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1991 年 4 月 30 日,時任總統李登輝召開記者會,向中外媒體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在 5 月 1 日以總統令公告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下簡稱《臨時條款》),宣告實施將近 43 年的『臨時』條款,正式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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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深刻改變我國憲政體制,對於民主制度也有諸多不利影響,究竟它帶來哪些變化?

🟡透過修憲程序制訂新的規範,憲法效力受限制

二戰結束後,政府面對國共內戰,認為 1947 年剛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不足以應付戰爭需求。
考量剛行憲不適合立刻修憲,國民大會在 1948 年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修正程序,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賦予總統強大的緊急處分權力,可以直接經由行政院會議決議做出緊急處分,不受國會的約束。

🚀『臨時』變『常態』,《臨時條款》深刻改變我國憲政體制

1949 年中華民國政府內戰失利來臺,隨著國際局勢的改變,中華民國逐漸站穩臺灣,地方層級也逐步實施選舉,然而《臨時條款》不僅沒有依時限退場,反而還在 1960、1966、1972 年經歷 4 次修正。

第 ➊ 次修正:允許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排除連任一次的限制。

第 ➋ 次修正:授權國民大會得制定辦法,創制中央法律原則與複決中央法律。
第 ➌ 次修正:授權總統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行政機關及人事機構、制定中央層級選舉的相關辦法。

第 ➍ 次修正:為了回應 1971 年退出聯合國帶來的統治正當性危機,授權總統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代表機構。自此,臺灣出現定期舉行的全國性選舉。

⛔外掛停權! 迎向時代轉捩點

隨著社會結構轉變及民主浪潮等因素影響,要求廢止《臨時條款》的壓力愈來愈大,最終於 1991 年劃下句點。廢止的同一天,總統也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讓臺灣逐漸回歸民主憲政體制。

身處當代的我們,除了體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可貴,也可以思考:透過修憲程序改變《憲法》,是不是可以毫無邊界,甚至改變《憲法》的核心價值?
大法官在釋字第 499 號解釋劃定界限,強調『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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