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今天那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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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底下的留言講得很好,貼一下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Edit 1 weeks ago
偷偷說原文:

念法律的人有高機率支持廢死,因為比例原則是法學很基本且重要的原則,法律人不可能無視比例原則
而死刑很難通過比例原則中最小侵害原則的檢驗,因為永遠都有比死刑侵害更小的刑罰手段
支持廢死並不一定是濫情或鄉愿,也有可能只是基於這樣的理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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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Edit 1 weeks ago
雖然我沒辦法支持全面的廢死,但如果大法官有勇氣違背民意(幹),我會覺得他們很有guts(不是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不過我覺得很遺憾的是,法務部從通姦除罪到廢死辯論,論點都,很,好笑。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不知道該說不愧是深知民意恐怖,還是該說他們不愧是公權力?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剛剛新聞看到說是什麼近五年只定讞一案,說這叫做程序很嚴謹 還有特別強調民意的部分,你要不要回頭去看一下你們部門的名字開頭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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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他們不敢講近10年啦,近10年可能定讞的就一堆。
別忘了基本第一審可能就要花你一年的時間,再來上訴後還有可能被發回或是拖一堆有的沒的,再加上即使到最高審級基本救濟已經用完,絕大多數重大案都還有可能遇到需要特殊救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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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一個比較重的刑案真正定讞往往都要花上很多的時間,而且,鄭捷的案子無論何時都可以拿出來嘴砲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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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雖然是現行、民意取向就是要他死,但明明人家救濟手段都還沒用完,就直接執行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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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Edit 1 weeks ago
對於會用執行來封悠悠之口的法務部,敢講死刑定讞案很少我真的是會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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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你講民意不接受我就算覺得很好笑,也會覺得嗯對啦有道理。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自己站不住腳的東西還拿出來當論點就很想笑,明明支持死刑應該比通姦罪還更容易有東西講(少數正反論點都能有正常內容的一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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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每次看法務部說話都會覺得在看小丑演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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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無論我立場跟他一不一致都一樣,只是不一樣的時候會覺得更像小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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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Edit 1 weeks ago
自己走過任何一個,民事也好刑事也好,短期內結束的少絕對跟程序本身繁複且慢正相關,而不是程序嚴謹讚啦都沒有亂用喔(屁)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再來,法官不敢(或者任何原因)沒有判死也是一個理由。
雖然我個人認為拿定讞來講就是鑽文字漏洞,正常人不可能會去分別一級審判完畢≠定讞,他只會覺得哦就審判結果判死很少(剛好坐實民眾說的法官不判死,啊哈)
但實際上是走完程序判死的五年內只有一件。
我都想問:
一來,心證上足以判死的五年內到底有多少件。
再來,即使足以判死,多少案件有任何可適用減輕的地方(也就是最常被嘴砲的可教化,我也覺得最高喜歡拿可教化很北七,但其實滿多案件都一定有可以適用減輕的情況)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之前法務部也講過啊,很多沒有執行的是什麼原因,還在走救濟,還有救濟就不能動。
雖然聽起來是藉口但也是事實,有些人可能會說啊就故意卡住這樣就不能執行,但不得不說就是因為這樣公權力才不能輕易的就讓一個人死掉(更別說,歷來死刑犯中,有非常多都是早期在惡劣審訊環境下判的)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不過不講特殊情況(非常上訴、再審那些),光是五年內循正常審級走完定讞,我都不敢講到底能有幾件。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民事最簡單的車禍送初判就可能可以拖你兩三個月以上,再往後跑那些就是精彩無比,遑論刑事。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至於我為什麼不認為可以拿程序嚴謹來說嘴,是因為台灣整體的律法制定和實務操作,都存在非常多的問題。
我最喜歡講的就是之前提過GPS法源問號的這件事。
而且你程序嚴謹不濫用死刑手段本來以律法的角度來說就是應該的(回到最上面偷偷說旅人的那段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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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所以拿來說你看看判的很少我們沒有亂用所以死刑當然可以繼續存在啊,就是,嗯,很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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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拿掉這個只講說民意無法接受我可能都還不會想笑法務部,畢竟民意壓力很大,我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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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當年通姦也是講差不多的東西吧印象中也是有那個民意,哈哈哈哈哈哈。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稍微閒逛了一下討論,還是覺得法務部最好笑,每次辯論我都聽不下去法務部的東西,應該說我之前聽質詢就也很討厭聽公家的人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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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我覺得法務部一直以來都是一種,很害怕違反民意但同時又不能幹大事(?),於是總是好像很努力傾向於相對被害方,然而實際上呈現的就是迂腐到很懷疑那是國家那是人民公僕(可以這麼說嗎)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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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可以理解政府方就算想幹大事也絕對不可能幹,但拿出很好笑的論點就會讓人覺得你真的是正方(支持不除罪/支持不廢死)嗎。
確定不是講出來自傷5000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好心人的整理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個人覺得其實有些言論蠻矛盾的,你說你不推崇應報(以牙還牙),但同時又強調應該考慮被害人所以應該有死刑。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當你把刑罰本身存否納入「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感覺」,本身不就是應報的展現嗎。
刑罰是國家對被告施予的懲戒,說老實話把公權力的施行跟人民想法掛鉤是一件很恐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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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國家會變成人民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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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整體來說我對法務部有最多意見,我覺得我已經不能期待主管機關會有自己是國家不是單純=人民的感覺。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法理上來說我還滿偏廢的那一邊,但同時情理上覺得台灣做不到無剝奪生命權處置可能來遏止犯罪的環境。
(哪怕犯罪跟死刑存否是否正相關根本沒有結論)
所以我個人比較傾向法務部先給我做事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這次就算不違憲應該也會討論一定程度的限縮或配套,個人覺得是好事。
就我覺得有憲法法庭以後能搞的事情確實比較多了,算是司法改革當中少數覺得嗯還不錯的地方。
啊國民法官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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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比起結果到底是啥,反而覺得一定程度可能是要讓法律動一下也說不定。
(真的覺得不太可能廢啦)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啊不過即使不廢我也不喜歡把受害者想怎樣掛勾上去,就刑事而言是公權力去追訴犯罪,說真的法律就真的不是拿來報復的。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如果是拿來報復的感覺就直接漢摩拉比啦,我挖你一顆眼睛,所以你也可以挖我一顆眼睛。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其實我滿意外會看到幾篇沒有法律背景的人選擇支持耶。
反而其他那些瘋狂說難道被害人就不用被考慮嗎、難道被害人OO就怎樣嗎,才是我覺得比較有預期會看到的言論。
畢竟我覺得應該只有懂法理的人會想要去捍衛加害者的權利。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就是,懂律法的人才會去區分加害行為跟作為人本身的權利以及國家手段對人民侵害的比例。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不是說沒讀的人就是笨蛋,而是我覺得這個是不懂的人跟懂的人很正常的分別。
這也是我為什麼一直覺得公民甚至基本教育中是不是要把這塊多加強一點。
不是要教會人民不要憤怒,而是除了共情以外應該要理解司法到底在做什麼。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司法不可能只選擇作為被害人的正義,他其實理論上要是一個公平的存在。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否則他就只是代替受害者私刑的國家機關罷了。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而且人民往往都會被媒體渲染,覺得憑什麼要為加害人著想。
但如果一切保障制度都不存在,當你成為相關被告(無論是什麼原因),你也一樣是因此不受到保障的人。
警察可以為了安上一個犯人的名字對你刑求、對你恐嚇,法庭上呈上的證據隨便都可以當成證據。
人民只會看見某某案件抓到人囉然後開始罵,實際上到底是不是他們根本不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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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其實保護加害人的基本權,本身也是在避免呈現出的司法結果根本不是真實。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但保障本身絕不是在肯認犯罪就是正確的,或是就是故意讓犯人爽爽過。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台灣也是花了很多時間才讓保護被告這方面變得完善許多,其實要說司法要更為被害著想我是真的有點難以理解。
除了幫被害者找回事實真相、討伐犯罪事實本身,司法究竟還應該幫被害做到什麼地步?
與其期待司法怎麼不對加害更殘忍,其實反而應該回到法律面本身是否真的足夠去保障應該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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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有很多都是法律本身制定層面就存在漏洞或者問題,導致顯得好像被害者沒有什麼管道去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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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比起質疑司法機關我比較想去嘴砲立法跟法務部啦,給我做事不要成天打架(幹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我怎覺得噗友整理的比較好(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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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許家馨的論點是裡面最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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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eks ago
然後我很有感的是這段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關於如何考量被害者的角度,李宣毅表示犯罪被害人的創傷可能長達數十年,可是現有的訴訟參與、告訴代理機制對於害人的思考仍十分單一,以為追求被告重刑就是解答,國家因為有了死刑而卸除壓力,也不需積極為被害人尋找真正的人生發展方向,「被害者家屬如果想清楚,他根本就不覺得我愛的人,跟那個要殺掉的被告,我們的命可以比,是不能相比的!」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節錄以上。

