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下應該是這案,不過這也表示112修法前的法條就能依照有相關情節判了阿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⒌承前所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係基於保護兒
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或少年(參見上述有罪部分),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書籍9 本,除編號6 、8之漫畫內容有以圖畫方式描繪兒童或少年為猥褻、性交行為之情節外,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其餘圖畫、照片內容人物係兒童或少年,是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5 、7 、9 所為,尚無從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 項之罪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