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還是可以看到很多人的看法是「闖入公署就是犯罪,下令警察打人有理由」,這是顯示了我國現代法治教育的失敗。

姑且不談對於運動手段的評價,面對僅僅以入侵、佔領空間卻未有進一步武力攻擊作為抗議手段的群眾,經國家下令,進而以警械毆擊頭部之類的執法行為本就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

這是關於一個常被用錯的憲政概念:比例原則。如果以「割雞焉用牛刀」這句話來比喻,任何國家對人民的處置應考慮:一、在這個情況殺雞是正確的嗎?這是有用的方式嗎? 二、這是在所有可能有效的手段中,讓雞承受最小痛苦的方式嗎?三、殺了雞,得到肉帶來的好處,明顯比雞的生命重要嗎?

通過了三道檢驗,才能認為國家的處置或法律的制定是合憲的,這個原則建立在避免政府濫權施政,因此加以限制。你或許覺得沒有必要,但所有人都被這個原則默默地保障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