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だこいつ!
3 weeks ago @Edit 3 week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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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weilin: 這樣看來掛羊頭的法案,如果他賣的也是羊肉,那不是就沒有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的問題了?
豆腐妄想≠D
3 weeks ago
Thead: 等等,
我應該刪掉了吧?
因為覺得工作時KEY的很零零落落
豆腐妄想≠D
3 weeks ago
換個說法重發一次好了

這是有前因後果的,
根據憲法第八條
https://images.plurk.com/gCcgTXhXFsCy6qon6zGwG.jpg
只有司法與警察機關經由程序授權得以審問人民,
因此修法的立委主張這不是審問而是聽證會。
然後掛著聽證會的名義行審問之實,
既然不是審問怎麼會讓你配律師。

讓你帶律師進去不就承認這是審問了。
違憲。
同時既然不是審問, 那也不必適用強制要讓人配律師的法院規定。 我講的有點零散,不知道看不看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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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腐妄想≠D
3 weeks ago
然後,
你要是看到可以配律師,
那麼上至官員每位都會配律師出席,
那個勝率0的咆哮雞怎麼受得了。
yangweilin: 因為我是先打開放著,其實有很多想法但是要解釋的範圍太多太雜,所以想了很久才只有那樣回
其實我認為立法院聽證就是聽證不是審問,法律上的名詞應該是很嚴謹的,你的前提是發生在法律定的條文是對的但是執行是違法的情況,這部份不知道你同不同意?
接下來是建立在你是同意我說法的情況,那我會認為這個法是可以過得,然後要約束的是之後執行的行為。
還有個跟你想法不一樣的地方:有沒有帶律師不是判斷你有沒有被審問的條件,應該是你在被審問的條件下一定可以帶律師,這從我分享的影片4分鐘說的話能判斷,其實法律有定的話證人是可以帶律師的,只是法務部認為偵查案件會變困難所以沒修法。
yangweilin: 抱歉,剛才說的好像也不太對, 整段修改一下
因為我是先打開放著,其實有很多想法但是要解釋的範圍太多太雜,所以想了很久才只有那樣回
因為我的前提跟你不同,其實我認為立法院聽證就是聽證不是審問,法律上的名詞應該是很嚴謹的,這部份不是審問的話就不會違憲,所以我的問題應該首先是這樣的思考模式下,條文可不可以過,這部份不知道你能不能接受?
豆腐妄想≠D
3 weeks ago
我的觀念是,
他已經實質構成審問了,
有強制性的傳票,有偽證論罪,有藐視法庭,有審判功能。
還有法警等等等等,

這就不能用文字來硬坳成聽證合憲。
豆腐妄想≠D
3 weeks ago
這也是個不可以開的先例
我應該有了解你的想法,但是對於其他國家國會有這些功能的情況要怎麼跟我們的情況做比對? 畢竟我是希望能夠實施,然後一步一步去完善規則的一方...
豆腐妄想≠D
3 weeks ago
我們可沒有兩院制喔,權力集中的等級不一樣。
光是這點就無從比對。
我真的不知道擁護這法案的人知不知道美國參眾議會的分工制衡機制。

第一步就踏到屎坑,我不知道第二步要踏進什麼地方。

我們談論到要賦予什麼功能的時候就要設下對應的制衡機制。
甚至應該要把制衡設定在功能之前。
制衡生效之前權力就不得生效。
豆腐妄想≠D
3 weeks ago
今天的狀況就是,
管錢的人要把用錢的人的工作搶來自己搞。
美其名改革,實則自肥。
這真的有講到我的疑惑,我國是行政分出考試,立法分出監察,司法獨立,依照美國的情況用我們的權力分配來說,總統民選掌握行政考試,國會民選掌握立法監察,法院是總統提名國會同意。現在台灣的目前的情況是總統掌握行政考試監察,立法院就是立法,我是覺得反而不正常,所以會希望代表直選民意的立法院能取回部份監督的力量,更何況我支持的訴求包含廢考監,至於制衡的力量,我們現在正在做對吧,只是因為我是支持方,所以我會等候之後憲法法庭的判定。

至於要說花東交通,我覺得有必要,但是不可能一次到位,也不可能全做,也不一定能做,有得討論,我"絕對不想"出現像台北市這樣由議會決定"一定要"編預算的情況,但會希望行政方會主動接球嘗試規劃
豆腐妄想≠D
3 weeks ago
花東法案的問題更好笑,
正常建設粗略來說都是提出需求,地方機關或中央機關提可行性評估的預算,然後一系列環評跟計劃的對抗,定案提出預算。

但怎麼說起頭的都是行政機構。

今天搞的是連起頭都沒有,立委拿著毫不相干的過往建設資料在招搖撞騙說可以做,要過法案。

這群人自比當年的孫大砲,拿著地圖玩鐵路連連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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