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他們提出什麼證據證明他們更早畫吧
不然講個時間而已誰都會
無中生有個廠商喔
難怪台灣文創永遠起不來,政府跟文創有關的部門都這種樣子
如果真的是廠商(甚至是標案)的話可以究責吧,合約上不是都會有「如果因乙方失誤造成甲方財產或形象損失,則巴拉巴拉」的那種條約嗎?
看起來像是台文館的FB或是活動業務有外包給協力廠商
蠻多公家機關是這樣發包給行銷公司幫忙管理,不然那種五六十歲老公務員怎麼經營FB
所以是內部關係人接標案喔?
這個應該要找立委去好好問一下了
taco1667: 看了一下議程明天教育文化委員會排學校午餐法制化公聽會,質詢要等下禮拜新政府上任了
廠商可能是說那個把他們小編的畫做成遊戲的廠商吧,就那個蹦世界啥的
我是覺得小編跟家人畫的啦,225萬的標案給有關係的人拿到超合理的吧
出事後雖然切割成廠商但全篇文還是在護航沒抄襲,如果抄襲者跟台文館有關係那這樣護航也是很合理,只是不能太直白說是自己人
小編與他的家人=廠商=廠商的同事...?同時這個廠商還是這八年做了七千多萬政府標案的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