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三歲童溺斃案的狀況,用比較直觀的方式說明像是這樣:
失火了,有穿著消防隊隊服的人A出現在現場指揮,A指揮要把牆打破救人,結果牆砸破後發現牆後有已經失去生命跡象的人,無法辨別他是被磚頭砸死的還是在火場就已經死了。此時有人發現A不是消防員,而是Cosplay成消防員的路人,聲稱具有急救救護專長的執照也是造假的。
latest #47
掰噗~
1 months ago
真是晴天霹靂阿~~~
法律上這個叫做死亡的因果關係介入,常見的舉例是甲乙起口角後氣急敗壞,甲刺了乙一刀,乙在送醫過程中救護車被闖紅燈車輛丙撞擊,最終乙死亡。請問甲和肇事車輛丙誰應該為乙的死亡結果負責?
我有疑問,雖然知道這是類比,但法醫在這種類似情境能做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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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梅✿
1 months ago
路人不會出現在"別人的家裡"
Lexapro10mg: 可能要問醫學相關的人才會知道了,我畢竟只是法師而已(合掌)
Nezumipl: 這是類比啊,因為有人非常堅持男跨去救人是正確的XDDDD
仙梅✿
1 months ago
男跨就不是路人,怎麼可能適用那個好心路人的免責
等等,我再想想要怎麼問XDDD 就是法醫能鑒別死因,因為什麼原因導致死亡,大概像車禍責任比?但法醫的鑑定有權威性嗎,還是也只能作為法庭攻防的資料之一(?)(語無倫次
回到甲乙丙的範例,這裡我們必須假設兩個情況:
1. 甲造成的傷勢如果即時送醫,不會導致乙死亡(失血量跟傷口位置都有客觀事實可以認定)
2. 甲造成的傷勢即使即時送醫,乙仍然會死亡
如果是1,丙對乙的死亡結果責任>甲
如果是2,甲對乙的死亡結果責任>丙
Nezumipl: 重點其實不是他是不是路人,而是他身上穿的衣服代表的是他是具有急救消防身份的專業人員
Lexapro10mg: 法醫鑑定可以證明死亡原因啊,出血量、致命傷位置都是客觀的事實
https://images.plurk.com/1mKx3d9Dqf2zApJsJcOs0l.jpg
這邊是好薩馬里亞人法的定義,重點在於1見義勇為的2不具專業的3旁觀者
當男跨穿著救護消防的制服偽裝成救難人員的時候,他就不是旁觀者了,一般來說台灣人稱之為騙子,不知道左膠都叫這個是什麼?
而現在真正的問題是:萬一直轄市所屬的台中市政府消防局因為疏失未發覺男跨cosplay救護人員施以急救,在沒有監視器判斷男童溺水多久、男童父親CPR是否正確的狀況下,家屬如果一口咬定是男跨導致男童死亡,台中市政府跟台中市消防局有多少人要被懲處被拔官,你知道嗎?所以台中市政府跟台中市消防局不可能承認有疏失的
anny089205: 左膠會稱熱心無罪,救人之心太熱切了所以偽造了身分,他出發點是好的必須無罪!
我賭十根胡蘿蔔,最後男跨可以安全下庄,這件事會不了了之,如果男跨被罰,我在台北車站門口發1000支胡蘿蔔給噗友XDDD
PIGcatmylove: 熱心能無罪,福田孝行也就是綁個蝴蝶結吧!
胡蘿蔔改成100支好了(誰要胡蘿蔔
anny089205: 你的賭注真的很不吸引人。
Arianrhod: 因為沒什麼能賭的
也是別賭啦。有些人上下文講了一堆緊急避難和好撒馬利亞人的適用要件,也能當作看不懂啊。
但一個常識的社會,包括在國外都是禁止你偽冒醫療及救災人員的好嗎
Arianrhod: https://images.plurk.com/2cyMJHjyVhhxujZ1Wu44v1.jpg https://images.plurk.com/2kofmtrM67EkWi9FRnbp6e.jpg 我用chatGPT整理了冒充醫療、消防、急救人員可能觸犯的各國法令。我們的緊急醫療救護法沒有明文規定冒充的罰則,看起來應該是併入刑法偽造文書處罰?
小螃蟹爪
1 months ago @Edit 1 months ago
因為某些人看到特定政治正確身份標籤就會瞬間常識離線,出現跳針裝死看不懂的症頭。
刑法只有罰到公務員,消防員算公務員但義消不算。所以他應該就是討論是否該當緊急醫療救護法28條。
我剛剛正在確認
https://images.plurk.com/4L0htSgntvju1D8j02KeOq.png 我參考別的縣市,有的就會要求EMT證照,那麼他不能用刑法罰單會違反28,罰則是在第47條。
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主管機關會是台中市府。所以就是台中市府應該要開罰。那台中市府不開罰就只能回歸他有沒有介入孩童死亡的因果歷程。
Arianrhod: 28沒有明確訂定偽裝身份後針對行為人的行政罰,所以我在想中檢應該是打算緊急醫療救護法28+刑法211下去做處罰(媒體報導中該男承認是為了要取信眾人故意穿著EMT外套,主客觀上都有假冒身份的意圖)
罰則在47條,你翻一下。
Arianrhod: 我看一下,等等
https://images.plurk.com/4dQFIMDCuRU99aoaYpMWP4.jpg 朋友剛剛分享了這張,我可喜歡了。「偽冒醫療人員不適用好撒馬利亞人」
喔,我看到了
第 4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
二、救護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義消是不能算公務員。所以刑法不能用啦。
行政罰的部分應該是台中市政府要做不過看起來台中市政府想規避沒有發覺男跨是冒充的疏失
我說偽冒公務員身分的
Arianrhod: 對啊,中檢只有說要查偽造文書,而不是公務員的部分
坦白說我沒有很想檢討消防局,我知道他們就是怕被懲戒,但其實我覺得在急難救助現場,信任你旁邊的制服有專業才是常態。
28條這種條文就是為了這種白目而設的,你可以不找消防局麻煩,也還是應該要罰這個白目啊。
對……而且緊急情況下,少一下CPR都可能很嚴重,他們現場核對身份沒有期待可能性,真正的問題還是在於偽裝成EMT這件事情
啊,中檢應該會用212?
anny089205: 有可能。但他沒有出示
Arianrhod: 他有掛在脖子上的樣子,不過我不記得是本件還是氣爆案的影片看到的
他冒用別人身份進AED平台是不是也能查
☀朝狐☀
1 months ago @Edit 1 months ago
正常的情況當然是不認疏失,把錯都推給假冒專業就好了,情況緊急之下誰會看證件,當然是你有穿制服我相信你是啊。

至於頭殼壞去的,就會看到身分標籤也一起護起來,等看結果是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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