放送吧。
CATGIZI: 哇靠,第一耶
呷月霸...
6 years ago
金魚茶包我只知道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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