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蠻有感而發的...
Entertainer跟artist理應是不一樣的東西,entertainer是以娛樂他人為成就感的娛樂家(覺得演員跟款待者都不足以完全翻譯這個字,雖然有點怪,但娛樂家好像比較接近那個感覺),artist是以創作藝術為成就感,雖然很多人常常同時具備兩者的性質,但如果將兩個身份的目標攪在一起,就特別容易產生自我懷疑。
如果人們不享受自己的作品,那是身為entertainer的失落;如果自己認為作品的呈現不符期待,那是artist的失落。
不符自己期待的作品還是可能娛樂眾人,而與大眾無法共鳴的作品依舊不影響其藝術價值。
不需要讓大眾認同感綁架自己對藝術的追求,也不需要用藝術的標準來嚴厲批判娛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