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時候,債務人欠銀行幾千萬,但保價金只有10、20萬元時,法官會認為解約金也不多,但終止主約之後,附約也跟著失效。特別是「要被不同人」,且被保險人通常是小孩子的時候,法官的判決,都會站在「比例原則」之下,「駁回」債權人的強制執行。讓一些保戶(債務人),連主約都能保住。

至於保戶被查封的保單,如果屬於「資產型」(例如儲蓄險或投資型保單、增額終身壽險…),可以救得了嗎?林飛白坦言,這類保單的被強制執行,真的就「很難救」了。唯一能救的,就是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及115之1條「維持生活所必需不得執行」的規定及「比例原則」,來爭取保留部分保價金、生存金或年金給付。
若是欠稅欠罰鍰等強制執行案件,債務人在接獲扣押命令時,也可以立即與執行官聯繫,申請分期繳納來撤銷扣押,以保住保單。至於「維持最低生活所必需」規定,也常用在債權人申請扣押債務人銀行存款時。假設存款是維持維持債務人,以及共同生活家屬所必須,執行法院也不能掏空債務人最後一分錢,使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屬頓失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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