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你覺得呢?
以前叫女人乖乖當孵蛋器是歧視
現在罵女人怎麼不當孵蛋器
我覺得不該說人生被毀,跟不要淡化成被狗咬不衝突吧
還是說有前後文
我覺得這個說給自己聽可以,但實在不適合用在所有人身上
而且被毀一輩子,現代比起是貞操…這點也是我覺得持著派邏輯的人反而思想才更僵化的原因
現代的毀一輩子,是身陷在被人宰割、被傷害的恐懼,還有無力感
我覺得吳曉樂要表達的更完善一點,原推主他後續有說他是覺得不需要用這種方式幫受害者貼標籤&受害者看了也不會比較開心,這一點我不覺得他完全有錯,確實當受創當下看到有人一直說自己人生毀了這種話是真的對受害者沒有幫助,但我認為那是要斷網暫時不要看他人評論的問題,因為有時候這種評論的脈絡是因為法官認為加害者不可以被重判否則人生會毀掉,不過對受害者來說可能沒辦法這麼冷靜的看待這件事。
把毀一輩子跟貞操掛勾(X)
把毀一輩子跟身心壓力結合(O)
不然難道有人會對被家暴的孩子說:你就當被狗咬?
這也是我覺得奇妙的一件事,我們會聽到有人說要淡化性,你不過是被打一巴掌
可是有人提過要淡化家暴跟霸凌了嗎?這樣說會被幹譙吧
吳珊珊那個我看來是強調,不要只著重在受害者的受害身份,而是看看他這個人
這並不代表受害只是被狗咬
tokiwayama: 可以去看原推主對其他人的談對話啦,他後續也有提到這點,他也不覺得可以說成受害者只是被狗咬,我後來覺得他就是不太會說話(
tokiwayama: 就對(
我有多看他的河道上後續的發推和跟其他人的對話,我真的覺得他是不太會組織語言(
確實當受創當下看到有人一直說自己人生毀了這種話是真的對受害者沒有幫助,但我認為那是要斷網暫時不要看他人評論的問題,因為有時候這種評論的脈絡是因為法官認為加害者不可以被重判否則人生會毀掉,不過對受害者來說可能沒辦法這麼冷靜的看待這件事。
true
說實在毀一輩子這句話我並不認為是該跟當事人說的
通常是用來譴責加害人跟評論事件
受害人需要暫時性斷網遠離外界影響,這時周邊的支持很重要
其實就,我們人跟社會不可能脫節,我認為這邊還得把當事人身邊的人與輿論做個切分。我們身邊的人不應當因為受害者被侵害而否定他的未來,但是往上走到輿論範圍卻不可以不譴責加害者,而在邏輯上「譴責加害者」的原因比如是因為他們造成嚴重損害,而其損害越大,所應收懲罰與譴責也越大
是,但因為原推主本身應該也是性暴力受害者,所以我也可以理解他有個坎還沒過去這樣。
就像你說的,確實當受創當下看到有人一直說自己人生毀了這種話是真的對受害者沒有幫助,但我認為那是要斷網暫時不要看他人評論的問題,呼籲「不特定大眾」不要強調被害者受創的程度或是不要譴責加害者,並不是適當的方法,因為法跟人情的邏輯就不是這樣,一旦我們人認為「這件事情傷害不大」,就不會認為加害者必須被譴責
我也覺得斷網是個好選擇XD
但不是每個受害者都認同,所以就我也有說大家歷程不太一樣~
也是有:我沒錯啊為什麼我要犧牲自己
這樣的類型
可是…人沒辦法強迫別人的意見表達
tokiwayama: 是啊,我也只是在說明這個脈絡問題,而且我是覺得這句話很能說明問題啦,如果我們在聽到「被性侵當作被狗咬」會覺得「不對,不一樣」,那麼就代表他終究是一種被特化的傷害,他真的不是被狗咬,因此要別人用被狗咬來評論是很奇怪的
我們其實已經將性侵這件事情關於貞潔的概念減到很低了,而是認為那是一種對自主性的侵害,而且那不是普通的侵害,而是一種惡害,否則他又跟一般的強制罪一樣了
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1 條(強制性交)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強制性交與一般強制同等,那就是這樣,也就是在公車上強迫你讓座的老害跟強暴小女孩的變態同等
怎麼想都不對,所以那是單純關於自主,還是性本身確實就比其他的自主被賦予了不同的意義,我覺得不言自證啦
Rabi🐳
1 months ago @Edit 1 months ago
不是受害者被毀一輩子,難道是加害者被毀一輩子嗎?
ajonging: 他們的論點大就是「受害者你自己要檢討啊,怎麼可以檢討加害者?加害者會有加害行為都是受害者你和社會的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這類爛點。
ajonging: 他們這派認為,如果一直強調受害者人生毀了,那受害者潛意識就會認為自己真的完了
但這都是建立在「有哪個白目直接對受害者這樣說」,又或是受害者看到評論
說實在的完全不指責加害者也是矯枉過正
但事實上這應該被分開,明明就是「不要在當事者面前說這種話」,被要求了「不要再任何場合說這種話」
但當的一個現實的問題是,報紙、新聞媒體、網絡的評論也會強化這個氛圍,從而對當事人表現出「他好可憐,他一輩子完了」的態度(即使沒說)
那個原PO他就是認為環境造成了強化所以大家都不該強調被害者的被害程度,問題是一個基礎的邏輯是—有被害者才有懲罰,而懲罰加害者的原因在於其造成不可容忍的傷害,如果傷害可容忍,那就沒有必要處罰
所以我們只要去找對比就會發現問題
比如性侵與死亡,性侵與斷手腳,性侵與被狗咬,性侵與被縱火,性侵與開車闖紅燈
你不可能在要求人們以斷手腳的力度譴責被害者的同時說性侵只不過是被狗咬
sakurai304: 完全同意,場合、時間、立場、對象都不同,那位小仙子就是斷章取義不看前後文,只批評這句話。
我當然可以對倖存者說「這一切都不是你的錯,你的人生並沒有被這件事所毀了,大家都很愛你、你是一個值得被愛、值得被喜歡的人,你好勇敢。」
但幹她媽的我就是要指著性侵他人的變態的腦門,對他說「你做的這件事毀了別人的一生!!!」
ajonging: 其實他也不是小仙子,如果按照前面的說法,大概他就是那種看到一生被毀了就痛的被害者。
我真的只能請他遠離網路。
小仙子跟被害者可以是疊加態
又我們回憶性侵法案的立法過程,我們其實本來把現在很多立法認為是「特別惡害」(性侵)的內容認為是「一般惡害」(傷害)
這篇其實在修法脈絡說得很清楚
也就是說,法的概念早就把強暴從道德犯抓出來認為是自由犯,但這位陳述者自己還走不出來
也就是說,臺灣法的概念上,性侵是在脫離了道德犯的概念後,反而擴張犯罪化內容的
自由意志遭到侵犯與侵害,對身體的自主權被剝奪,而且是「侵入性」的剝奪,同時又因為「性」的特殊性,他與使用刀子穿刺手腳被給予不同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