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最後一個我沒簽,第4個連署是:

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98條之2即「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應予廢止?
因為疑惑這條有什麼問題,看民團理由書寫的反對原因是
(以下個人白話解釋)
1. 早有關於偽造文書的罰則,不需要另訂
2. 增訂的罰則內容不符比例*
3. 承第1項原因,增訂多餘的法條還要公投根本浪費公帑

*查其他人說法是說,由於新法只有寫到罰"以下",沒有寫"OO以上至XX以下",也就是說罰個1元或100萬、關個3天或5年都有可能,以立法來說很怪,不合理。
因為我只有在覺得"真的很嚴重"的時候才會簽連署,這條感覺真的還好......
罰到藍白機率比較高吧想想那些死亡連署

當然其他人要連署也不反對 僅僅是我個人龜毛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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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那邊我記錯 理由書後面就有解釋比例原則了
爬文太快的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