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依據國籍法把一位不肯放棄中國籍的村長給撤職了。但是花蓮縣政府竟然撤銷內政部長的命令。花蓮縣政府什麼時候有這權限?
我們的行政院長怎麼幫內政部長?
作法可能也很簡單,就是立即停止原來給花蓮縣府的相關經費預算。連縣長等一級主管薪資也暫停給付。並同時,請檢調介入偵辦縣政府抗命的人員。至少嚴重瀆職罪可以法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