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雨雨🍕賢者漣音
3 weeks ago @Edit 3 weeks ago
著作權的一點廢思考討論
應該會有刪刪改改
latest #7
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從事只有著作權人可以做的行為
第65條第一項: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
從文字解釋似乎可以理解成合理使用是客觀構成要件的不該當
阿雨雨🍕賢者漣音
3 weeks ago @Edit 3 weeks ago
但合理使用的審酌標準是一切情狀,特別是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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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雨雨🍕賢者漣音
3 weeks ago @Edit 3 weeks ago
首先重點中的重點是「沒有營利a.k.a.賺錢」≠「合理使用」≠「沒有侵權」
阿雨雨🍕賢者漣音
3 weeks ago @Edit 3 weeks ago
關於同人創作,通常來說大家覺得是灰色地帶,也就是官方默許(?)
我個人是覺得法律有他的明確性在,合法違法就是一句話沒有灰色地帶,沒有得到官方授權的同人創作物,就是侵害了官方的改作權,官方沒有追究不等於默示同意授權。
阿雨雨🍕賢者漣音
3 weeks ago @Edit 3 weeks ago
回過頭講合理使用,在我個人的理解,
合理使用應該屬於侵權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以下以重製舉例,
沒有取得重製權授權的重製行為,客觀上屬於侵權的行為,也就是「本來只有官方可以做的事現在被你做了」,但因為在違法性階段符合了合理使用的條件,所以這個行為不會違法,也就是不會被官方求償,但並不當然等於官方的權利沒有受到損害
先開留言去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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