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偷偷說
4 weeks ago
國會改革系列:你真的看過條文了嗎?一條條拆解,評論國會調查權的修法!|政治熱議
文章提到的違憲疑慮確實值得重視。包括:
調查權擴大:將「調查專案小組」納入行使調查權,可能超出立法院權限。
準備時間不足:僅給予被邀請者五天準備時間,可能不合理。
拒絕證言條件不足:缺乏明確限制,賦予主席過多裁量權。
法律協助限制:規定需主席同意才能找律師,可能侵犯當事人權利。

以下逐一說明
調查權擴大:調查專案小組的設立是為了提高效率,不會取代調查委員會的權力,仍遵循大法官釋憲。
準備時間:五天準備時間已符合立法院議事規則,可以保障行政效率與公平性。
拒絕證言:主席的裁量權受到法律和議事規則限制,不會任意行使。
法律協助:需主席同意找律師的規定是為了防止程序拖延,並不侵犯當事人權利。 現行草案的設計是基於合理性和有效性,並未超越憲法賦予的權限
latest #33
litchi5860
4 weeks ago
uranus918
4 weeks ago
fairy8110
4 weeks ago
民主絕對不是最有效率的方法;如果說立院可以為了效率而不同意找律師,那法庭上被告是否也不需要找律師,如果沒做什麼讓人誤會的事就不需要怕啊,請律師要做什麼,耽誤法院審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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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thon1797
4 weeks ago
主席裁量權受到什麼法限制?如果有這樣的法,那為什麼只限定「主席」有裁量權?
ಠ_ಠ
4 weeks ago
fairy8110: 目的不同:立法院的調查與司法審判的性質不同。立法院的調查旨在確保行政機關的透明與責任,而司法審判則是針對個人或團體的法律責任,因此有不同的程序要求。
程序保障:即使在立法院調查過程中需要主席同意才能找律師,這並不意味著完全剝奪了法律協助的權利,而是為了防止濫用和拖延程序。
效率與公平:法律協助的限制是為了在程序公正與行政效率之間找到平衡,並不完全禁止被調查者尋求法律援助。
puff1128
4 weeks ago
被警察抓走可以請律師 那為什麼在立法院卻需要主席的同意 這違反比例原則和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了吧?
pear361
4 weeks ago
puff1128: 因為你被警察抓走的身分是嫌疑人
ಠ_ಠ
4 weeks ago
puff1128: 程序性質不同:在警察抓捕情況下,涉及到個人的人身自由和刑事責任,因此憲法保障被告的律師權利。而立法院調查主要是行政監督,並不涉及刑事責任。
比例原則的應用:此措施是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個人權利,並非任意限制法律協助的權利。若在實際操作中被認為過度限制,仍可通過司法審查進行調整。
puff1128
4 weeks ago
那想請教司法審查進行調整大致上是甚麼呢?
ಠ_ಠ
4 weeks ago
puff1128: 是指法院對立法和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和判斷的過程。具體包括:
提起訴訟:受影響的個人或團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特定法律或行政措施違憲。
法院受理: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案件,並進行初步審查。
審理過程:法院聽取雙方的證詞和辯論,並調查相關證據。
裁決:法院做出裁決,判斷該法律或措施是否違憲,並提出相應的補救措施。
旨在確保法律和行政措施符合憲法和基本權利的保障。
ಠ_ಠ
4 weeks ago
先去吃飯了 有問題回來再回
python1797
4 week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6R0SQQaUeA51tmYnYkOa1D.jpg
行政監督卻可以使用關一年(刑事懲罰),你要不要聽聽你在說什麼
pear361
4 weeks ago
python1797: 最後要法院判
juice3259
4 weeks ago
python1797: 法院判刑法
mint523
4 weeks ago
想請問防止程序拖延這部份是否有明訂規範作為主席判斷依據,還是皆由主席自行認定呢 ? 謝謝解答 !
ಠ_ಠ
4 weeks ago
python1797: 法定程序保障:即使涉及刑事懲罰,也必須通過法庭審判,確保程序正義。
特定情境適用:刑事懲罰僅適用於特定嚴重違規行為,如偽證或妨礙調查,不是一般情況。
法律救濟渠道:被懲罰者可以通過司法審查尋求救濟,確保其權利得到保障。
pear361: juice3259: 是 避免比例原則和憲法保障的疑慮
ಠ_ಠ
4 weeks ago
mint523: 在關於防止程序拖延的規範方面,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明訂一些條文,供主席作為判斷依據,而非完全由主席自行認定。例如:
職權行使法第25條:質詢的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在處理程序拖延的情況下,主席可以根據法定程序和規則來制止不當行為。
ಠ_ಠ
4 weeks ago
python1797: 抱歉剛剛沒看到你的留言,主席裁量權的部分剛有旅人問到,你可以看上一則。
限定主席是因為希望主席能在議事中擔任維持秩序和確保議事效率的角色,因而由憲法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賦予其一定的裁量權來處理突發情況和避免程序拖延。而主席的裁量權也會受到監督和制約,被認為是違法或濫用裁量權,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進行司法審查。
shrimp7500
4 weeks ago
主席受到誰監督和制約?哪條法律可以?
ಠ_ಠ
4 weeks ago
shrimp7500: 中華民國憲法: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利,包括行政訴訟的權利。這意味著任何人如果認為立法院的決定違法或侵犯其權利,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juice3259
4 weeks ago
shrimp7500的發言有點誇張了
原來我們的法治教育這麼差
ಠ_ಠ
4 weeks ago
juice3259: 其實主要是瞭解的很片面,都是由電視劇看來的或是各種宣傳圖卡上知道的,有些只是跟著說,甚至不知道那是什麼意思。例如:保留法律追訴權
pomelo4292
4 weeks ago
python1797: 關一年是for官員喔 我覺得好少
ant4472
4 weeks ago
https://images.plurk.com/5Mqvkr1qtlspQtdjFuCA1F.png
prawn2400
4 weeks ago
ಠ_ಠ: 事實上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這東西
追訴權也是檢查官才有
mint523
4 weeks ago
ಠ_ಠ: 謝謝您的回覆 ! (原本打了一段,後來發現有錯字,所以先刪除了) 總之是想再詢問雖然有規定,若是立法院這邊有濫用這項權力的情況,是否沒有任何處置/罰則,只能由被質詢者事後經由司法途徑解決,無法事先預防 ? ( 不過後來想一想,立法院也不可能立法來限制自己就是了 ! )
ಠ_ಠ
4 weeks ago
mint523: 你提出的問題非常有道理。
確實,立法院的權力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被濫用,而目前的法律框架主要是提供事後的司法救濟途徑,而不是事前預防。然而,這種設計並非完全無法理解,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議會的自治原則:立法院作為國家的立法機構,具有一定的自主權,這是為了保障其在立法和監督行政方面的有效運作。如果對其權力進行過多的限制,可能會影響其職能的發揮。

