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偷偷說
1 months ago
練舞室
latest #194
ಠ_ಠ
1 months ago
看樣子沒人要來捏
果然是因為沒先給麵包嗎?(不是
bean9787
1 months ago
來了也沒有用啊
ಠ_ಠ
1 months ago
我是覺得支線可以另外開噗啦
立即下載
bean9787
1 months ago
我跟你說就是有人覺得政府好棒棒,現狀都不能被批評
bean9787
1 months ago
噗早就有
也早就吵過

其實也沒什麼好吵
他們就是不喜歡有人質疑為什麼政府沒修對勞工更好
bean9787
1 months ago
會在國民黨那噗回,還不是對方嘴太臭
跑來那噗污衊我的立場跟亂說我算錯
bean9787
1 months ago
貼給他看我明明攻擊對象是政府不分黨派
後面就在那邊寫一串更臭的
bean9787
1 months ago
那造孽的就是當年的國民黨
民進黨不就是延續
但對勞工而言因此被資方欺負加班費,都是那些政府不修法害的
bean9787
1 months ago
而且我消息來源就是現在的政府1955跟各地勞工局電話諮詢的結果
bean9787
1 months ago
事實上跟我對話的那群人自己也是用我寫出來的算法算
因為那就是現在吃虧的算法
bean9787
1 months ago
搞半天我是到國民黨噗才發現
根本是亂設定我在攻擊民進黨
所以就來亂罷了
bean9787
1 months ago
當初最早勞基法本來就只有寫很模糊的「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39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bean9787
1 months ago
並未提及到底是加班費的部分加一倍發
還是包含本薪
ಠ_ಠ
1 months ago
可以理解你會因為自己的表達被誤解,跟後續特定人的發言模式而感到憤怒。
不過我是覺得,一是對方看起來沒有要理會你的真實情況然後用標籤打你,這種東西處理起來是耗時又效益不彰,二是看在該噗噗主看起來是能跟你好好對話的份上,我會建議你選擇不要跟你自己覺得不值得對話的對象進行過多的糾纏。
bean9787
1 months ago
勞工局1955法源釋義部門,才說是因為國民黨時代的
發文字號: (87)台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4 日
造成後續類似解讀全都偏優於資方的方式進行

也就是 本薪一天工資+一天加班費而已

可是當你是輪班勞工,僱主故意不說加班那天你是週間本來就休假的日子公司系統派什麼假別

那就有機會本來可能是休息日可以拿更多的,被偷換成國定假日,只給額外x1天工資
ಠ_ಠ
1 months ago @Edit 1 months ago
關於選擇不跟自己覺得不值得對話的對象進行過多的糾纏這點,我其實對原噗的其他旅人也是抱持這種建議。尤其是他們如果想回到原本想討論的題目的話。
bean9787
1 months ago
這個問題當年一直遺留到今天
難保歷史重演又被亂搞
起初不過是過來聲援,現狀已經很爛的,怎麼可以改更爛
bean9787
1 months ago
結果就有人在我噗跟我講不開心,跑出來臭我被我看到
我當然就反駁
bean9787
1 months ago
ಠ_ಠ: 是也沒有錯
ಠ_ಠ
1 months ago
bean9787: 我也覺得適當的出來反駁是OK的
但後面陷入單純空泛的爭執時,其實對旁邊的人來說他們會看得很亂,反而找不太到你最初想澄清的重點。(我剛下班點開那噗時就是這種狀況。)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但就真的很傻眼
明明就是現在政府的勞工局說的發噗說明現在的運作BUG對勞工不利
bean9787
1 months ago
這也能被一直凹說是我算錯
ಠ_ಠ
1 months ago @Edit 1 months ago
我覺得就是既定認知造成的吧
其實旅人你丟出函釋之前我以為主管機關的解釋是算本薪加倍發給
bean9787
1 months ago
要他們列他們也不敢列公式

