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her俺のいない日本で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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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藐視國會罪是在「國會調查權」的脈絡下,對於違反調查義務者所為之裁罰,並不包含「質詢」。在相關釋字中,只有於經過「院會決議」行使的「國會調查權」,才有可能對於違反協力義務者發動裁處罰鍰這個附屬權力。

我國立法院沒有彈劾權,因此不可能存在「對人」的國會調查權,對官員彈劾是監察院的權限,而且是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沒有立法院的事,立法院不能透過修法私設刑堂。
✨依憲法,行政院固然對立法院負責,但官員是對立法院負的是「政治責任」,不能用刑罰或行政罰追究「政治責任」。如果在質詢過程中發現官員可能成為受司法或彈劾調查的對象,那應該將之移送司法或監察機關,而不是由立法院自己裁罰。
✨藐視國會罪絕對不可能包含官員答訊範圍超出詢問範圍,或是所謂反質詢,這些都只是議會的程序事項,至多就是違反程序規定,主席有諸多方法可以制止,根本沒有必要動用刑罰或行政法,這手段的選擇上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看完以上就知道藍白要推的藐視國會罪完全違反憲法原則,如果這些都構成藐視國會,那立委質詢問了很蠢的問題、表現得完全不具備當立委的專業、表決時拒絕行使職權、破壞人們對立法院的信任等,都更該做為藐視國會罪的懲罰對象。(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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