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文字閱讀障礙欸。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從「六親等以內」改成「四親等以內」,堂表親(First cousin )還是不能結婚啦。連法條都不會讀,以前是不是最喜歡老師常常請請假的國文課啊?奈緒 (@_nao__2345) on Threads
latest #6
掰噗~
2 weeks ago
這個問題問得很好, 我們請樓下來回答 (eyeroll)
劉宏恩:
事實上六親等這麼遠的遠房表兄弟姊妹結婚無效的規定,是從民國87年才「忽然」開始的,原本從民國19年民法親屬編一開始公布施行時就一直允許六親等的遠房表兄弟姊妹結婚,民國87年卻有立法委員突然提案修正該條規定,在沒有充分討論、沒有實證數據顯示過去六親等表兄弟姊妹結婚到底造成了什麼問題的情況下,就驟然把近七十年向來都允許的遠房表兄弟姊妹結婚予以禁止,使之結婚根本無效。我認為這已經構成恣意性(arbitrary)的立法,而且也違反比例原則。

這倒是真的,1998民法修改的理由非常粗糙。民法自1930年以來其實都不禁止四等親以外的表兄妹結婚。而輩份問題更好解決,跟同條第一項第三款一樣加上「輩份不相同」就能解決了。
Dionysus-松狼
2 weeks ago
原文文章最後有寫到 "我和男友屬四等親,我也知道這次法案就算有幸通過,我們依然無法結婚,但凡事皆需要起頭才會有後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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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onysus-松狼
2 weeks ago
看來是希望當作個突破口之類的
怎麼修改都會被說是突破口。法制局的建議其實是回到1998年之前,頂多只是不再區分屬於堂親支還是表親支。
法制局提到結婚就是要生育已被揚棄,是很明顯有問題的理解。
實際上婚姻制度的制度預設之一就是生育,所以才產生婚生與非婚生子女、婚生推定等規範。但這個生育預設並不形成一個權利或義務,而只能說是制度上的「鼓勵」
因為如果生育是婚姻制度的核心內涵,或說是「婚姻的法目的」,那結論上會變成「不孕」或者「難孕」是一個使婚姻無法實現目的的重大問題,從而構成婚姻無法維持的「破綻」。由於這一事由會造成實現制度目的之阻礙,那麼在立法上就應該將不孕、難孕納入訴請離婚的法定事由。
但就目前的制度來說,民法並沒有接納把不孕難孕作為婚姻破綻的問題。也就是說,民法以及目前的實務並不認為不孕難孕是難以維持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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