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消保官跟經發局人員來店裡,說要看有沒有桌遊的租賃契約還有檢查桌遊的標示有沒有合格,因為去年有桌遊店租遊戲給客人結果客人遊戲弄壞了,要求客人用原價買走,客人不爽去跟消保官申訴,所以現在出來巡這個。
消保官的立場是因為桌遊有折價的問題,所以其實不能要求客人用原價買回去,建議我們在租借單上面寫明損毀的賠償方式比例。
我就另外問了一個問題,如果有客人遊戲租借逾期,租金是否可以無限累積,消保官說原則上沒有說不可以,只要事前有說好加收的方式就可以。
其實客人把道具什麼弄丟了大部分都是桌遊店自認倒楣吧,真的要買走的應該是真的很嚴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