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調查權之行使
第一項
45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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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8 條
2.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
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3.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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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修法明確寫出上述人員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表示立法院可實行行政裁罰,且金額可按次累加無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