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改革幫宣傳https://images.plurk.com/2xqTMVBRHy2VUfEGL1d5Ru.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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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男🍺
1 months ago
跟中共的尋釁滋事罪有87%像,我看你不爽你就有罪
冬瓜🥒
1 months ago
https://ppg.ly.gov.tw/.....
我想噗首指的應該是第四十八條的修正,其實本來就已經能照主觀認定用這一條,只是原本寫的是送監察院糾正/糾舉/彈劾,這個版本的修正案是改成送高等行政法院依七十四條之二的規定裁罰,有犯罪嫌疑的則是送檢察機關調查
等於把原本沒什麼用的罰則(送監察院),改成比較具體的罰則
冬瓜🥒
1 months ago
而且七十四條之二也只有寫到罰鍰1~30萬可連續裁罰,我搜尋整個修正案沒有看到任何三年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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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瓜🥒
1 months ago
或者我看到的修正案不是噗首講的,所以沒看到關三年是怎麼回事
知道的請補充
aa1052v: 刑法修正案
冬瓜🥒
1 months ago
喔喔 原來是藐視國會罪,所以我一開始就查錯方向
冬瓜🥒
1 months ago
不過既然是刑法的話,那就算是憑立委的主觀感受就能夠送,最後也還是送給司法機關審判,有沒有罪是法官說了算
噗首那張圖是不是有刻意誤導成只要立委可以直接定罪啊...
aa1052v: 整天送去搞你就夠受了,再加上霉體大絕招恐傳疑未審先判,更有奇效
冬瓜🥒
1 months ago
再看一次圖我知道我哪裡被誤導了
圖中的罪責是藐視國會罪,但是第一行寫的是立法院職權行使。刻意把兩件事混在一起寫
冬瓜🥒
1 months ago
而且根據公視新聞寫的修正草案,執法對象是接受質詢或參加聽證會的"行政部門官員",但是圖中卻寫成"機關、人民、法人"
冬瓜🥒
1 months ago
真是麻煩,現在搜尋雖然新聞一堆,但都是第二手資料
反而找不到各家提案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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