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案期望的改善方向
> 本提案認為法律運行乃基於三個基礎、立法之目的、法律之條文、條文之執行所組成。
> 對於在小玉事件與N號房事件後,修法保障避免有人之影像遭受違背其意願惡意挪用、散布以及透過影像威脅當事人之立法目的,本提案給予完全之肯定,但基於過去種種歷史事件與影響,對於修法後的法律條文與條文執行層面上感到相當的疑慮悲觀,並認為現行條文在執行上必將大幅限縮虛擬創作之自由並影響台灣之藝文產業,現行制度下可能造成特定單位缺乏舉證責任可單方面認定虛擬創作合法與否,而創作者缺乏行法律救濟之法源與辦法,因此提案懇請修正對虛擬創作的判斷原則,以最大化藝術的創作自由與人民的言論自由,並達到確實保護兒少之效,在此建議可透過以下幾點方法更加保護各方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