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噗] 一整天下來,我還沒想清楚在同樣的犯法脈絡底下,酒駕跟性騷擾要被「公審」的程度,乃至「談論公共利益/民主」的「資格」上,應該被如何檢視。酒駕與性騷擾都被這個社會認為是十分可惡的行為(侵犯他人身體、危及公共安全),但如果在認錯之後,且尚未有累犯行為的狀況之下,這樣的「過去」應該被視為「禁絕行為人參與公共事務」的理由嗎?
#聖女理論 #聖女情節 #公眾利益 #雙重標準 #陳為廷選立委