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地院還沒判時的噗文:「但就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的部份,台灣監獄的現狀超收問題嚴重,人犯享有的處遇確實不好,甚至被部分人認為連是否符合「聯合國囚犯待遇標準『最低』規範」都有疑慮,
當初法務部邀請的兩公約國際獨立審查小組的報告也有點到這個部分,因此在這部份台灣恐怕要比較費心防守一些。關於監所處遇這點還可以提到的一點是,蘇格蘭的受刑人處遇雖然比不上大家聽過的一些蠻誇張的北歐國家,但一般來講是蠻堅持「受刑人服自由刑指的是單純被剝奪部分人身自由,不是進監獄去折磨」這樣的理念,所以在裡面不管私人空間或是精神、物質生活不算太差。(坦白說以空間來說可能還比很多台灣的大學共宿宿舍來得好)
因此要是我是林克穎的律師,如果預見到最後引渡有可能成局,那麼我恐怕也不太會在意他現在是被關在看守所裡或是交保,甚至會有「如果都是要服刑,那你不如在愛丁堡關久一點再被放回去服殘刑,或是最好乾脆都在這邊關一關,關完就算了」的計算,想盡辦法拉長案子在英國處理的時間。姑且不論這些有的沒的算計好了,就算是我查到幾個涉及蘇格蘭的引渡案件最後有跑到倫敦最高法院的,時間都有拉到兩、三年。
之前某台灣政府高官說這個案子很快、最早可望在兩、三個月內就可以引渡,恐怕是有點太樂觀。(反正拉到兩三年後也要換總統了,話講滿一點有確定引渡很好,沒有的話就是下任政府沒努力?)」
而且新聞既然已經出來了我就可以說了。地院之所以認為沒有監獄處遇不良疑慮而同意引渡,原因是因為台灣的法務部出具了一張「林克穎回來關也不會像一般台灣人犯環境、待遇那麼淒慘」的保證書。台灣人真的會覺得因為這樣換到讓他回來很OK嗎?
「2014年法務部國際兩岸司司長陳文琪曾出具保證書函給愛丁堡法院,保證林克穎在台服刑期間不會有監獄擁擠問題,同時台北監獄也會對外國受刑人作適度安排,給林克穎適當人數(2人或多人)的舍房,並會考量林克穎語言、生活習慣,以減少英國法官對台灣監獄環境的疑慮。」
In a written judgement, Lady Paton wrote: “For the reasons given above, we continue that part of the appeal relating to article three of the ECHR and prison conditions to Taiwan to an evidential he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