只敢講一些他們的故事
因為列出來公式也一模一樣

也是現況,只有假別是休息日加班或平日下班後加班
才會對勞工有利
是常規的 前兩小時x1.33、後面六小時x1.66
最多當天工時 12小時

其他假(例假日、休假日)都是本薪+額外一天工資x1
bean9787
1 months ago
ಠ_ಠ: 我遇到比較好的公司也是算成,本薪外 當天加班費直接額外給兩天
bean9787
1 months ago
然後因為好幾間都這樣做,他們又說都守法勞基法

直到最後遇到某間,他們搞花招,我才去跟勞工局對質
勞工局基層也只說就是連帶本薪,有兩份工資

本薪外+一天
bean9787
1 months ago
後來堅持要法源依據,才轉到解釋法律的部門給我函釋
ಠ_ಠ
1 months ago
不過我在想,如果是函釋造成的問題,畢竟時空不同(那個函釋是民國87年的),看起來有機會讓主管機關再重新解釋?
感覺這個處理門檻會比修勞基法還要容易一些。
bean9787
1 months ago
還有個容易混淆的陷阱
休息日是指一般上班族的的週六
例假日是指一般上班族的週日
休假日則是特休、國定假日

老闆要求例假日加班,比較容易違法,但就算違法最後還是只算額外x1
罰款是政府收,不是勞工
應該只有沒考慮清楚的勞工,或很怨恨公司的勞工才會去走檢舉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但運用特休日、國定假日,要求臨時加班
來減少加班請人的成本,是合法的
bean9787
1 months ago
ಠ_ಠ: 這就是奇怪的地方

我是有猜會不會比較好的前兩小時x1.33、後面六小時x1.66
在當年根本也不存在
witch7375
1 months ago
笑死,想不到練舞室有營運,本來想進來玩杰哥梗的說,沒想到討論那麼正經,只好正經了
反正就是有個人代錯算式將金額算低,然後說勞方被剝削,就真的別一直丟人現眼了,只會說別人不列公式,怎麼沒回頭看看別人在糾正錯誤的時候,自己的態度是什麼?
喔~對,差點忘了,不是來指教的,抱歉捏,不該多嘴糾錯,呵呵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但就算這樣也應該存在後
都一起改
卻沒有一起改
bean9787
1 months ago
witch7375: 你是哪位?
要指責別人算錯麻煩也列出你的算法
bean9787
1 months ago
我從頭到尾都算對,都是顯示現在的問題
bean9787
1 months ago
月薪30000來說

30000/30 = 每日工資 1000
每小時 1000/8=125

週六休息日整天八小時

本來不用去公司就有一千
包含在本薪30000內
bean9787
1 months ago
會只計算本薪+額外加班費是
30000+125*1.33*2+125*1.66*6
=30000+332.5+1245
=30000+1577.5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但一樣的狀況,只要假別換成週日例假日或特休、國定假日這類被稱為休假日的,

例假日跟休假日給錢方面就是八小時內 只給額外+ x1
bean9787
1 months ago
會變成 30000本薪
當天本來不上班也有一千

「加倍發給」卻被函釋凹解釋成 多給一天
而不是「額外的工作本身雙倍給」

一樣的工作時數八小時 卻變成只能拿 31000
bean9787
1 months ago
這會發生在餐飲業的輪班不公開實際班表壓的假別,
只跟員工說加班

員工沒有特別去看這塊的話,資方就一定是用便宜的假別去算價班費
bean9787
1 months ago
八週變形工時或四週變形工時都可以讓輪班型態的工作,
把休息日、例假日、休假日移動到週間

但只有休息日加班費對勞工有利
bean9787
1 months ago
請問你要指證哪裡算錯的?
不要口嗨
請你也列出一樣的狀況怎麼算,證明你才是對的
ಠ_ಠ
1 months ago
witch7375: 有啦有營運的 要玩梗也可以,我這裡本來就是場外,可以當自己家放輕鬆。

因為我現在不想算數(下班後的社畜不想動腦抱歉),關於b旅人是不是代錯還算低了這點我先不驗證。不過撇開這點,函釋內容對勞工不是最佳解也的確是事實就是了。所以就算不憑算出的數字,有人憑函釋內容喊勞方被剝削我覺得還算可以接受的範圍。
bean9787
1 months ago
看到了吧

