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打電話給她問她薪水怎麼算的,她說我11月請的喪假不能算喪假,因為去世的人是我伯父,我說這我知道,那其他的呢
結果她果然沒把我前兩年特休的錢算給我,只給我最後一年特休的錢
我說我的勞保上面明明就寫我在這間公司做了3年9個月,她開始說什麼什麼3年9個月
老闆娘一直裝傻,心情越來越不爽,我直接說你不信你自己去查啊
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就是3年9個月,到底是在裝什麼傻
又跟我說第一年應該不算吧,什麼叫第一年應該不算,我明明就有滿一年,為什麼第一年不能算
她最後才說她下星期一會再補兩年的特休錢給我,一開始這麼講不就好了,一直在那邊跟我硬拗到底是在拗什麼鬼
我深深覺得對她心軟太多次、有時還會覺得自己把她想得太壞的我真是個白痴
第一年應該不算是啥鬼

......看完我覺得如果下星期一又有什麼變化,就跟她說你會去跟勞工局申訴,就
走著瞧看著辦吧!
code3019: 謝謝~我正打算這麼做,她明明最後一天跟我說該給我的都會給,沒想到她又來這招裝傻

阿搭買力當肉
白紙黑字的證據都備好,她還敢硬抝就申訴吧。
原來利潤盈餘是這樣賺來的嗎..............
我們公司一直都沒特休,去年我跟老闆娘談這件事時,她答應我特休可以往前追溯,而且7天算5000元給我,這次我問她特休的錢到底怎麼算,她說不就是用月薪除以一個月的工作時數再乘以7天嗎?這樣算起來根本就不到5000元,但我沒辦法證明她曾經說過7天特休換成5000元這句話
本來我還有要跟她提第一年特休是7天,第二年也是7天,第三年應該是10天,她一直跳針外加裝傻,說什麼第一年不算吧,一整個不想再跟她對話,第三年少算3天我就送她吧,一天到晚就只想著要省那幾十塊幾百塊,無言
隔壁部門的組長也差不多在去年同一個時間跟我一樣去問特休的事,老闆娘竟然回她:我當初面試時有跟你說我們公司有特休嗎?只能說大家去外面找工作時,要把該問的問清楚,以免被亂拗
dab_tw: 聽說錄音沒有用,我弟的女朋友有錄音去檢舉,勞委會說要錄影才有效...= =
是喔 這也太扯 該不會錄了影到時官方還用錄的不夠清晰當藉口打回票吧@@
有這種單位也難怪資方可以這樣無法無天
不過該做還是得做就是 看是要用手機或用盜錄裝置取證(市面上有賣偽裝成筆或鑰匙圈造型的錄影裝置) 唯一前提大概就是別讓對方發現你在錄影 不然鐵定會改口的
具證據力的錄音必須是以下其中一種:
1.於"隨時可能有不特定的第三人出入"的場所錄下(例如多人辦公室)。
EKARD: 錄音其實可以辨識聲紋 只是官方嫌麻煩而已
3.若不符合以上兩點,為私下錄音(例如在boss的單人辦公室內),錄音內容中需有「顯著」告知對造「正在錄音」之事,才具證據力。
dab_tw: 錄影也是相同道理,勞委會只是隨便找個理由打發吧。(拿了錄影去,也會告訴你偷拍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錄音場所有無合理的隱私權期待,若無=>不違法
若有=>刑法三一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
若錄音(錄影)觸犯此條,則不具證據力。
詳細條文內容: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公開的監視器不算數。 (比如辦公室、路邊裝的那些)
因為理論上,大眾既然「知道該處有監視器」,就不該期待有隱私權。
難怪較大的這類糾紛都是找黑道解決 官方根本一面倒偏袒資方= =
也就是說,要跟老闆談這種事,要想辦法:
1.把boss誘到有公開監視器的地方談。
2.把boss誘到隨時可能有非特定第三人出入的地方談並偷錄(例如職員辦公室區域、茶水間)
3.錄音一開始就告訴BOSS「林北正在錄音/錄影喔」
1.的地方通常錄不到音,只有畫面,所以有缺憾不可靠(只有畫面沒聲音,誰知道談了啥阿)。
其他舉例來說
我在家裡裝設電話答錄器,側錄了所有來電,算不算妨礙秘密?