在刑法理論上並沒有一命大於一命的可能性,也就是不存在犯罪行為人的命比受害者不值錢,反之亦同。
應該說本來就沒有人命誰廉誰值錢的分別,只是加上了犯罪事實之後,人民的價值認定就會出現歧異。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也就回到我一直覺得,人民的法感情其實沒有法只有感情。
比起死刑要不要繼續存在,我覺得看到只要討論這個議題就會開始跳針被害者的命就不重要嗎,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台灣一般人對於犯罪的理解,就只及於應報理論的實踐而已。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暫時不會再看相關討論了,不知道是不是討論度起來的關係覺得很OX的言論越來越多了。
(真的不想隨便把法盲濫情這幾個字套在別人身上,但我實在越看越想說。)
特別是說法律人推廢死就是在無視法律、就是違背法律,我真的是即使不支持廢也還是覺得好噁心。

我可以接受的理由差不多是嚇阻力、相關配套問題,甚至是法務部最好笑的我們配套有做夠了,都比廢死就是只會罔顧被害者權益、就是喜歡那些犯罪者支持犯罪者的滑坡言論還要正常。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原本還很高興居然看到蠻多理性的言論,也有看到講的比我好的東西,結果原來只是一開始而已(。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這種噁心感就是跟天天看到只會六法全書唯一死刑的一樣。
講難聽一點,我覺得只會跳針這種言論的真的沒有任何正常的法律知識,白學了,或是真的根本沒學。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我到底要不要全部答辯跑一遍再寫一篇 ,但我對法理的脈絡不是那麼熟(我沒修那方面更別說研究)。
說真的,不懂就是不懂,不要拿著你的不懂來教訓說為什麼這個議題可以被討論,說討論的人就是(上述跳針言論說的支持)以及偽善。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這只會讓人很想噴你法盲兩個字。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而且其實主要討論的內容援引了非常多比較法的部分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我看我還是算了,什麼咖,還想分享。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但就是看了不太爽所以就很想講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Edit 1 weeks ago
順帶一提,大法官中,有人當初雖然給出禁同婚違憲的解釋,但自己本身其實是接受不了同婚的🙃
淩雨1127截稿
1 weeks ago
在這個方面我非常佩服他,因為多數人濫情到兩者一體,我不喜歡、我不接受,那就是只有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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