不過就是一個只會講故事,卻不實際討論真相的
bean9787
1 months ago
還在那邊態度不態度
只會亂貼標籤,去外面造遊說那噗都是錯的而已

而我很多次聲明這些算法都是勞工局說的,
如果你要說這些有錯,該不會是在污衊民進黨的勞工局亂講話?
bean9787
1 months ago
包含函解釋也是民進黨現在的勞工局法理解釋部門跟我講的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但這也不只是民進黨的問題,當年是國民黨發生的
bean9787
1 months ago
可以說是勞工加班費問題,根本沒有黨派敢插手改得更正常
bean9787
1 months ago
而且這些算法如果有問題那些人資網站也都錯
因為他們也都是這樣算
ಠ_ಠ
1 months ago @Edit 1 months ago
這點(沒有黨派敢插手)我倒是持保留態度
有時候是東西太多根本沒發現陳年舊法長這個樣子,這樣的可能性也不是沒有
bean9787
1 months ago
請問你算法如何?不敢講嘛
因為你也是一樣的算法
bean9787
1 months ago
我是說 witch7375
bean9787
1 months ago
他不是知情故意污衊
就是他也不了解真相,卻在那邊口嗨
bean9787
1 months ago
我那噗雖然有嘴對勞工不好
但我算式可是都是真的用對勞工不好的算法去算
bean9787
1 months ago
根本不是我憑空想像的算法
bean9787
1 months ago
休息日真的就是加班
前兩小時x1.33、後面六小時x1.66
bean9787
1 months ago
休息日、休假日、例假日差異大解析!不同「假日」出勤加班費也不一樣?!|Swingvy 專欄文章https://images.plurk.com/10XlVAcgGtt1wvp9COJNxs.png

去別的人力銀行跟人資網站也一樣都是這樣
因為事實本來就是這樣算
bean9787
1 months ago
我覺得一直有人跟風(?)説我算錯
根本連看都沒有看數字跟算法
也沒有去看法規跟外面所有加班費計算知識
bean9787
1 months ago
只是為了亂罵而亂罵而已
bean9787
1 months ago
目的就是要阻礙被人發現這個問題
要洗腦路過的,以為我是瞎掰
ಠ_ಠ
1 months ago
休息日的加班費我是真的一直以為就是本薪*2,跟我差不多想法的人應該不少
bean9787
1 months ago
他們八成以為我寫的算法,是偏袒勞方的算法
才在那邊嘴算錯
從這就可以證驗根本來亂的人連文字閱讀都跳著看
bean9787
1 months ago
ಠ_ಠ: 誒噗主是以為也是更少嗎
bean9787
1 months ago
*2 其實只有雇主自己優於勞基法的時候才有

本薪 + 額外兩天工資當加班費
那邊不來上班本來就有1
額外+2天,等於上一天班轉三天錢
bean9787
1 months ago
照勞基法,雇主給最多是休息日(一般人的週六)
本薪外 + 前兩小時x1.33、後面六小時x1.66
bean9787
1 months ago
還有平日下班後加班也是
前兩小時x1.33、後面六小時x1.66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但如果是特休、國定假日,依法歸類為休假日
或是例假日

就都是 本薪 + x1
bean9787
1 months ago
只是都是那個函釋造成覺得有點荒謬
bean9787
1 months ago
明明勞基法本法是寫「加倍發給」
ಠ_ಠ
1 months ago
bean9787: 因為直接看加倍發就直接拿本薪去乘了
平日的我也是這樣算
不過後面應該只能再兩小時?我記得除非例外情況,一般而言因為不得超過12小時,所以扣掉一般上班時間8小時跟加班前2小時,應該剩2小時。
bean9787
1 months ago
用休假價值去看也很不合理
週六哪會比連續國定假期還重要