司法救濟途徑:
- 行政訴頌:被質詢者或其他受到影響的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挑戰立法院的決定,這是一種事後補救措施。這種設計是為了確保在必要時有一個法律途徑來保護個人權利和合法利益。

- 憲法解釋:如果認為立法院的行為違憲,可以申請憲法解釋,這是另一種司法救濟途徑,適用於更高層次的法律爭議
ಠ_ಠ
4 weeks ago
內部監督機制:立法院內部也有監督機制,例如院會決議,這需要多數立法委員的同意,防止權力被單一個人或少數人濫用。這是一種內部制衡機制,確保決策的透明和合法性

程序透明:立法院的許多程序是公開的,接受媒體和公眾的監督。這種透明性本身就是一種預防濫用的手段,因為公開的程序更容易被外界監督和批評。

完善制度:立法院可以根據實際運作中的問題,不斷完善相關法律和規則,增加內部監督和問責機制,以防止權力濫用。

總結來說,目前的法律框架主要提供事後的司法救濟途徑來應對權力濫用,而內部的自治原則和公開透明的程序則是事前防範的手段。這些設計旨在平衡立法機構的自主性和防止權力濫用的需要。
mint523
4 weeks ago
謝謝您的解說 !
bun8907
4 weeks ago
ಠ_ಠ: 請問內部監督機制失控失衡時是否有煞車器呢?那個院會決議依照過往經歷和現況看來根本就是議會多數黨的暴力,無論是勞基修法時的蠻橫或是現在國會改革的動亂。並且參與決議的委員又是否具備該事項的專業知識與法學判斷?
ಠ_ಠ
4 weeks ago
bun8907: 關於國會內部監督機制失控失衡時是否有煞車器的問題,可以從多方面進行探討。

首先,國會議事程序中有多重制衡機制來避免單一政黨的暴力行為。

立法院議事規則和相關法規設立了多種程序和機制,包括一讀、二讀和三讀會等,這些程序旨在確保法案在多次審查和討論後才能通過。

此外,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也規定了多種表決方式,如口頭表決、舉手表決、表決器表決等,以保障議事的順利進行。

然而,近期國會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爭議表明,這些機制有時可能會被濫用。例如,有報導指出,民進黨在審議國會改革法案時多次提出散會動議,以阻擋討論進行,這使得國會運作面臨挑戰。
ಠ_ಠ
4 weeks ago
bun8907:
針對參與決議的委員是否具備專業知識與法學判斷的問題,立法院的議事程序設計上有一定的專業要求。立法委員可以邀請政府官員及社會上有關人士列席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以供委員參考。此外,在法案進行審查時,通常會舉行公聽會,邀請正反意見人士參與討論。

總體來說,雖然立法院內部設有多種監督和制衡機制,但實際運作中仍可能出現失衡的情況。這只能冀望各方政黨和委員共同努力,維持議事的公開、公正和透明,確保國會能有效履行其立法與監督職能。
ಠ_ಠ
4 weeks ago
bun8907: 追加一下:關於立法院的議事程序設計上有一定的專業要求
立法院設有多個專門委員會,如司法法制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等。這些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是根據其專業背景、經驗和黨派推薦來分配的。委員會的設置旨在針對特定領域的法案進行深入討論和審查​​​​。

除委員會制度之外的其他措施包括、專家參與、公聽會和專案報告、立法助理和顧問、黨團協商機制以及逐條審查與討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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