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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限制同性結婚既不能達成重要公益目的,目的與手段間亦欠缺實質正當,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
"以限制同性結婚作為鼓勵生育之手段,其手段與目的間亦欠缺實質關聯,應認違反平等權之意旨。"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課予國家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立法者本應積極立法保障同性結婚權,卻長期消極不作為,已構成立法怠惰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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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打臉的力道 我服
-大仙+
7 years ago
"長期消極不作為",這句話就夠說明了立法者們早該做事了。
雖然立委是真的廢(還有反同的),但釋憲案也是被之前的大法官拖很久...只能說時代在改變,觀念在進步,人類終究想以何種面貌存在還是要靠人類自己期望的去型塑。
#臺灣NO1
球不只丟回立法院還砸得很用力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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