連續國定假期被資方突然破壞
資方要付出的代價反而更小
witch7375
1 months ago
bean9787: 你都知道是對勞工不好的算法了,為什麼要用?你自己愛算錯又算低,這是要怪誰?到底誰在口嗨,到底誰被點出錯誤自己惱羞嗆人,好像就是你耶,根本笑死好嗎?
ಠ_ಠ: 他自己的噗上,超前面的地方就有人提出哪邊理解錯誤算錯,結果被回嗆一個不懂勞基法,後面有人說工作就是在解釋這個的,他也只會說沒有證據,反正就這人最偉大囉~不得質疑他半點
阿真的不要給他誤導啦,人家用錯誤的算式算出來讓你覺得是錯的,就以為是事實,建立在錯誤的根基上面,結果就只會是錯的,不會是事實
bean9787
1 months ago
這感覺就想是有人故意不修法,留舊的
bean9787
1 months ago
witch7375: 哪裡有算錯
從頭到尾都沒算錯啊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你要說算錯
你就列出你的解題

你的版本怎麼算列出來
數字不會騙人
bean9787
1 months ago
witch7375: 你該不會是以為 實際上 本薪 +兩天工資
是勞基法規定?
bean9787
1 months ago
並不是,現在不是這樣運作
bean9787
1 months ago
很遺憾現在就是 本薪+一天工資而已
bean9787
1 months ago
的確我開那噗也怕有善良的資方或人資發現這個問題後
反而對他們員工不好,從額外x2 改成 額外 x1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你如果質疑 額外x2 才是對的
你可以自己問勞工局
國定假日加班八小時法定最低標準是額外給一天工資還是兩天
bean9787
1 months ago
witch7375: 前面嗆他就是他不列公式又硬要嗆我我錯啊
他都先沒有任何數學來亂嗆我算錯,我說他不敢給公式
剛好而已
他算活該
bean9787
1 months ago
跟你目前一樣,只會嘴上嘴人,請問你會不會數學
會的話寫出來我們看差別在哪啊
bean9787
1 months ago
只會嘴巴講別人算錯,又不敢寫公式
bean9787
1 months ago
那當然嗆啊,而且他沒嗆我我會嗆他?
bean9787
1 months ago
他明顯不懂勞基法怎麼算的啊
ಠ_ಠ
1 months ago
witch7375: 那個他現在是想講函釋不夠好,所以他才會用那個式子下去討論啦 這時候嘴為什麼要用意義比較不大,畢竟討論建立在函釋內容上。拉回來確認有沒有解讀錯函釋內容會比較能推進對話就是了。
至於他自己的噗這個我還沒機會去翻所以還沒跟到這part,我可能明天會比較有精神跟函釋內容以及式子一起再確認,謝謝提醒。
bean9787
1 months ago
超前面什麼理解錯誤你們自己回去原噗看
根本我是強調「函釋造成現況」
bean9787
1 months ago
然後我算式都是現況
bean9787
1 months ago
這樣請問哪裡算錯,污名我算錯,啊又不敢拿一樣的數據來算出你們的答案
bean9787
1 months ago
那我當然會想嗆啊,沒事被亂講算錯
bean9787
1 months ago
根本數學上就是照規矩算對的版本,是有人閱讀能力有問題或者別有居心在亂貼標籤,想讓後面不會仔細閱讀的噗友,當成我整噗資訊都是錯的
不想讓更多人知道真相
ಠ_ಠ
1 months ago
然後回到前面一點b旅人提到的「感覺就想是有人故意不修法,留舊的」
這個因為我還要再確認勞基法歷年修法紀錄才比較能判斷法條修訂情況,所以這裡我先持保留態度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但說實話如果無法修法
這件事情最好是只有勞方知道會提防,資方最好不要知道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但其實老油條的人資本來就會知道這個
bean9787
1 months ago
ಠ_ಠ: 對欸 所以我也只是說感覺
我沒有針對這個查證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但函釋是1955親口告訴我的,所以我那噗才很堅決說現況就是這樣
ಠ_ಠ
1 months ago
應該說我也要花一點時間重新確認這個問題是必須動到勞基法本體才能解決,還是函釋就可以處理的。
bean9787
1 months ago
想驗證也很簡單週一到五 早上八點到晚上五點還六點打進去
直接說要問 國定假日加班的 「加倍發給」聽說是本薪 + x1天工資的法源依據
先前有轉接專門解釋的部門,但剛剛電話斷了,請幫我轉接
bean9787
1 months ago
就能最快時間被轉去可以解釋法源的部門
bean9787
1 months ago
當然如果不想騙人,也想驗證基層的標準答案
也可以直接問 國定假日加班加倍發給 到底是給多少
本薪外,多領一天還是兩天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但基層不會知道函釋
bean9787
1 months ago
我至少已經問過九通電話,都是基層不知道
bean9787
1 months ago
最後堅決要知道法源依據,才轉過去
ಠ_ಠ
1 months ago
感謝b旅人指路如何聯絡到解釋法源的部門
ಠ_ಠ
1 months ago
畢竟是民國87年的函釋……真的很久以前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但不排除他們會先用勞基法39回你勞動基準法§39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然後用嘴幫敘述實務上只會多給一天
bean9787
1 months ago
嘴巴敘述
bean9787
1 months ago
可能要針對 「加倍發給」怎麼判斷是額外一天,而不是額外兩天
才會轉給解釋的部門也有可能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但解釋的部門還真的比較專業

