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田小篆@藐視國會預定對象
3 weeks ago @Edit 3 weeks ago
Facebook昨晚本庶民終於可以看到「黃國昌/翁曉玲版本」的再修正動議全文。不過,因為我就只是個比較low的刑事法學者,所以在大家為了國會調查權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吵翻天時,我打算好好看一下藐視國會罪及其相關部分,不對自己非專業的東西說三道四。

當然,請不要無聊亂問我為什麼過去八年都沒這麼認真檢視各法案。第一,我只對自己略有涉獵的刑事法表達意見,我是庶民,不是什麼都會的公知。第二,過去八年執政黨大有問題的刑事法案,我要麽臉書發文批評,要麼直接寫文章批評(例:再來會很夯的科偵法),搜尋一下就可以找到。
*以下開始正文*

這次牽涉刑事責任的藐視國會罪(刑法新增第五章之一),最主要就是要新增刑法141-1。這個規定指出當公務員在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對「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搭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草案來看(簡稱「立職法」好了,好長),立法架構就是先用「立職法」說虛偽陳述可以刑事訴追,再用「刑法」規定處罰的要件跟內容。簡單來說,藐視國會罪會有以下兩個類型:

1.質詢虛偽陳述:立職法25條第9項 + 刑法141-1
2.聽證虛偽陳述:立職法59條之5第5項 + 刑法141-1
以下詳見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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