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ray_R
7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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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好來複習這一篇
Astray_R
7 years ago
以下節錄
國際實踐中,用以處理和平問題的法律文件,至少包括:
「和平條約」(peace treaty)、
「停戰協定」(armistice)、
「停火協定」(ceasefire agreement or truce)與
「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等等。
Astray_R
7 years ago
前三者是具國際法拘束力條約,且是屬於國家與國家間所簽署的國際文件;而後者(「和平協議」)則是旨在中止「一國」合法政府與叛亂團體、或是一國之內數個政治實體間的武裝衝突,簽署以避免生靈塗炭;換言之,「和平協議」屬於政府與叛亂團體締結之「聲明」(statements),不僅不屬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規範,且用以確認系爭衝突為一國國內紛爭,交戰各方之領土同屬單一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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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剎那
7 years ago
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