他還想到我沒想到的情況
能達到 本薪外 +兩天加班費
bean9787
1 months ago
那個狀況只存在兼職輪班的工作

兼職輪班跟月薪制不一樣,不會所有天都有上班或假別

如果兼職的空白,不用來,就是空班沒假別
bean9787
1 months ago
假設是10/10兼職被請去上班,就真的可以領到本薪外的兩天工資
因為他本來就空班,本來就不會有錢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但月薪制不去公司也會有錢,才會變成實際上還比兼職領到的加班費少
bean9787
1 months ago
不過兼職的狀況就是看真實的國定假日是什麼,
就不存在班別被改的問題
bean9787
1 months ago
班表被偷改的風險只是會生在月薪制的輪班工作
bean9787
1 months ago
正常上班族基本上也不會遇到,因為假別都固定不會動
非輪班的上班族只要記得週六加班費才比較多

週日要求八小時上班公司容易違法,但就算檢舉還是只能領額外+1天工資

還有小心特休被臨時找回去上班,也是八小時內都只有額外+1天工資
bean9787
1 months ago
整體來說就是只有休息日(上班族的週六)
才比較多錢
bean9787
1 months ago
當然有的公司優於勞基法
那另當別論
ಠ_ಠ
1 months ago @Edit 1 months ago
單看同工時能獲得薪資,月薪算起來一定會比較吃虧。
但因為部分工時的時數上限大部分就卡在那邊,所以一個月下來除非同時另兼其他工作,不然單看同工作所得還是會比月薪低。

補充:這邊說的是我這邊比較常遇到的實際情況。
bean9787
1 months ago
例如富邦的關係企業電話中心只要人員年資夠,週六上班有正常加班費外,還有額外津貼
給多餘勞基法底線
bean9787
1 months ago
ಠ_ಠ: 總所得來說兼職會比較低沒錯

只是單論單天的狀況加班費是比較合理的
bean9787
1 months ago
至少有真的拿到x2
bean9787
1 months ago
月薪制現在的狀況很像被函釋吃豆腐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但也不排除這個函釋說不定對當年的勞工是好的,
假設不存在 x1.33 跟 x1.66
那看起來就沒有被相對剝削的操作機會
bean9787
1 months ago
時至今日是因為有對照組 休息日
才會覺得有問題
當雇主不透明輪班排休表定是什麼假別的時候,更容易發生
bean9787
1 months ago
因為事後可以辯稱資方本來就是優先那天排定國定假日等等原因,
是勞方搞錯

然後勞動檢查的時候也只會確認有沒有被亂改假別,
如果沒被亂改假別,就依照假別去發加班費

然後就被吃一個完整的豆腐
bean9787
1 months ago
平平都加班,也都被挪移到平日休,臨時出勤
搞不好資方本來排休息日,後來發現改成國定假日更省

但因為沒有公開假表到底填寫什麼假別,所以可以跟勞方宣稱本來就是填寫成國定假日
就迴避改寫的問題
bean9787
1 months ago
這通常要很計較且在輪班的行業有一段時間的人,
才會去特別追排班到底排定什麼假別

