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說我仔細推敲了媒體所報導的王炳忠共諜案無罪原因,讓我想到以前讀過的一個案例。某甲在家裡自己製造安非他命,想要把這些毒品賣到校園裡,於是跟在網咖認識的中輟生某乙合謀,讓某乙去拉攏以前的同學,好把毒品拿去學校裡面賣。某乙跟某甲說,要先給這些同學一些甜頭,才能把他們拉進販毒集團。於是某甲給了某乙一些錢與毒品,要他去發展販毒組織。結果某乙跟以前的同學每天拿著錢去吃喝玩樂,卻沒有講過販毒的事,拿到手的毒品全部自己吸食了。如此多次以後,有天兩人一起被逮,檢方以製毒、販毒罪起訴兩人,但某乙全盤否認,說他根本沒有去販毒,試問某乙的販毒罪成不成立??我看北院大概知道這麼判會有爭議,寫了一大段為什麼判沒罪,因為王炳忠集團沒有立即且明確的危險性,簡單來說,就是這些人拿了錢,卻沒有認真辦事,檢方提的證據都太牽強,沒辦事怎麼會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