सुदर्शन
3 weeks ago @Edit 3 weeks ago
然A男於事發時為國小六年級學生,衝動控制能力尚未完全成熟等情,應併予斟酌。兼衡甲女未婚、與父親及胞弟同住、為國立陽明大學遺傳學碩士、目前為自然科代理教師、尚在求職、自○○國小離職前月薪約5至6萬元,A父為國立清華大學動力機械研究所碩士、擔任工程師、月薪約7萬元,A母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系碩士、任職國小教師、月薪約8萬元,
四、至甲女稱A父及A母違法調取就該事件應予保密之校園處理會議資料,應將之作為慰
撫金之加重衡量因素乙節,A父及A母已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稱該等會議紀錄資料係於甲
女起訴後,方向學校提出申請,因A男及父母均為會議中之被訪談人,經學校認為係利害
關係人而同意提供等語明確,且卷附調閱調查報告申請單上亦已載明調閱事由為調解、案
件需要,並有該校教務主任之用印,應認本件A父及A母係循校方規定之管道申請該等會
議紀錄,經負責單位審核後始取得,難謂其等有違法取得證據之情;且其等申請調閱會議
紀錄係為維護權利所需,目的正當,亦未轉作他用,自難憑此即認本件應給付之慰撫金應
從重認定。
立即下載
可能媽媽跟兒子還一個學校
兒子還敢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