很多餐飲的根本不會公開假別是什麼
bean9787
1 months ago
如果加班事前沒有確定假別,後面資方要怎麼自圓其說都會變成合法
bean9787
1 months ago
說來說去我最想揭發的其實就是運作有問題

其他嚴格來說勞基法「加倍發給」也沒有問題
bean9787
1 months ago
問題在於解釋這四個字,可以有偏袒勞方或偏袒資方選擇
因為函解釋就變成底線是偏袒資方
想偏袒勞方本薪+額外兩天工資的,會被視為優於勞基法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但更有趣的是當年那些有額外給兩天工資的
通通都是全台連鎖的大公司
他們的解釋也不是他們優給,而是他們解讀勞基法認為「加倍發給」是指「加班費給兩倍」
bean9787
1 months ago
通常會窮到資員工豆腐的,始終還是小公司
bean9787
1 months ago
我還遇過一間騙人過年上班會額外給兩倍
表面上也是真的給兩倍

但實際上假設那年過年七天年假
過年為了多領額外的兩倍,報名加班

結果他要過年上班的人,上幾天,整個月的假就扣幾天
bean9787
1 months ago
相當於假設那個月包含年假本來就有15天好了

過年上班兩天,會變成只能休13天
那少掉的兩天去哪了?
bean9787
1 months ago
就是被拿去當成過年額外給的
bean9787
1 months ago
等於總數上根本沒有被多給本薪 + 兩天工資

是把假不准放的方式,換成錢
bean9787
1 months ago
實際上他們就是利用國定假日加班額外 +一天的勞基法底線

來操作這個話術
ಠ_ಠ
1 months ago @Edit 1 months ago
我重新看了一下函釋,我對函釋的解讀是
原本休假有本薪(單位為元/每小時)
休假出勤有本薪+本薪(前八小時)(+本薪×1.33×小時(前兩小時))(+本薪×1.66×小時(後兩小時))
ಠ_ಠ
1 months ago
那個話術看起來就是單純的朝三暮四
不過還蠻常見的
bean9787
1 months ago
國定假日上班本來就會是本薪+x1天工資
加上不准放假的那天,結論上看起來就會誤以為是本薪+2天工資

但其實最多只有因為國定假日加班,多領一天
公司也沒有額外真的掏腰包給
只是配合勞基法最低規定
ಠ_ಠ
1 months ago
哎呀我的*被斜體語法吃掉了,修改一下
bean9787
1 months ago
對欸
1955的意思就是你說的那樣
ಠ_ಠ
1 months ago
所以函釋是針對休假日的部分
bean9787
1 months ago
只是對比休息日來說就比較差了
bean9787
1 months ago
休息日是一開始第一個小時就開始算 x1.33
bean9787
1 months ago
對,但他們法律用詞上很像
有人搞混也在所難免(?
bean9787
1 months ago
休息日是週六的假別
休假日是特休、國定假日、還有原住民什麼日的那些
ಠ_ಠ
1 months ago
現在才看到要旨就寫了針對休假日 (doh)
ಠ_ಠ
1 months ago
等等那這樣另外兩個的依據是什麼啊 我以為他們會用同一個算法
bean9787
1 months ago
不太計較的勞工可能就不會去知道這個分類
bean9787
1 months ago
休息日是勞基法本法24勞動基準法§24-全國法規資料庫
ಠ_ಠ
1 months ago
因為39的說法是把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放在一起講要加倍的
bean9787
1 months ago
24有明確說數字比例,沒有用加倍發給這種可操作的爭議用字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bean9787
1 months ago
24-1 是平日加班的狀況
24-2 就是休息日(一般人的週六)
bean9787
1 months ago
查了一下24最後修改
是 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勞動基準法 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
bean9787
1 months ago
只是好像不是這個版本才有
bean9787
1 months ago
我再往前一個版本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7731 號公報內容一樣有 休息日 1.33
bean9787
1 months ago
再往前看沿革,就沒有針對24條的修正
bean9787
1 months ago
所以客觀來說是蔡總統的時代增加的
bean9787
1 months ago
吧?
ಠ_ಠ
1 months ago
105年的時候 39條長這樣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ಠ_ಠ
1 months ago
現在長這樣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ಠ_ಠ
1 months ago
原因應該是36條的變更
ಠ_ಠ
1 months ago
原本是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後來
1.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後面還有,先省略。)
ಠ_ಠ
1 months ago
然後24-2也是後來才有的,原本只有24-1的部分
ಠ_ಠ
1 months ago
「因為39的說法是把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放在一起講要加倍的

