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說為什麼不直接立「終身監禁」,因為從別國的經驗,一旦罪犯被判「終身監禁」,反正都出不去了,就會非常難以管教,增加很多成本。我之前曾在河道上轉述一個說法,判死刑但不執行,每天都讓你處在不知道明天會不會被槍決的狀態中,才是最殘忍的,而且每一個死刑犯都會超乖,不是改信上帝,就是皈依佛門,每個都慈眉善目,深怕不乖就會被拖去槍決。如果你想的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要用最惡劣的手段來報復這些人,那目前中華民國的作法,就是最省錢又最慘無人道的,沒有必要改。
鄭銘謙:無法判死情形 研擬「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