我在公司為了防範盜竊事件的發生,用廣角鏡頭二十四小時錄影,算不算妨礙秘密?
我受人恐嚇,而為了自保,引誘對方出來,錄下口頭恐嚇的證據,算不算妨礙秘密/
以上都不算。
還有個有趣的實例:
「老闆口頭解雇我,我要求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他為了逃避支付資遣費而拒絕我,之後數日我一再要求,他一再推託,直至我發出存證信函,他才改口說:「我沒辭你呀!你就回來上班呀!」於是他帶我到他的辦公室談話,並偷錄音,達到他要的內容:「我沒資遣你喔,明天
你就來上班...」。
結果老闆把這段對話偷錄下來。
此案經勞工局協調不成已進入訴訟程序,他為了證明沒解雇我,將他錄的錄音檔及談話內容文字檔呈上法院作為他的證詞。
此時老闆不構成刑法315-1, 理由:這一段對話,並非是我單方面述說,而是我與老闆之間的對話,所以老闆錄的是我與他之間的對話(如同電話),並不構成妨害秘密(因老闆為對話兩造其中一方),但如果錄的是你與其他人的對話(在私人場合)百分之百是妨害秘密。
但也不是說「自己為通話/對話其中一方」就絕對不觸法。
以下援引台北地方法院97訴字1634號判決
【……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315 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也就是說除了要是通訊之一方以外,尚須要非出於不法之目的,則才能依通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的規定,不罰(即有構成要件該當)。
故由此可知,錄音的行為尚須要出自有法益需要被保護而非只要錄音者為通訊之一方即沒有妨害秘密罪之問題。
額外查到這條以後,我突然發現我的理解有誤......「私下錄音(例如在boss的單人辦公室內)」並不一定構成妨害秘密(只要自己是對話的其中一方),而勞工局那邊說「不受理」看來若非「口頭打官腔吃案」,就是另有原因。
以shu的例子而言,因為她弟的女朋友有錄音去檢舉,此錄音行為本身並不違反刑法315-1妨害秘密(只要她弟的女友是對話兩造其中一方)
喔喔喔分析的真詳細
請務必跟我交往謝謝
至於勞工局不受理,我想到的原因就只有三種:
1.她弟的女友被勞工局人員唬爛了
2.檢舉程序另有額外規定,而該錄音不符規定要件。
3.有人塞了紅包給勞工局人員。
這情況應該是吃案居多 因為有糾紛紀錄對該單位來說實在不光彩 如果事情擴大搞不好會影響該單位考績 所以官方寧可吃案處理
不過有一點要注意,也就是通話內容的部分必須頭尾清楚,否則我個人認為證據力很低。
如果是與對話無關的第三人所側錄,那自然是妨礙秘密無疑,也絕對是違法的證據,而違法的證據在法庭上是不被採用的。
那如果錄音是對話之一方所錄(例如甲與乙談判,甲側錄雙方談話),不會構成妨礙秘密,因為我甲也有份,不過這種證據不會是一種鐵證,而且通常會讓人有甲對乙套話,或是甲舖設陷阱誘使乙說出一些對於甲有利的話。
而「第三人側錄」這點,若是於「隨時可能有不特定第三人出入之公開場合(例如多人辦公室、麥當勞、茶水間)」側錄,也不構成刑法315-1 (該場所未有合理的隱私權期待)
也就是說我可以在吃飯時錄隔壁桌對話、在茶水間外偷錄同事AB之間對話,不違法。
額外補充關於私人設置之監視器:
基本上除了廁所,更衣室,公司想怎麼錄就怎麼錄。(因為到處都有公司器材,公司可以"保護公司財產"為由而不觸法)
額外補充關於公司內線電話被公司偷錄:
違法。
內線電話非屬公開談話,若公佈該談話內容者「非」為對話之其中一方,則觸犯刑法315-1`.
也就是說,主管不能偷錄我跟同事A或其他部門之間的內線電話,然後在例行會議中公開婊我。
如果公司於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預告說明通話錄音(內外線)經員工事前同意並知悉,是可以阻卻違法(不構成犯法)。
例如證券商的電話都有錄音,只要不「無故散佈(刑法315-1)」或「意圖圖利(刑法315-2」,證券商的錄音都合法。
我不在的時候竟然跑出這麼多回應@@... 看明天老闆娘是否有匯款我再來決定要怎麼處理這件事,謝謝dab和伊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