喔好我發現我看錯了 他有特別講是休假日加倍
看樣子我該睡了(˘ω˘)
ಠ_ಠ
1 months ago
而且我現在才發現我後面吃噗情況超嚴重 連噗浪都在趕我去睡嗎?(不是
bean9787
1 months ago
其實今天我那噗我在捷運上,也少了一些對方的對話
bean9787
1 months ago
回家開電腦才發現原來還有更多人對話
bean9787
1 months ago
不過這些理解現況充其量就是用來防禦壞資方用的
除非想轉去當發薪水的搞員工
bean9787
1 months ago
我起初也不過是敘述現狀而已
是有人幫忙一直亂嗆,才反而變成我在宣傳什麼
bean9787
1 months ago
現狀算是當時有修更好的方式,也是我們這時代工作者視為常態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但沒有升級例假日跟休假日(特休、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
bean9787
1 months ago
當不同假別有不同價差
資方省成本的原則做事,勞方希望被騷擾假日應該拿最多的方式計算
就容易產生衝突
bean9787
1 months ago
尤其是月薪輪班制特別會遇到
上班族國定假日突然加班,偶爾遇到
bean9787
1 months ago
只不過最不合邏輯的是

最重要的假期,法定加班費反而是成本最低的
bean9787
1 months ago
反而不痛不癢的週六,費用比較貴
比較壞的資方、人資等資方派的人員,一定會想辦法讓加班勁量發生在低成本的班別上
充分爛用國定假日加班只需要額外 +給 x1 得一天工資
bean9787
1 months ago
而且其實不要以為每個做輪班工作的都會知道這些細節

很多人被搞也不知道
除非少很多錢跟預期差很多,才會發現現行模式會有相對操作空間
有機會可以多拿的故意不給你拿
bean9787
1 months ago
還有年齡問題

如果是很久以前出社會的人,自然會眼紅覺得 額外 +兩天
是錯的看法
bean9787
1 months ago
如果當年他跟連 x1.33 都沒有
那的確他們會很感謝民進黨時代通過的修法
bean9787
1 months ago
只是對於修法後才進入社會的人

會覺得這個根本改一半
還是讓資方有很大空間偷偷欺負勞工
bean9787
1 months ago
像上面說的,部分餐飲業會只讓你知道哪天要上班
休假別根本沒公開

如果員工也沒有要求要是前先知道假別
發生臨時加班,到時候就容易被偷偷運用
bean9787
1 months ago
尤其是那種什麼一個月只休四天的餐飲
他們照理來說一定要發加班費
但如果要讓資方很有利,當然是不透明排定假別,有問才回答
甚至更壞的問了就敷衍一直不回答,等加班事實存在後,才說對公司有利的假別

讓勞工沒辦法事前協商要訂什麼假別,無法提前爭議
bean9787
1 months ago
如果加班事實之前不知道假別
就不存在偷改
因為根本不知道本來什麼假別
沒辦法舉證被偷改
bean9787
1 months ago
所以到後來還有一種預防方式,就是勞工主動排假別
要求資方參考,並在假表公開時要顯示最後得到的假別
bean9787
1 months ago
但是願意這樣做的餐飲業
不多就是了
bean9787
1 months ago
甚至某些電腦服務業也不會主動公開,輪班也沒有公開說要走變形工時
就違法挪動班別的也有
jay3958
1 months ago
條文上來說國定假日應該是薪資2被加班費另計才對
jay3958
1 months ago
但是卻被搞成只有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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