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1 years ago
上訴人抗辯45年成立國語日報公司前,重大事項,均經省國語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無任何私人出資云云,然重大事項由省國語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等組織運作,與出資乃屬二事,自未能以人事等組織運作或行政之監督事實,推認資金之來源為政府。另上訴人抗辯45年以公產作股成立國語日報公司,無私人出資,股東多數為省國語會常委,係由省國語會主導經營之實質公有事業云云,然此與國語日報公司登記相關資料均不相符,而省國語會常務委員亦非不得以其自然人身分出資設立國語日報公司,自難僅以股東多數為省國語會常務委員而據以認定國語日報公司係公有事業。又上訴人提出之省國語會工作報告,固有上訴人撥款國語日報之記載、及38年間黨義書籍由省國語會公文陳報省府同意,由國語日報社印製完成,乃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41 號判決
Peterarthur
1 years ago
國語日報社承攬印製之業務,亦與國語日報公司於45年由方師鐸等17位股東出資及嗣後捐助設立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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